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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发布时间:2020-12-02 01:13:00

Ⅰ 1995年死亡的离休人员其遗属补助是由社会保险部门发放,还是由本单位发放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的领取
去银行或邮政储蓄领取由社保局发放的养老金,已经成为每位退休老人生活中的常事。而死亡后能否领取到丧葬补助费、领取多少以及如何领取,却还是不少离退休人员心中的疑问。
早在2005年,安庆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等发放工作程序的通知》,就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的领取事项做出规定:
1.适用范围。凡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均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
2.申领内容。申领的待遇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两部分。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只有实行火葬的离退休人员才能享有,其家属凭借其火化证明及火化收据领取,棺葬人员不能享有。一次性困难补助部分,金额为其生前8个月的月基本养老金。除这两部分之外,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如果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月享受抚恤金。这里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是指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它符合规定的直系亲属,并且无任何生活来源。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申领代办机构。死亡离退休人员的档案所在地为其申领代办机构。由单位或劳务代理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单位或劳务代理就是其档案所在地,代为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对企业破产、倒闭及其它原因而致档案存放于市社保局的人员,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亲属需直接前往市社保局领取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由其所在社区盖章后,完成申领手续。
4.申领程序。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其亲属需向其申领代办机构提供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火化收据或其它死亡证明,由代办机构代为申领。死亡离退休人员亲属可直接到其代办机构领取;而对于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由代办机构出具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办理抚恤金申报审批手续。审核获批后,市社保局对抚恤金进行社会化发放,其亲属可每月从银行或邮政储蓄领取。

Ⅱ 社保划入个人账户是从1995年开始,请问1995年前如何计算退休养老金

国营企业固定工在实行企业和个人按不同比例缴纳社保费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Ⅲ 95年参保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参考这个算一下。

与缴费金额、总年限、退休年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 等因素有关。

一般,各地(以企业职工为例)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其他津贴。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总额 除以 某个数字,这个数字按退休时的年龄决定。
退休年龄 数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45 216
50 195
55 170
60 139
65 101
假设:60岁退休,退休时个人账户里有695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 69500 / 139 = 500 元。
(2)基础养老金。为缴费年数 乘以 1% 乘以 当地月工资(退休那一年的社会平均月工资)。
假设:当地月工资为4000元,缴费25年。
基础养老金 = 25 * 1% * 4000 = 1000 元。
注意:这是假设一直按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缴费的,缴费高的话,1%这个数字会高,比如2%,缴费低的话,会不足1%,比如0.7%左右。
以上(1)和(2)举例的情况下,两项合计是1500元。
注意:一般是1992年才开始个人缴费的。1992年之前的工龄,只要有合同、档案等证明,全部算做已经缴费,叫做视同缴费年限。
(3)其他少量津贴。
以上全部,构成退休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每年会上调一定比例,比如5%、10%等。

Ⅳ 2017年遗属补助政策

自费交的社保可以在领遗属补助费吗?

Ⅳ 95年前退休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是否还向社保局缴养老保险金

95年就已经退休的肯定不用再缴纳养老保险金。你说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回你有问题打答12333,他们最了解情况。现在的情况是如果缴费不满15年,退休后是不能领取退休金,可以退,也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但你说的情况很明显不应该是这样的情况。。

Ⅵ 劳险字〔1995〕第315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劳险字〔1995〕第315号

一、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一)离休人员离休金项目

离休人员根据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项目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根据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发给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奖金、国家规定保留的岗位津贴、技术(岗位)等级工资补贴、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三)增发的离休金项目

1、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38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2、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082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3、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60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4、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57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基础工资、职务补贴;

5、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49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6、省政府皖政办[1999]46号文件规定增加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7、2001年6月省政府电话通知增加职务补贴;

8、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19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9、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 9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0、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3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1、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52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12、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皖人发[2003]38号文件规定增加级别工资;

13、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4、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明电[2004]10号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5、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发[2004]31号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16、从2005年10月起,仍按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明电[2004]10号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建国前老工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调整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补贴和职务补贴。

(四)生活补贴及其他项目

1、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

2、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明电[2003]4号文件规定发放离休干部一次性生活补贴费标准:省级1500元、厅级1300元,处级100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2004年3月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明电[2004]13号规定,今后企业离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时间和标准,均参照当地机关同类人员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3、离休人员生活费补贴、房贴、交通费、高龄补贴、护理费、电话费、参观考察费、特需费等项目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已纳入统筹支付的应列入市级统筹后项目,尚未纳入统筹支付的,可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皖老字[2000]6号文件精神,通过一次性补投保办法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确保发放。

