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下列各项业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是( )。
【答案】A
【答案解析】销售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记入“销售费用”科目;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应记入“制造费用”;计提坏账准备应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即可。
② 退休人员费用应在哪个会计科目列支
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用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
旧制度下是将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的,执行新制度后,没规定说要改变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入账科目,所以应该将此类开支仍然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也提到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要纳入劳动保险费中核算。所以会计上,此类开支应该进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税务方面,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至今没有文件说明此类开支不允许扣除,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当地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具体执行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次性补偿金
会计方面,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
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出。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③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某人工资2800元,扣医疗保险个人部分56元,预算会计如何做账务处理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④ 企业交纳离退休人员医保费的账务处理问题管理费用下设的劳动保险费问题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这个问题的概念是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小企业会内计制度). 现在不适用容.
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内费用能和在职职工的社保金一起计入管理费的社保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⑤ 社保代扣代缴会计分录如何做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库存现金 (实发数)
(5)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⑥ 公司帮员工代扣的社保会计分录怎么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的。个人缴纳部分,是通过企业向员工发放工资时,从工资金额中代扣代缴。具体分录为: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⑦ 旧的企业会计准则劳动保险核算哪些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还核算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
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偿金等等。
劳动保护费的标准:
1、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令、夏令保护用品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暂仍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3、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4、对上述第1、2条劳保费支出,均不得发放现金,如发放现金的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⑧ 处理会计科目管理费用的账务有哪些
会计科目中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具体包括:
1、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2、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3、董事会会费
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⑨ 企业改制前欠职工的工资,药费,养老保险金怎么入账
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
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关于依法规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有关要求,正确处理和调整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合理处置企业国有资产,规范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是指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省本级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
第三条企业改制应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改制后的企业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
第四条根据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分以下情况调整劳动关系,合理计算、预留或支付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
(一)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指国有股占50%以上,下同)的,通过变更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没有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计算并预留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留用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等费用可以货币形式支付,也可以资产形式支付。以资产形式支付的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后新企业的股份,也可以转作新企业对留用职工的负债。
第五条要确保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的有关资金或资产落实到位。资金来源包括:
(一)企业净资产或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二)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收益;
(三)省直有关部门、省级授权经营机构可在内部调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
(四)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第六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取或支付下列费用:
(一)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费用;
(三)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
(四)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统筹费;
(五)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到退休前的各项统筹保险费用;
(六)企业按规定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自改制基准日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费用;
(七)因工伤残人员、职业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关费用;
(八)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
(九)企业职工遗属补助费。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调整及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
第七条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东仍绝对控股的,企业应通过与原企业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原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合同剩余期限不足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企业应当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同时与继续在新企业就业的原企业职工,重新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计算并预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在改制后企业就业的职工要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高于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的,按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封顶。
计算平均工资中所称的工资是指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应发工资,其数额应与企业上报的统计年报一致。
第九条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区分以下情况分别计算:
(一)特殊工种职工的折算工龄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应为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招收的职工应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四)退役军人(包括退役士兵、复员、转业的士兵或军官)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五)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的职工,没有享受过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仍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计算在岗工作年限。
由个人自愿造成的不在岗年限视为不在岗年限。
第十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自谋职业的职工视同在业人员,不再享受事业保险待遇。
企业在计算一次性安置费总费用时,可按企业所在设区市统计局发布的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费的人数计算,如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可按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企业向自谋职业职工分配一次性安置费用时,应根据工龄的长短分档次发放,本企业自谋职业职工每年工龄应补偿的一次性安置费,应按企业所有自谋职业职工累计的一次性安置费总额除以累计工龄计算,但最高不得高于全省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改制企业职工全民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的鉴别,应以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为准(招入和调入人员以档案记载为准),复转军人以1995年1月1日为界。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男职工工龄已满35年、女职工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部退养职工的有关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职工退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改制前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数和统筹费率及职工的原缴费工资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
