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会计准则中:企业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开支可否列入管理费中开支
摘要 企业退休人员的开支,每月补助给每个退休人员的门诊补贴、困难补助属于职工福利费。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的。
B. 退休人员现在是财政开支以后会一直是吗
退休人员现在是财政支出了,以后就不肯定的,要看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情状态了。
C. 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计入什么会计分录
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不属于应付工资的核算范畴,也不需要预提或分配,所以,支付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在账务处理上计入工资总额,个人不必再提交五险一金,但养老金单位统筹部分不免。
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退休工资
贷:银行存款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为退休人员额外开支扩展阅读: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以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研究费用等其他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期末,应将“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管理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作为期间费用核算的,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账核算。期末"管理费用"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后无余额。
D. 谁知道新退休人员啥时候开支还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规定,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金。
只要办理完退休手续,则当事人只需等待经办人发放养老金领取卡、退休证等资料即可,个人无须再办理其他业务。
E. 2020年退休工资6000块钱算什么水平
2020年1月份,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是“2019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37830亿元,总支出34631亿元,当期结余3199亿元,累计结余50869亿元”。
假设企业离退休职工只有1亿人,那么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只有2885元每月,每月6000元的养老金将是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08倍。
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均养老金水平有多少呢?即使2019年养老金总体水平支出水平不变,那么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支出达到了1万亿元。而实际上一般支出的总体水平至少会上涨8%~10%,毕竟退休老人增多,养老金水平也调整过了。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约有1500万人,那么他们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就是每月5555元。每月6000元养老金会超过平均水平。
不过,我们要知道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还有冬季取暖费、去世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供养亲属困难补助等待遇,实际上大家的平均养老金水平比上述计算出来的要低一些。
这样就显得每月6000元养老金水平更高了,全国能有1000万人达到这一水平就很不错。这一养老金水平超过了很多在职年轻人认真工作的工资收入水平,比如我每月工资才不过3500元。不过各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家的工资水平和养老金水平差距都比较大,北京市2019年企业退休职工的平均养老金则高达4157元。
F. 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包括什么
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包括用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考察、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贺、丧事吊唁等方面的支出。比如《陕西提高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规定省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省级单项待遇)公用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厅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厅级单项待遇)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行政事业单位省级退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退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所需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考察、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贺、丧事吊唁等方面。
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主要用于开展对离退休教工集体福利体现和部分个人困难补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孤寡老人生活困难补助、因病致贫的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
(2)看望伤病、高龄退休教职工等有关支出;
(3)离退协各分会开展老年人集体性慰问支出;
(4)特殊节日的全校性或针对性人员的慰问支出;
(5)各个涉老组织骨干人员的电话费补贴;
(6)老年人文体活动公共设施的小额修建、维护费支出;
(7)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等。
此项费用由离退休工作处监督管理,经离退休工作处与各涉老组织协商使用。
G. 社保将来不给退休人员开支干嘛
社保就是作为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是服务于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它肯定是为退休人员服务的它不从在不给退休人开支。
H. 退休人员费用应在哪个会计科目列支
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用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
旧制度下是将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的,执行新制度后,没规定说要改变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入账科目,所以应该将此类开支仍然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也提到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要纳入劳动保险费中核算。所以会计上,此类开支应该进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税务方面,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至今没有文件说明此类开支不允许扣除,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当地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具体执行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次性补偿金
会计方面,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
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出。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I. 企业税前列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算不算逃税
