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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员解聘后办理退休

发布时间:2022-03-22 03:07:22

⑴ 企业管理人员女性55岁退休如果53岁被辞退可以领失业保险金吗

作业人员编制
也就是工人编制,55岁退休

⑵ 事业单位企业管理退休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生活,适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 体系的需要,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 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这两大类人员,均依本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的覆盖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的干部和工人。
第三条省和地(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公司”)是我省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社保公司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机关社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负责养老保险 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协同做好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工作,发展福利事业。
第二章养老保险 方式
第五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 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基本养老保险 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社保公司在国家干部、固定职工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以本规定的给付项目和标准,支付基本养老保险 金。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社保公司按单位和上述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在上述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计发养老保险 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工人参照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基金制度。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临时工按规定其他人员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机关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 金。
本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单位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
第七条其他人员实行按人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按各地确定的缴纳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逐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机关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 金。
第三章养老保险 费的缴纳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 费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具体缴纳办法是:
(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单位全部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向当地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并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缴纳比例应控制在单位全部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25%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测算的情况确定。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扣,汇缴当地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
第九条其他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按其个人实得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费额和个人自交的费额两个部分组成,统一由用人单位或交由本人按月向当地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存如在银行开设的其他人员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
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 费的缴纳比例和个人自交的费额,要本着有利保障、用人单位可以承受的原则,由各地按不低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缴费水平以及实际测算的情况确定。
第十条单位补充养老保险 所需费用从单位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须按应缴费额日征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相应的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现行的规定为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均以元为起算单位。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行政费”、“事业费”中列支,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列支。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养老金的给付
第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给付项目为:
(一)退休费;
(二)退休补助费;
(三)生活补贴费;
(四)副食品价格补贴;
(五)粮油价格补贴;
(六)死亡丧葬费。
上述给付项目,由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按月拨给单位,由单位发给个人,或直接发给本人。
第十五条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集体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 金项目为:
(一)按其单位和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的养老金;
(二)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三)医疗补助费;
(四)死亡丧葬费。
第十六条 临时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储存积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采用个人养老金的给付办法。投保人在缴费期死亡的、其按储存积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标准从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中支付死亡费。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退(离)休、退职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终止合同且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按缴纳养老保险 费年限,一次性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十年(含十年)以内的,每年按一个月标准工资发给,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
第十八条对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工作变动调往不在本规定范围其他单位的,其单位和个人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划转由原承保机构与其调入单位的承保机构商转。在本规定范围内调动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改由调入单位继续缴纳,单位和个人缴费办法不变。对按有关规定办理停薪留职的,其养老保险费仍须由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其他人员的养老金给付,采取个人养老金的给付方法。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下达。
第五章养老保险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 金采取县(市、区)自主统筹、分级管理的办法,并逐步向全省统筹过渡。
第二十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的管理费用,按统筹养老保险 金总额的2%提取,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专款专用。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地(市)、县(市、区)机关社报公司的行政和业务管理费用的开支计划,须报省机关社保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机关社保公司筹集的养老保险 金和业务管理费用收入免征税收,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金,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保值增值的收益与存入银行所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对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的单位和人员,实行帐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帐建卡,工作单位变动,卡随人转。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金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年终结余除适当留存周转金外,其余上交同级财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 金若发生收不敷支时,从同级财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拨款;仍不敷支的,经征得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调整统筹的缴费比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精干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养老保险 金的筹集、给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养老保险 金的统筹、养老金的给付和管理费收支,执行全省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社保公司有权稽核属于本规定保险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督促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费。
弄虚作假的,除应补缴或追回款项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 办法由厦门市政府参照本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人事局会同省体改委、财政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⑶ 沈劳发2001 46号关于工人和干部 退休界定问题的具体内容 求尽快

沈阳市领导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沈劳发[2001]46号
(该文件已经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时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沈政办[2001]26号),按照国家、省有关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沈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沈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 中的"原办法",是指《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政令[1998]第16号)确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包括因病提前退休职工)。
二、《实施办法》中第二条 "企业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工资总额",在实际操作中按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掌握。企业年终财务决算中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大于全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的,其差额在下一年度年终财务决算的次月补缴。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以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和补缴以前年度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以上年实发工资收入为核定缴费基数的依据,每年核定一次,并按社会保险年度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因病提前退休职工,其病退鉴定日期在2001年6月30日前,病退审批日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的,其病退待遇低于《实施办法》规定的病退待遇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病退鉴定日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的,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病退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不与原办法对比。
6月30日前已鉴定符合病退条件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11月底前必须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审批。
五、职工正常退休(含特殊工种),凡2001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已按原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待遇低于按《实施办法》规定待遇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六、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接近企业内部离岗休养年龄的国有企业职工(男50周岁以上,女干部45周岁以上,女工人40周岁以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时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
企业为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解除劳动关系当年本市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一次性缴费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职工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月数
企业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由企业填写一次性缴费申请表,报市劳动部门批准后按程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属于职工个人帐户金额,一次性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不论是否再就业,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后继续投保的,到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七、《实施办法》实施后至首次个人帐户基金运营收益率公布之前退休的人员,2001年7月1日起个人按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同期银行三个月存款利息计息。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仍按原记帐利率计算。
八、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其超过的年限按规定增发基础养老金,其超过的年限计算到月。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年限,不增发基本养老金。
九、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解聘后到生产岗位工作,其退休年龄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45至50岁之间的女干部(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到生产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一直未恢复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
(二)45周岁以下的女工人改作管理岗位工作的(聘用制干部),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按干部退休年龄掌握;
(三)50周岁以上的女干部,被解聘当工人的,原则上仍按干部退休年龄掌握,但被解聘后在工人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
女干部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或失业两年后未再就业以及再就业后未再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
十、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发给10个月的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上述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
十一、《实施办法》中第十三条 第三款关于职工服刑、劳动教养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此类人员已按过去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没有处理的,按对应期的政策处理。
十二、欠费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一次性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到地税机关缴纳)。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退休时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础养老金,欠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企业职工退休后,两年内一次性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对其基本养老金重新计算,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困难企业借发养老金期间视为缓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为其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应用具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缓缴手续和借发养老金审批手续,否则,必须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退休。
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补缴以前年度个人欠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十三、企业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其待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十四、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虽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本息全部返还给本人,另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其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2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从业人员,出现上述情况时,不享受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只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五、《实施办法》实施前,国家、省、市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实施办法》和本处理意见不抵触的,应继续贯彻执行。

