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佛山买房需要缴纳社保吗
佛山社保(外来人员购房需要佛山社保) 一、社保包含的险种(五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参与社保的好处(社保对个人的好处): 1、累计缴纳满15年社保,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任何人累计买满十年佛山市社保,就可以在退休时享受佛山的退休养老待遇。 2、购买了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门诊报销,住院优惠。医疗保险的购买,个人当月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都转账到自己的医保卡或者存折上,相当于个人也不用缴纳费用。平常都可以使用这个账户的钱来购买药品或交费。而且,缴纳了医疗保险,也就不用再怕生病治疗费用高的问题,因为有国家担保,最高报销额按全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4~6倍补偿。患大病超过最高支付额的部分可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0%~95%的比例支付。退休以后不用再缴,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只要累计购买满一年,且生育期间一直在参保状态,享受工资待遇和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和药费的报销等等。 4、参与佛山社保满一年的外地户口人员,可以凭社保证明购买佛山房产。 5、非佛山户籍人员办理子女入学、入户佛山都需要佛山社保证明。 三、参保要求: 1、外来人员要有工作单位,或挂靠单位才能购买社保。 2、参保需提交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以前社保卡复印件,入职体检表
2. 本人是广州市人,十年前在佛山买了五年社保,现在退休了,现在可不可以在佛山买房子
只要佛山不是你户口所在地,只要你退休了,只要佛山房屋限购政策仍在执行中,你没有资格在佛山购房。
3. 不具备佛山购房资质的退休人员如何在佛山限购区域购房
不具备佛山购房资质的人员在限购区内购房,根据不同的开发商营销策略,有一定概率可以拖资质购房,即先交首付,延迟一年签约以购买佛山社保。但已退休人员无法以该方式购房,只可以他人名义做公证购房。
4. 外地户口,退休人员可以在本地买房吗
这个要看你是在哪一个地区的,有一些地区是要本地户口才能买房,有一些地方它管控没有那么严格就可以买,这个主要看你在哪个城市或者在哪个地区。
5. 外地退休人员在海南买房怎么交社保
已经退休了,就说明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了,社保局不接受已到或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投保缴费。
6. 外地退休人员在济南买房有何规定
随便买~社保找个人代缴一下。就行。不过。济南的破环境还是别待了吧。退休去威海多好
7. 之前在佛山买过一年的社保中途停了能在佛山买房吗
佛山社保(外来人员购房需要佛山社保)一、社保包含的险种(五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二、参与社保的好处(社保对个人的好处):1、累计缴纳满15年社保,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任何人累计买满十年佛山市社保,就可以在退休时享受佛山的退休养老待遇。2、购买了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门诊报销,住院优惠。医疗保险的购买,个人当月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都转账到自己的医保卡或者存折上,相当于个人也不用缴纳费用。平常都可以使用这个账户的钱来购买药品或交费。而且,缴纳了医疗保险,也就不用再怕生病治疗费用高的问题,因为有国家担保,最高报销额按全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4~6倍补偿。患大病超过最高支付额的部分可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0%~95%的比例支付。退休以后不用再缴,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生育保险,只要累计购买满一年,且生育期间一直在参保状态,享受工资待遇和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和药费的报销等等。4、参与佛山社保满一年的外地户口人员,可以凭社保证明购买佛山房产。5、非佛山户籍人员办理子女入学、入户佛山都需要佛山社保证明。三、参保要求:1、外来人员要有工作单位,或挂靠单位才能购买社保。2、参保需提交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以前社保卡复印件,入职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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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在外地退休想在佛山买套小户型二手房养老望老铁们给个建议
我在我在外地退休,刚在佛山买套小房,二手房养老,这种情况可以吗?这种情况记得您是在本地买,当然可以了
9. 外地退休人员能买房吗
可以,
退休办理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容、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