二、退休(职)人员

(一)基本养老金项目

1、以下(1)~(6)项均为按老办法(即国发[78]104号)办理退休(职)人员享受的待遇,退休(职)人员所享受的各项待遇相加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职)前的标准工资。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符合退休(职)条件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90%计发退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退职费;

(2)、省劳动局劳人险[82]8号文件规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一等功臣,增发5%~10%退休费;

(3)、国务院国发[83]141号、国发[86]26号、省皖科干字[86]280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获科技进步奖者增发退休费5%~15%退休费;

(4)、国务院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进藏人员满10年以上(在海拔3500米以上)增发5%~10%退休费;

(5)、省劳动厅劳险字[1993]301号文件规定,按连续工龄增发5%~20%的生活补助费;

(6)、省人大《省计生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增发5%的退休费。2001年7月起按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 [2001]205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增发退休费;

2、省政府皖政[1995]39号文件规定:按1.8%~2.8%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办理退休人员);

3、省政府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4、省政府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5、省政府皖政办[2006]59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二)增发的基本养老金项目

1、国家规定增发的部分

(1)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85年工改退休人员增发17元或增资不足17元的予以补足(1985年4月30日前退休人员);

(2)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12、14元退休费,8元退职费;

(3)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8、10、12元的退休费;

(4)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30、45、60元的退休费。

2、省规定增发的部分

(1)省劳动厅劳险字[1993]215号文件规定:根据省皖政办[1992]56号文件,月增资不足20、25、30元按此标准补齐增加退休费;

(2)省劳动厅劳险字[1995]492号文件规定:按本人退休费的18.45%增发退休费(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3)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61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25元退休费,15元退职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4)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59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5元退休费、15元退职费(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5)省劳动厅皖劳办字[1999]17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35~70元基本养老金(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

(6)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政字[2000]6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30元基本养老金(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

(7)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2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5、3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8)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5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35~70元(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2年7月1日及今后办理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补贴;

(9)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4]6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60~12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4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补贴。

(10)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2006]61号、62号文件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85~300元。

(三)生活补贴项目

1、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

(1)国务院国发[1965]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未冲完的粮贴;

(2)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物价补贴5元;

(3)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副食补贴13元;

(4)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补贴5元;

(5)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补贴5元。

2、省规定的生活补贴

(1)省政府皖政明电[88]34号规定发给的猪肉销价补贴2.5元;

(2)省政府皖政办[1992]22号文件规定发给的肉食补贴3.5元;

(3)省财政厅财工[92]540元文件规定发给的煤价补贴5元;

(4)省政府皖政明电[88]48号规定发给的食糖补贴0.5元;

(5)省劳动局劳险[1993]659号文件规定发给的书报、洗理费男34元,女36元。

以上所列项目均为按老办法(即国发[78]104号)办理退休人员所享受的生活补贴。

三、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

省财政厅财社字[2001]252号、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标准为2000元。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