财企〔2009〕242号文件明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企业核算时可列入企业职工福利费。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中,却未明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否可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予以税前列支。相关法规在内容上的不一致,给税务机关征管和企业核算均带来了不便。2013年9月,某市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时发现,某公司2012年度支付离退休(未参加社会统筹)人员医药费、房屋补贴2700万元。检查人员认为,该项支出直接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应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该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75万元。此外,检查人员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该公司的列支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追缴企业所得税675万元,同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40万元。但企业对此有异议,认为:“我公司并非故意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不属于偷税行为,不应被处以罚款。”案件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定性时,检查人员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一些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偷税。其一,企业“有能力”知道该项支出需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该企业离退休人员已经离开生产经营岗位,不再参与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企业当期常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任何效益,其福利性支出当然不属于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正常支出,应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不予扣除。对此,企业应该知晓,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账目处理。其二,企业明知税法相关规定,但仍以列支“福利费”的方式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列入支出成本,对该项支出予以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其行为显然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另外一些检查人员则认为,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偷税。其一,企业确属少缴税款,但是否处罚应慎重。企业未充分理解税法规定的基本内涵,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列入税前扣除项目,人为减少了计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直接构成少缴税款行为。但对其少缴税款行为是否实施处罚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察,慎重定性,不能仅以“有能力”知道等进行主观推定。其二,企业行为不属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编造虚假申报事项、不据实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根据该规定,企业所支付医药费、房补的离退休人员未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应属于职工福利费项目,企业会计核算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至于该部分费用支出是否予以税前扣除,应依据税法规定而非财务管理规定来确定。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予以税前扣除,只是一个概括性描述。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但其对于何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则未作明确。于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项目又进一步作了列举式规定,其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这项政策仍未提及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项目。在税法未作明确的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时因没有明确依据,只能依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作财务处理,按规定记账,并据此办理纳税申报,且账表相符,没有编造虚假计税事项,因此不属于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其三,企业并非主观故意少缴税款。是否主观故意是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是否为偷逃税款行为的重要依据。由于该项支出,税法及相关规定均未明确规定其不属于税前扣除项目,也没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进行了税前告知。在税务机关没有明确告知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纳税人无法判定是否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否为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因此该企业税前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导致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性质。应对税法进行完善和增补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可以分为主动申报和被动申报两种方式。纳税人主动自觉申报缴纳税款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前提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必须明确具体,若有违犯,则纳税人承担违法责任。被动申报,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其前提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只作原则性、概括性或方法性规定,具体应纳税事项由税务机关根据个案情况判断后确定,并要求纳税人申报缴纳相应税款。从本案案情看,该纳税事项由税务机关对税法中“概括性规定”判定后确认,属于被动申报事项,应当由税务机关明确告知后,企业才可作税前调整。税收法定原则的精髓在于税收上的“法律明定”性,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坚决遵守;法律规定不明确,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执行性决定。而在没有做出决定前,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履行尚未决定事项的义务。因此被动申报纳税人不应承担未主动申报的法律责任,其相应纳税事项不应受到处罚。基于以上原因,本着尊崇税法和对纳税人负责的精神,某市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深入研究,最终审核认为,该项少缴税款,既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缴纳,也没有证据表明企业已从税务机关获知该项业务应当缴纳税款的“明示”证据,企业是因缺乏明确法定计税依据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造成少缴税款。该企业按财务规定记账,纳税申报据实、合法。在纳税申报上,企业既未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也不存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等其他法定偷税手段,并且不具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行为,故不构成偷税。某市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因此对该企业做出了补缴税款,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笔者认为,结合案件中呈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应考虑对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完善和增补,如在相关条款中增补内容,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其他统筹外费用等支出予以定性,明确税务处理方式,以便企业在账务处理和申报时有所依据,减少涉税风险。同时,税务机关应结合近年来各地区征管实践,进一步细化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尽可能减少法规中“等、其他”等不确定性表述,对应征税事项进行明确。对于法规中不能一次全面列举的项目和事项,在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补充规定,使税法规定更符合实际税收环境,增强适用性。
J. 退休职工按工龄开支有可能吗
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按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结算。
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T(月基础养老金)=(A+A×Q)÷2×M×1%
A——退休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指数。
Q=(X1÷A1+X2÷A2+X3÷A3+……+Xn÷An)÷n。
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
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
M——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M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规定:
40 岁 为 233 个月 ; 41岁为230个月; 42岁为226个月;43岁为223个月;44岁为220个月;45岁为216个月;46岁为212个月;47岁为208个月;48岁为204个月;49岁为199个月;50岁为195个月;51岁为190个月;52岁为185个月;53岁为180个月;54岁为175个月;55岁为170个月; 56岁为 164个月; 57 岁为 158个月;58 岁为152个月;59岁为 145个月;60岁为139个月;61岁为132个月;62岁为125个月;63岁为117个月;64 岁为 109个月;65岁为101个月;66岁为93个月;67岁为84个月;68岁为75个月;69岁为65个月;70岁为56个月。
三、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制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