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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退休人员突发疾病

发布时间:2022-03-08 00:36:03

『壹』 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单位有什么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单位应当负起一定责任并给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不算工伤。

(1)聘用退休人员突发疾病扩展阅读

死亡员工相关补偿措施: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贰』 退休返聘中的相关问题:能否在退休返聘协议中的说明职工若发生意外或者突发疾病死亡,我单位概不负责这样

可以写,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约定。写了也白写。如果职工出了事,该怎么赔偿还是怎么赔偿。

『叁』 退休人员返聘工作中因病死亡该怎么赔偿

退休职工返聘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按返聘合同约定处理。
退休职工不具有法定的劳动者回资格,答返聘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也就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退休职工返聘的属于劳务关系,工作中死亡的应当按返聘合同约定处理。

『肆』 聘用退休职工在上班期间发病住院应该怎么处理

退休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毕竟也是企业的雇员,建议如内下:容
1、如签订聘用协议的,协议上明确规定的,按聘用协议执行就可以了;
2、如无协议的或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病假期间可不发病假工资。可不报销医药费(退休职工有退休金,有医保,可通过医保报销医药费等费用);
3、企业可根据退休职工具体情况(如家庭经济状况、病情),对于生活有困难的或需要救助的通过发慰问金或发生活补助费的形式进行补助。

『伍』 已退休人员入职单位后突发疾病怎么核算工资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陆』 跪求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在聘用期内出现重大疾病问题的处理

没有医疗保险是比较麻烦的不受保险的保护,这样就要看你的疾病成因是什么,是什么疾病,与工伤有没有关系,如果与工伤有关,就申请认定工伤,就好处理了。如果不是工伤,那么就要根据你所在单位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具体的情况与单位进行协商了,这个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柒』 聘用的退休人员(作保安)死在岗位上如何赔偿

1,由于该保安人员属于退休人员,所以,无法认定工伤,不能按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最低只能赔偿丧葬费,即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死者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死者和单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而且死者是因为24小时值班引起心脏病发作死亡,说明死亡和工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故关系,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明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被扶养人生活。

『捌』 退休人员再就业突然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病情算不算工伤,所在单位能否报肖医疗费

退休职工再就业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算工伤。

退休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回聘用答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无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办理。退休职工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聘用单位是否报销医药费,应按双方的约定办理。不过,即使是劳动关系中,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后依然生存的也不能视同工伤,按因病待遇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玖』 退休职工返聘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如何向单位提出赔付

第一、明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

第二、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明确聘用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北京。此观点是目前我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第三、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如重庆。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另,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

第五、按照工伤保险处理。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虽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故发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保险处理,如上海。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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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拾』 返聘的退休人员上班时间突发心脏病死亡的,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算是工亡嘛

返聘的退休人员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算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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