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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退休人员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22-03-27 07:05:38

Ⅰ 聘用退休人员受工伤后,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这个问题比较有争议的。一般来讲,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不同的内部门法,雇佣关系属民法容调整,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离退休人员与新工作单位的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的。

Ⅱ 人事方面,聘用退休人,工伤保险交不了,发生工伤如何处理,责任方在谁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调整,因此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应该订立聘用协议。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偏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意外情况的概率也高,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聘用协议中具体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工伤、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在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单位可以减少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从国务院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同样参照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进行处理,但由于离退休人员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与企业发生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解决,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希望企业用工时一定要依法行事、谨慎处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劳动者才能有保障,企业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将来的损失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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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返聘的退休人员还用交工伤保险吗

企业录用或返聘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目前是不能购买工伤保险的。

Ⅳ 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怎么赔偿

这种情况的工伤赔偿全部由单位负责。退休人员是不能买工伤保险的。

Ⅳ 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

法律分析: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第三,参照具体规定进行赔偿。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Ⅵ 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

这种情况应当是认定不了工伤,但是可以参照劳务关系处理,按照提供劳务者受伤来赔偿的,你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Ⅶ 退休返聘人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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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发生工伤的,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的不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纺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第2款规定,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Ⅷ 退休人员返聘怎么买工伤保险

法律分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企业无需为员工缴纳保险。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Ⅸ 请问聘用已退休人员,如果发生工伤,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吗

最高人抄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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