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再就业因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不是劳动关系
不是工作原因所致
单位不承担责任,人情道义支付一部分费用
劳动关系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是工伤,按照工伤待遇
㈡ 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作现场身亡用人单位有设有赔付责任
退休后再就业工亡,由于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受劳动法保护,要求按照劳动法等进行处理或仲裁不会被受理,但用人单位仍然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与用人单位签有返聘协议,按协议中相关约定执行,如果没有返聘协议或协议中没有相关条款,可以双方协商,参照《工伤赔偿条例》标准,按人身损害进行经济赔偿即可。
㈢ 退休人员再就业死在岗位上,是否工伤
如果是已经退休人员,那么他与单位属于劳务关系,就不能按工伤条例中的条款“工作岗位上死亡或发病经抢无效救48小时死亡”视为工伤情形来索赔。
㈣ 职工退休后,重新就业上岗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应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已退休的职工,与单位不是劳动关系,因工受伤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内,不能算是工伤。
可按照《民法》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㈤ 退休人员返聘后,工作时意外死亡,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吗
应该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由于退休人员返聘,与用人单位再次构建了劳动关系,此时属于用人公司所属的员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单位应当负起一定责任并给与补偿。
(5)退休人员再就业厂内死亡扩展阅读
案例:人民网-退休人员返聘期发生意外维权措施
郑先生是位退休教师,2014年进入广州某培训学校任讲师。2014年5月某日,郑先生在上课时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学校要求补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万元,遭到学校拒绝。
在与学校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可是劳动行政部门以郑先生超过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关系主体为由,不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郑先生能否获得赔偿?对此,广东省总工会律师作出了解答。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的郑先生可参照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了退休年龄后再接受聘用,此时受聘者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受聘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聘用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与聘用单位签订详细的聘用协议,对聘用期间的意外伤害、加班、假期等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约定,以免遇到类似情况时无约定可依,产生争议。
㈥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疾病死亡单位应当怎么赔偿 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啊在哪能找到
1、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超龄劳动者却选择了退休反聘,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退休反聘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目前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争议很大。
2、2010年9月13日公布的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没明确工伤处理问题。
3、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中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4、比如江苏省,针对退休人员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法院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5、其实是否认定为工伤我认为并不重要,用人单位均需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待遇。可以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㈦ 已领退休金后再就业工作中交通事故死亡怎么处理
退休者除了继续领取丧亡补助、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外,交通事故死亡仍然按照交通事故死亡规定赔偿。
㈧ 退休职工再就业,在就业岗位中车祸死亡,能算工伤吗
根据最高法解释: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专之间形成的用工关属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㈨ 退休职工在劳务派遣公司再就业,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可以获得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
网上搜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计算公式》,内有以下内容(与你无关的内容可以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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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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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十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十二、车辆停运损失费及相关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十三、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
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