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谁知道新破产国企职工如何安置,如何补偿有没有文件谢谢拉!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10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
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
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9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国务院强调:
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
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
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
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
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
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
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加强对试
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
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
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协
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全
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重大
问题提交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省、区、市成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并邀
请省、区、市人大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省、区、市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本地区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试点城
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制订本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试点城市成立由市经贸委(组长)、体改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债权银
行分行、劳动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人
民法院参加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城市
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兼并及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负责制订企
业破产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查处、纠正不规范的做
法。
二、《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制订与审批
各试点城市协调小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主要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中央、省属企业要由主管部门商国家经贸委及地方
经贸委后提出),按照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制订本市《企业兼
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各债权银行总行派人或总行授权当地分行参加计
划编制,财政部门、银行要对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拟核销的银行呆、坏帐准
备金进行审核。
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每年编制一次。试点城市要
在11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省、区协
调小组;由省、区协调小组审核汇总后,在12月底以前报全国领导小组。全国领导
小组在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统筹研
究制订当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
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一般应于2月底以前下达。《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
作计划》下达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对各试点
城市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落实。
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批准下达后,在执行中不
得突破经过批准的计划规模,需要在计划规模内进行调整的,由省、区、市协调小
组审核并汇总后,报全国领导小组审定。
各省、区、市和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每季度要向全国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企业兼并
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每季度要向国务院国有企
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呆、坏帐准备金核销情况。
三、企业破产预案的制订
各试点城市要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由拟破产企
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提供制订企业破产预案所需材料。其主要内容
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
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并报省、区、市
协调小组备案。主要债权银行对企业破产预案有异议的,须提请省、区、市协调小
组决定,同时将情况报全国领导小组备案。经省、区、市协调小组协调仍不能形成
决议的,报全国领导小组决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破产财产处置
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
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及地价评估要努力降低评估
费用,不得重复收取评估费用。凡确认有误的,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
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确定。
五、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结合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
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
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
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
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
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
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
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
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
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
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
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
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
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六、简化呆、坏帐核销手续
因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而形成的银行贷款本金、
利息损失需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由各债权银行总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和有关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用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银行
呆、坏帐准备金总规模内审批并核销。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国家
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商字232号)执行。
要简化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核销手续。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
同各债权银行总行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经全国领导小组批准,
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下发。
七、破产责任的追究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
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对利
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员不变,仍在原场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
八、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企业破产
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适用于试点城市