⑷ 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延期退休吗

企业员工的退休年龄是法定的,并不能以当事人的职务发生变化,所以不可以随意延期退休。目前法定退休年龄见如下规定: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⑸ 如何解聘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无需解聘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企业管理人员解聘后办理退休扩展阅读

《我国退休年龄全球最早将逐步延迟》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经中央批准后,将逐步推迟到合理的退休年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14日下午围绕“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作报告时如此表示。

尹蔚民介绍,我国目前的退休政策是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初期确定的,当时人口的预期寿命不到50岁。现在建国已经60多年,国情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口的预期寿命已达70多岁。而我国的退休政策没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有8000多万,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尹蔚民介绍,我国是一个未富先老的国家,又是一个急剧快速老龄化的国家,现在我国60岁以上人口为2.1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5.5%。

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19.3%,2050年达到38.6%,尹蔚民表示,这对我们养老和医疗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目前我们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是3.04:1,到2020年会下降到2.94:1,2050年将下降到1.3:1。

尹蔚民表示,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退休年龄,除了非洲的一些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是在65岁、67岁,而且都是渐进式延迟的。我国现在是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政策,小步慢走,每年推迟几个月。

尹蔚民透露,经过中央批准以后,将向社会公开方案。这会有一个预告期,若干年以后再开始实施,逐步推迟到合理的退休年龄。

⑹ 公司辞退退休人员要提前通知吗

要按合同规定,不需要通知的,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终止,一般并不需要履行回法定的答通知程序,到期即可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企业管理人员解聘后办理退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⑺ 甲企业内退人员在乙企业受聘上班,现已62岁,乙企业与之解聘可办理退休手续吗乙企业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应该不用办理退休手续的,你本身聘请的就是退休人员。支付赔偿金要看你和他的合同有没有到期,如果到期了就不用赔偿的。

⑻ 被单位解聘后能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吗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是提前5年退休。只要劳动者从事特殊工作年限达到法定年限,被单位解聘依然可以按特殊工种退休。

当前,按特殊工种退休法定特殊工种年限是: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⑼ 辞退已退休人员需要补偿吗

辞退已退休人员是不需要补偿的,正式退休是自然解除合同,不需要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9)企业管理人员解聘后办理退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⑽ 员工离职 解聘 退休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员工离职类别
1. 1 辞职:职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按到职日期结算工资,不结算福
利;特种岗位(例如:财务岗位)需提前两个月申请;
1. 2自动离职:凡无故擅自旷工三天以上者,均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予结算任何工资、福
利;
1. 3解雇:工作期内,员工因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因素不符合本公司要求,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公司有权解雇,届时结算工资及福利;
1. 4开除:员工因触犯法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犯严重过失者,即予革职开除,计
薪到革职日止;
1. 5试用期内:员工及公司双方均有权提出辞职或解雇,而不负担任何补偿。离职前与公司结清各项手续;
第二条 离职程序
2. 1离职员工需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与手续交接清单》,部门经理根据情况给出审批意见后,交由人力资源部申报总经理处,经总经理确认无疑义后由人力资源部留存;
2. 2总经理同意离职后,员工方可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2. 3 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员工当月工资统一次月结算,当月离职员工在次月30日以后到人力资源行政部要求出具《离职手续确认单》后,方可到财务部出纳处结算工资;
2. 4《离职手续确认单》必须有离职员工原部门经理、财务部经理、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2. 5《离职手续确认单》需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部留存,一份由人力资源部留存;
2. 6 工装预收款退还程序和工资结算一并完成;
2. 7 公司可出具离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条 离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3. 1公司的各种电子及文本资料;
3. 2使用、掌握公司的专有资料;
3. 3公司办公用品,如工作证、名片、考勤卡、钥匙等;
3. 4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3. 5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四条 工资福利结算
4. 1 离职员工结算款项:
结算工资;
未付的奖金、佣金;
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4. 2 离职员工须扣除款项:
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4. 3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五条 附则
5. 1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5. 2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在3个月内不受理辞职者提出的复职要求;
5. 3本办法由人力资源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第六条 附表
6. 1《员工离职申请与手续交接清单》
6. 2《员工离职手续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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