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策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版,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权、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贰』 社保政策你我他,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从概念来解释,视同缴费就是没有缴费,但是要视同为缴费。但这个视同缴费并不是人人都可以享受的,条件也是非常严格的。通俗一点讲,就是在社保制度还没有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的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今后办理退休时,这部分工作年限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如果自己虽然有工龄,但是这种工龄不属于国家承认的工龄,或是不被国家认可的工龄等,都是无法视同为缴费年限的。比如在民营去工作的工龄、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工龄,临时工的工龄等。
视同缴费是指在实施社保法之前参加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按照当时的规定,私营单位、外资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城镇无业人员、农民等等一系列群体,实际上是都没有退休待遇享受的。他们也不会有连续工龄,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不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职工也按照劳动法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了。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群体可以通过自己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缴纳社保。
按照现在的规定只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大家通过养老保险缴费领取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这是更加公平的事情。
『叁』 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几岁
目前的规定是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是女干部的话,包括教师,规定的年龄是55岁。
『肆』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2015年退休年龄的最新政策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2015年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015年退休年龄女干部年满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2015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5年退休年龄的最新政策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2015年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015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伍』 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应具备什么条件
国企职工退休首先应该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缴费满15年。缴费包括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即可。
2、达到退休年龄。按照目前政策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其次,如果在国企工作期间从事特殊工种且干满规定的年限的,可以提前5年办理退休;
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只要缴费满15年就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叫因病退休,不满的也可以办理,叫因病退职,都是退休,只是后者工资比前者要低。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还是选择前者比较好一点。
『陆』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是什么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柒』 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缴费交满年限,到了退休年龄
『捌』 大集体职工退休新政策
法律分析:大集体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文革”中,上千万知青上山下乡。“文革”结束时,大部分知青要求回城,造成1979年、1980年左右的失业高峰。当时中央政策是谁家孩子谁抱走,你父母在哪个单位,哪个单位负责你的工作安排,国有企业的职工子女被国有企业自己包下来了,又不能马上把他变成国有企业职工,就把他们放在劳动服务公司,形成了厂办大集体。市场经济时代多被改制或破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