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4年四级工伤正式退休后死亡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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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⑵ 工伤职工退休后死亡是按什么标准赔偿
按正常死抄亡,获得丧葬费,工袭伤待遇没有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⑶ 1-4级工伤职工,退休后死亡,是否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可以享受,和在职工伤死亡一样待遇,只是不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一)丧版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权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⑷ 生前是四级工伤,退休后因病死亡有什么补偿待遇
⑸ 四级工伤退休后死亡待遇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⑹ 因工伤退休后因病死亡,遗属有什么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部分补偿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付。这是《社会保险法》较之以往立法的又一大进步之处。在我国,遗属享有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权利的,原来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且该项待遇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的。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由于基金积累时间短、积累额度少、支出负担重等原因,无法向参保人的遗属提供该项待遇。但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能力向参保人提供更完善的养老保险待遇,各地纷纷开始向参保人遗属提供各种补偿金。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法》对于参保人遗属的待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所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为工伤或职业病以外的原因而死亡的。职工如果因工受伤或罹患疾病而致死亡,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可以被认为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其遗属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除此之外,职工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其遗属则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 所谓遗属,是指死亡职工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关于遗属的具体范围《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通常应是死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而在一些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了向死者遗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之外,还对死者生前供养的近亲属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或救济金.但都对供养亲属的范围以及补助金的上限作了规定,通常仅限于父母、子女、弟妹。 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不平衡,关于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以及其他补助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不再统一规定。
⑺ 职工工伤退休死亡待遇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待遇是:因为已经退休,所以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都已经终结,所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进行享受。在职职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三项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⑻ 四川省老工伤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待遇
因为已经退休,所以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都已经终结,所以无法享受专工伤保险待遇属。只能按照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进行享受。
根据东莞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东莞在职职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三项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一次性丧葬费:3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抚恤金:3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救济金:6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救济金需视情况而定,例如供养直系亲属。
养老金领取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