Ⅶ 1995年死亡的离休人员其遗属补助是由社会保险部门发放,还是由本单位发放。

从1990年我国工资制度改革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分为机关事业和企业两条线。
(1)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按照国家民优[1986]6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十个月标准工资,但不得超过3000元,丧葬费为250元。”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的服装、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费用。黑人联字[1988]23号规定“丧葬费由原来的250元增加到500元,此款由残者工作单位和家属共同掌握使用,结余部分归家属,超过部门由家属负担”。黑民优[1992]120号文件规定“病故按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计发,取消不得超过分3000元的规定”。黑人联字[1994]39号规定“今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均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黑人联字[1995]13号规定“丧葬费由500元增加到80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提高到1200元”。
(2)企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1990年前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与机关事业是统一标准,于1993年3月20日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企业干部职工死亡“丧葬费为500元,抚恤金因工死亡为2000元,因病死亡的为1000元”。黑劳险字[1994]90号文件对企业遗属补贴做了调整,但丧葬费和抚恤金仍保持原来水平,前面谈到拉于企业事业差距问题,在2000年离休干部企业与机关事业在离休费上基本拉平,丧葬费、抚恤金方面至今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此谈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有如下三个方面原因。一是近几年来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是老干部病故的高峰期,每位老干部病故后按政策规定处理他们的丧葬费、抚恤金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二是全省企业与机关事业拉平差距后,很多老干部造成误解,认为他们从此执行机关事业标准,因此在处理他们的后事时一方面是必须按政策规定办事,另一方面必然需要做一些解释工作。三是伴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一部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但这些单位的老干部是在原来事业单位性质时离退休。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破产、转制、拍卖、租赁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精神,省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等六部委下发了黑老干联字[1998]4号文件。其中第9条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性质单位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原来享受的待遇不变,“对这一问题厅字[1999]33号《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通知》通知中第五条已明确规定”,2000年以后,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调整离休费,不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因此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老干部保留原事业单位离休费标准,以后再调整工资,仍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门审批,在他们病故后仍执行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3)遗属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按照黑人联字[1995]3号文件规定,遗属居住地在乡镇的,每人每月65元,居住在县城的每人每月70元,居住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的每人每月80元,居住其他地市的每人每月7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红军遗属加发15元,孤身一人的再加发1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对红军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副厅级离休干部遗属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增加10%”。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市、各地区标准不是统一的,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企业老干部遗属按照黑劳险字[1993] 34 号文件规定一般遗属居住在乡镇每人每月50元,居住在县城每人每月55元,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鹤岗、伊春、七台河、大庆市每人每月60元,居住在哈市、齐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孙吴县、嘉荫县每人每月6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红军遗属加发10元。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2000年9月27日总局转发了黑劳社发[2000]24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原65元标准的增加到105元,原50元的增加到90元。红军遗属加发20元,抗战以后参加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鳏寡孤独遗属救济费低于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Ⅷ 1995年退休工龄是42年退休后的住房补贴是什么政策

住房补贴从1998年实施的,你只能领取1995年以前的住房补贴,1995年退休以后就没有住房补贴了。

Ⅸ 原一等退休金享受退休时基本工资95%吗

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对于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后到龄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的计算采用新、老两种办法同时计算,实行就高不低的政策。
老办法养老金计发主要由基本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各种补贴组成,其中基本待遇按国发(78)104号、劳险(93)301号根据工龄长短,以1995年底的基本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
新办法养老金计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块组成,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及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年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调节金为每人每月60元。
下面用实例分别就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进行说明。为了方便测算,我们不将社会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在职工资的增长、职工本人在职时工资的增长、退休后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及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利息等指数变化列入计算。
某女职工,1954年3月出生,1970年8月参加工作,2004年3月退休,1996—2004年月缴费基数分别为:620元、780.10元、788元、788元、688元、664元、630元、598元、581元,1995年底基本工资为345.5元,累计缴费年限33年零7个月,视同缴费年限25年4个月。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为3323.89元。
老办法:基本待遇应按95%计发:328.23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03.41元,统标补贴及各种补贴:113.5元,总计:545.14元。
新办法:基础养老金按上年社平工资20%;775元×20%=1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账户存储额除以120为:77.3元,过度性养老金按照视同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的1.3%,即922.57元×25年×1.3%=299.84元,调节金60元,生活补贴:15元,总计:607.14元。
新老办法对比,此人的养老金待遇为607.14元。
按平均余命15年计算,其将可以领取养老金总额为:(607.14元×12月×15年)10928.5元。另外,按目前政策规定,职工退休后死亡还可享受2000元的丧葬费和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一次性抚恤金。
综合计算,该女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累计可以领取118341.2元的待遇总额(2000元+8月×882元+109285.2元)。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存储额×1/120。
某男职工,18周岁参加工作,以月工资1000元为在职职工,60周岁退休,42年实际缴费年限,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总额为:1000元×12月×42年×7%(现行费率)=35280元
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标准为:
882元(200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00元×12月×42年×11%)×1/120=638.40元.
以平均余命15年计算,职工个人将领取(638.40×12月×15年)114912元的养老金、职工死亡后还有2000元的丧葬费和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2元×8个月)9056元,那么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将可以领取123968元的待遇总额。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确保发放,因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有效保证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有利于退休职工安顿晚年。同时,从实例及数据对比可以看出,养老保险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原则,职工在职时的奉献与退休后的待遇享受成正比的。在集体为职工投入养老保险的同时,国家对于养老保险每年均有大量的补贴,实例中的数据也体现出职工个人所享受的待遇远远大于个人实际缴纳的金额,而非个人所片面认为的——现在缴纳的就是自己以后享受的,甚至自己享受的还没有缴纳的多,将社会养老保险等同于商业保险。

Ⅹ 1995年退休,有独生子女证,没有领取过一次性补贴,到哪里去问

2002年前的独生子女退休人员,退休后只有退休金增加5%的规定,没有所谓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规定,退休后也没有补贴。 或许退休当时给你增加了5%退休金你觉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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