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
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
有工业企业擅自使用试点城市有关破产法规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由政府有关
部门采取善后措施。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不予核销,该损失由银行在其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处理结果报全国领导小组。
只有破产企业真正做到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土地使用权及企业财产被拍
卖变现、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其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方可按照国发〔19
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九、加大鼓励企业兼并的政策力度
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
责人员安置,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方式。被
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也要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其中银行债务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
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
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的有关规
定精神,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优势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
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
款本金分5年还清,如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和计
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免息,不能按约定计划还款部分,恢复计息。
对免除利息造成的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坏帐准备金不足,可用
呆帐准备金核销。
有关企业兼并政策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试点城市内国有内贸、外贸、建筑
和安装企业;兼并和被兼并企业有一方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或被兼并
方属于试点城市的企业。对缺乏兼并条件而又需要进行兼并的企业,须由省、区、
市协调小组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批。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不适用此项规定。
十、以产定人,下岗分流,适当减免贷款利息,缓解企业困难
对那些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
条件的亏损企业,也要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采取在一定
期限内不同程度减免银行贷款利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办法,缓解企业困难。
要把以产定人,富余职工下岗分流作为缓解企业困难的基本做法,把实施再就
业工程与缓解企业困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富余职工下岗后,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
心,领取基本生活费,通过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逐步重新就业。
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支付职工工资能力的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
996〕29号)规定,经当地政府主管机构核定,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
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
生活费。
除上述规定外,有关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按照《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
号)执行。
有关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政策方面的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提出后一律
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下发。
附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
1997年3月2日
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共111个)
上海 天津 齐齐哈尔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唐山 太原 青岛 淄博 常州 蚌
埠 武汉 株洲 柳州 成都 重庆 宝鸡 北京 石家庄 呼和浩特 大连 南京
杭州 宁波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郑州 长沙 广州 深圳 南宁 海口
贵阳 昆明 西安 兰州 西宁 乌鲁木齐 银川 鞍山 抚顺 本溪 洛阳 吉林
包头 大同 芜湖 黄石 九江 佛山 绵阳 自贡 牡丹江 佳木斯 韶关 湛江
汕头 锦州 丹东 营口 乐山 内江 烟台 潍坊 徐州 无锡 南通 襄樊 十
堰 宜昌 安阳 平顶山 开封 邯郸 保定 秦皇岛 铜陵 安庆 滁州 四平 通
化 湖州 嘉兴 桂林 梧州 长治 阳泉 赤峰 乌海 湘潭 岳阳 个旧 曲靖
鸡西 伊春 三明 南平 景德镇 新余 咸阳 渭南 天水 白银 六盘水 石河
子 拉萨 石嘴山
B. 鞍山市4050人员养老保险补贴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吗
4050补贴是不能计入
个人账户
的要个人缴费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补贴是补的统筹部分。
C. 问: 鞍山市建筑五金公司破产了,退休职工办社保,需要该公司的的公章,上哪里去找
可以自己私人续保,找个其他公司的挂靠入职,然后自己交钱就可以了。年限一到就可以不用交了。
D. 辽宁省鞍山市下岗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退休11个月为何不给呢
没有,也不会主动给你的。带着你的,带着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结婚登记证、独生子女证、退休前身份证明(办理退休的社保服务中心出具),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去吧。
E. 鞍山市取暖费补贴计算公式
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严格以房证作为确定职工有无住房的依据。房证持有人为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即视为夫妻双方有住房。
居住部队分配住房且未发房产证的职工,可凭部队证明,按有住房计发采暖费补贴。
居住暖气住房的职工,各单位依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以及缴纳采暖费收据,确定供暖方式、采暖费补贴基数和补贴系数,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额。
《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规定》
第十条对收缴和清欠采暖费的诉讼案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请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第十一条对拖欠或拒付采暖费的各类企业、商业网点、餐饮行业和文化娱乐场所等,由供暖单位提请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停止供暖。待交清采暖费并支付恢复接点工程费后,方可予以接点供暖。
F. 鞍山十类人员社保补贴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楼主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我的理解和解决如下:
差4岁退休,而且社保也差4年才达到领取资格,因此,后面的4年是一定要缴的。
4050社保补贴,前提是要有工作且缴纳社保。这样再就业部门才会给予补贴。
人员退休,不用缴社保,也就不会有补贴。
我的建议,不管是换个单位缴还是个人缴都要想法把后面的4年缴了,就能享受退休待遇了。之于之前的劳动关系存续问题,可以在4年中间边缴费,边去找证据(最重要的就是招工表,或者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这些东西你去档案馆找找)
纯手工,希望帮到你,有问题请追问。
G. 辽宁省大集体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文件
有,《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年3月6日正式印发。
政策层面的支持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稳妥推进的必要保证。省国资委等多个部门制定构建“1+8”政策体系,为改革工作提供系统的“顶层设计”。其中,《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1”,各部门根据企业性质界定、改革资产处置、财政补助资金、职工身份认定、职工安置等方面工作需要,出台8个配套文件。
“大集体”改革情况复杂,为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我省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首先确定了沈阳、营口、辽阳3个市先期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5月31日,3个试点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全部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7)鞍山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供暖补贴扩展阅读
截至2010年底,抚顺矿区集体企业局职工总数约6.7万人,其中在岗职工仅3300多人,下岗3.3万人,已退休3万多人。40多个二级公司的166个厂点中,仍有经营活动的仅10来个。抚矿集体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逾17亿元,欠职工医药费、取暖费、工伤职工工资等各种债务9亿多元。
