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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退休人员死了待遇

发布时间:2022-02-28 21:24:48

㈠ 事业单位退职人员死亡待遇

摘要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1)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哦❤️

㈡ 四川省退休人员死亡后工资领几个月

退休人员死亡养老金发放到死亡当月止,另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所在省规定。
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
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㈢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去世后处理流程是怎样的有什么福利待遇

事实上,不管是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还是一般企业的退休人员,在去世后其家属都是可以领取一定的死亡待遇,只不过两者在待遇的领取标准上面会有一定的差别。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家属可领取到的死亡待遇要高于一般企业的退休人员。那么就会有朋友比较疑惑了,为什么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要高于一般企业的?其退休后死亡都可以领取到哪些待遇?下面结合以上两方面问题做具体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综上所述:

事业单位人员在死亡后其家属是可以领取到死亡待遇的,一般待遇集中在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额、医保卡余额退付等相关待遇。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去社保局进行待遇申领就可以,建议大家在三个月之内办理完毕,以免超时。

有关于死亡待遇领取等相关问题,欢迎留言!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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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应该有什么待遇

一有丧葬费,有的地方按照36个月的平均工资算,有的按照24个月来算,要看你的本地是怎样的政策了,这是有地区差别的,二是死亡后的人员有需要赡养的、没有收入的直系亲人可以每月有一定的生活费。

㈤ 2017年四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安葬费和抚恤金怎么算的

丧葬费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抚恤金为本人基本养老金20个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 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㈥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也叫丧葬费,是给家属办理死者丧事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贴。丧葬补助金的金额各地标准不一,有的地方是定额标准,有的与平均工资挂钩,有的与养老金挂钩,不一而足。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发放给死者或伤残这家属的费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发放标准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公务员则是发放4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员工去世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则时不统一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㈦ 四川省事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如何计算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内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容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2.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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