(三)改制后的企业可将这部分内部退养人员的企业缴费部分随改制后在职人员一并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在改制时将上述费用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内部退养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对改制前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残人员(含职业病患者),改制时应首先给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计算10年,医疗费按企业工伤残人员前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数计算10年,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支付实行工伤统筹前的个人费用和加入统筹应缴纳的费用。7-10级工伤残人员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除计发其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应按工伤保险规定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费,按改制前企业实际支付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到病退年龄,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届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同时终止原劳保医疗制度。改制前未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应当由改制企业结清,如不能结清作为改制费用处理。对改制时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预提10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改制费用,并一次性移交医疗保险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对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费,可按照现行规定能够标准预提10年,列入改制费用,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和年限发放,也可订立书面协议,一次性发给个人。
第十五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享受职工遗属补助的,父母及配偶可按现行规定标准计算到70周岁,子女计算到18周岁(18周岁高中未毕业的,计算到高中毕业),列入改制费用,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年限发放,也可订立书面协议,一次性发给个人。
第十六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离退休人员自改制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的取暖费、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副食补贴和国家规定的劳模津贴、专家津贴等合理费用,按照企业改制前实际支付的费用项目和标准计算,列入改制费用,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上述费用的支付。上述人员70周岁以后的统筹外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改制企业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改制时,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调整与企业在职职工相同。
第十八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其他改制费用,由省政府国资委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改制企业,采取联席办公的方式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职工安置方案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职代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所表决方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应按照《河北省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冀国资[2003]5号)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整体或主业改制的,要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涉及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由上级工会单独组织,工会资产不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
第二十一条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企业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一并进行审计。凡改制为国有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资产损失核销。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中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2003]72号)、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的规定,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核实认定后核销国家所有者权益,省财政厅要在业务上对此进行监督。核销处理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省政府国资委应事前征求省财政厅意见。
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对资产损失核销后的无效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可采用资产剥离的方式,由省政府国资委移交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和处置,收回的资金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审计报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和土地估价机构,对改制基准日的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企业整体或主业改制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省政府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同时资产评估结果应向改制企业全体职工张榜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额。多个国有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时,应当包括所有国有股东享有的国有股权益。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新的企业划型标准,小企业的职工全部买断企业国有净资产,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63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可享受合理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改制,通常通过转让方式置换存量国有资产和吸收非国有资本增量收入。国有产权转让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规范操作。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三)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
(四)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出资人审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第二十七条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国有净资产在支付调整劳动关系中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净资产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置:
(一)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形式转让给新的投资人或企业职工,转让收入上交国有资产出资人;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转让收入,纳入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
(二)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与外商、民营企业等投资人合资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三)实行产权或股权划转,用于其他企业改制。属于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机构和省直部门负责改制的企业,用于改制的国有资产存量可实行内部调剂。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改制时,除军队移交企业外不计算职工购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企业改制时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可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3]23号)的规定,可将应得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填平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土地收益不足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和填平企业净负债的,属于部门负责改制的可用本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进行调剂,属于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内部企业改制的,可实行内部调剂,仍有不足的可用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和其他方式解决。
第四章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与管理
第三十条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方式支付,并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以资产方式支付给职工本人的经济补偿金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原企业欠发的职工工资和用于生产经营的职工集资款,经职工同意,也可转为改制后新企业的股份。
整体置换企业国有净资产的,可以先整体转让国有净资产,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和土地收益等资金来源中支付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
(二)对以资产方式支付的未能转股又难变现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用于职工安置的费用,经协商可以转为改制后新企业对相关职工的负债,并采用备付金的方式管理。备付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工会进行监督,如发现备付金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或支付能力得不到保障,改制企业工会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和省总工会报告。为确保备付金安全,改制后新企业应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易变现的不动产等,向改制企业工会议置抵押担保,比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有偿使用备付金。
第三十一条企业改制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和调整劳动关系中职工安置备付金管理方案,分别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总工会负责审核把关,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审批企业改制方案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意见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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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离休人员医保统筹办法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因离退休人员非在职或受雇人员,所以对其发放的补助也不能作为工资税前扣除。
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福利费,“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上,该文件是对国税函[2009]3号文的补充。虽然财企[2009]242号是针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一条款,且并不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冲突。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能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但应能并计计入福利费按14%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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