阜矿多种经营公司拖欠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超过3亿元,鞍钢附企拖欠下岗职工医药费、采暖费等超过8亿元。
H. 鞍山市退休工人取暖费是多少。
地区不同取暖费的数额不同。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 每年在取暖季节随养老金按月发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I. 08年采暖费补贴标准
我这有个鞍山的。参考一下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和《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我市城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具体补贴标准及工作要求如下:
一、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限额标准内住房面积采暖费,个人承担15%,其余85%按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计算给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3年1月份起按月发放。
(一)补贴基数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热电联产供暖以及采用电、燃气供暖70元/月,余热水供暖52元/月。
(二)补贴系数
1.干部的补贴系数:科级以下干部1;科级1.12;处级1.47;局级1.82;市地级2.28。
2.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系数:中级以下职称比照科级以下干部;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正高级职称比照市地级。
3.工勤人员的补贴系数:高级技师比照处级;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以下干部;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0.71。
4.离休干部的补贴系数: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116;“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232;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348。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系数为其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1)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
(2)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异或丧偶的;
(3)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
(4)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离休干部,另一方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
(5)未婚且有住房的。
6.离休干部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系数为已故离休干部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离休干部遗孀有工作单位且属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双方单位共同给予补贴(具体补贴系数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严格以房证作为确定职工有无住房的依据。房证持有人为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即视为夫妻双方有住房。
居住部队分配住房且未发房产证的职工,可凭部队证明,按有住房计发采暖费补贴。
三、居住暖气住房的职工,各单位依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以及缴纳采暖费收据,确定供暖方式、采暖费补贴基数和补贴系数,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额。
四、居住无暖气房的职工,各单位依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对于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中所列5种情况之一的,增加补贴系数0.71。
五、无住房(无房证)的职工,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乘以职工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六、职工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级别不同的,其中较高的一方(职务或职称级别相同的,其中任一方)按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另一方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大于1的,按系数1计算采暖费补贴,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小于1的,按实际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七、失业并轨人员当年的采暖费补贴由原企业承担,同经济补偿金一并一次性发给个人。从第二年起个人支付采暖费。
八、烈士、工亡职工遗孀(未再婚)的采暖费由烈士、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和遗孀所在单位共同给予补贴。烈士、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补贴的额度按烈士、工亡职工生前职务(职称)比照在职职工计算。
烈士、工亡职工生前属于现役军人或生前所在单位已经破产的,由遗孀所在单位按照遗孀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计发采暖费补贴。若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且居住暖气房的,其采暖费由供暖专项调节资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遗孀无劳动能力的,补贴其限额标准内一处住房采暖费的85%。
2.遗孀有劳动能力的,补贴其限额标准内一处住房采暖费的42.5%。
九、退休职工遗孀无工作单位、无劳动能力、无子女且由鞍山市社会保险局发给生活救济费的,其住房采暖费补贴按照《关于印发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31号)中“低保对象”的补贴办法执行。
十、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破产企业离休干部遗孀的采暖费原则上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对确实无力支付采暖费补贴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后,由市、区本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十一、工勤人员的工龄按实际连续工龄计算,退休工人的工龄计算到退休之日。实际连续工龄满25年的,从次月起采暖费补贴系数按1计算;实际连续工龄未满25年的,采暖费补贴系数按0.71计算。
十二、具有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按照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十三、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年龄已经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以自由职业者可以办理退休的年龄为准)的,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龄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须由鞍山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统一鉴定。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须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
职工配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以及经过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从次月起为职工增加采暖费补贴系数0.71。鉴定结论的有效期限为3年。
十四、干部、职工的职务(职称)及待遇发生变化,或职工的住房情况、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上述有关条款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
十五、实际住房面积已超出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较高的一方应享受住房限额标准的,超标部分的住房面积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采暖费由个人支付。
十六、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30号)、《关于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鞍政办发〔20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明细表(略)
J. 鞍山副科级取暖费补贴多少钱
你好!
(一)补贴基数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热电联产供暖以及采用电、燃气供暖70元/月,余热水供暖52元/月。
(二)补贴系数
1.干部的补贴系数:科级以下干部1;科级1.12;处级1.47;局级1.82;市地级2.28。
2.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系数:中级以下职称比照科级以下干部;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正高级职称比照市地级。
3.工勤人员的补贴系数:高级技师比照处级;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以下干部;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0.71。
4.离休干部的补贴系数: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116;“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232;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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