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土产公司陈淑芬的退休工资是多少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7-18
Ⅱ 企业改制有关退休人员的补偿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 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国有企业进行的国有资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对于改制企业来讲比较头痛的是如何支付这笔相对庞大的改制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制成本之后还不至于影响企业改制之后的发展,因此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实际上,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强调的都是"以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这个资金来源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因此从财务角度来讲,以净资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可以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和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
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
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3.债权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与改制企业的发展
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地联系,改制企业要结合生存发展之道和长期利益来确定。虽然不同的企业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总的来讲,目前比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采取现金、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首先,对于企业改制后不在改制后企业继续任职的员工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用现金一次性的支付给这部分员工,使得这部分员工与改制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减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对于拟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的原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业务骨干,可将其经济补偿金直接以股权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数较多可采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几个自然人捆绑在一起,以协议的方式由一个人代为持有股份。
最后,将剩余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其对改制后企业的债权,由双方约定还款付息的条件和期限,同时为了确保这部分债权能够偿付,改制企业应以企业相当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采取这种办法来解决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既可以缓解改制企业资金上的压力,又可以避免全员持股,有利于重新确定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结构,同时以债权形式将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连,但又使得员工的风险小于改制后企业股东的风险。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采取这种办法时,用于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债权支付三者之间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应该由专业人士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来合理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经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因此,改制企业要充分做好员工工作,摆事实、讲道理,把改制企业的长期发展确定为首要目标,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改制中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为此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企改制中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中会暴露出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如以前拖欠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社会统筹、集资款,伤病残职工的安置,退养职工的处置等等,这些问题应在企业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决,以免给改制后的企业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后企业的发展。
(一)拖欠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处理 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仍转为改制后企业的流动负债,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员工工资部分可发放给员工也可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为个人投资。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职工的社会统筹处理 财企[2002]313号文件规定,对于尚未建立社会统筹的企业改制时应为员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从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对于已建立社会统筹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优先予以清偿。
(三)职工集资款处理 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长期负债的形式,另一种是入股的形式,对于这两种形式的职工集资款都可以以现有资产进行清偿,也可以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员工对改制后企业的个人投资。
(四)尚未房改的员工住房处理 改制企业的员工住房,对于尚未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售,对于员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离休员工的医疗费、退休金处理 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离休职工的医疗费和退休金,改制企业可按照当时标准或参考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按照一定年限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扣除,并设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伤病残员工的处理 对于伤病残员工的处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一次性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使这部分员工能够得到切实可靠的安置。
(七)内退员工的处理 对于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应计算其从改制时距正式退休年龄时需向其支付的退养费用和其他工资性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并设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对于这部分员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方式处置。
(八)停薪留职、放长假员工的处理 对于停薪留职、放长假员工的处理,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工龄的确定应为劳动部门认定的其工龄为标准,一次性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为改制后企业减轻负担。
五、关于公用企业与科研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偿支付
经常有一些公用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提出关于这些类型企、事业单位进行改制,员工经济补偿如何确定的问题。其实这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同样适用以上所讨论的员工经济补偿的方法和标准,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可以参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制,而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因此,无论是公用企业还是科研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标准和方式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Ⅲ xx公司各类人员共460,其中:在编正式职工408,退休人员48人,长期临时工4人。
2020年,xx公司各类人员共460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408人,退休人员48人,长期临时工4人。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XX公司破产改制工作有序进行,现已进入人员安置阶段。按照县政府批准的人 员安置方案,根据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经测算,人员安置费用 546.8万元,退付集资款152万元,支付兑发工资310.5万元,共需资金1009.3万元。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为了确保在今年5月底前破产终结,故特请示县政府先在县财政借支1000万元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因非整合资产的处置(已42%士供应中心)尚需时日,待资产变现后再与县财政清算。
Ⅳ 我是县土产公司的下岗职工95年下岗,现在没有固定收入,无房产,离异,怎么样申请廉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
我是下岗,没有房子,这些都不行,就是要你是低保户,或是没有劳动能力。这个是硬性的指标
Ⅳ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退休问题
你放心,一个企业要破产没这么容易的,他要经过很多程序,也要经过很长的周期。
而且你父亲今年要退休,根据相关的法律,破产企业应该提前为你父亲办理退休手续
Ⅵ 拜泉县原土产公司职工是事业编制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0
Ⅶ 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是因为特殊情况可以提前申请退休。
二、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三、如果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没有缴纳15年退休金会相应减少。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Ⅷ 公司职工退休劳保手续怎么办理
一、劳动保险制度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别的达36个月。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负担。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规费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颁发证书时所收取的证书费、执照费、登记费等。规费是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在对一部分单位和个人提供特殊服务时所收取的带有工本费性质的一种收费。这种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在服务中所耗费的实物成本(如证书成本、登记账表成本等),至于服务中的人工成本一般不在规费之中,因为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劳动补偿由财政拨款解决。
规费的计算公式:规费=计算基数X规费费率
规费的内容:(08新清单计价规范)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8回答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Ⅸ 企业退休职工的工龄是怎样计算的
一、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计算。
企业职工退休,计算退休待遇不再按照工龄,而是缴费年限,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在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社会保险法》
1、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2、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9)县土产公司退休的职工扩展阅读:
一。工龄分类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以前,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二、计算方法
1、连续计算法
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相加,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
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今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
所以一般工龄当今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2018年8月,山西省人社厅规定,大学生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Ⅹ 公司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公司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