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具体分析如下:
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
(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在诉讼中,受害方只有主张劳务合同成立才有利于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2. 厂七机关食堂工作了八年,有承包合同,退休以后有什么待遇吗
虽然是在食堂工作了八年,但你签定的是承包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与食堂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你退休,应该与食堂无关,不能享受待遇。
3. 针对退休返聘劳动者企业应当如何用工
退休返聘作为特殊的用工方式,深受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部分民营企业青睐,小社君在服务顾问单位过程中,也常常涉及退休返聘的相关咨询。为了助力企事业单位用好退休人员,做好人力资源风控工作,现总结用人单位重点聚焦的三个退休返聘问题并解答如下,供企事业单位HR参考。
问题一:退休返聘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此,分析原因有二:一是从退休返聘的定义来看,退休返聘是指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 周岁)的人员,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签署返聘协议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二是从现行规定看,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问题二:用人单位实行退休返聘的三个高频风险点是什么?
建议返聘单位使用非劳动关系表述的合同类型签署返聘合同,如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合作协议等。
(2)返聘报酬、返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返聘终止情形等重要条款约定不清:如上文所述,部分用人单位直接套用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对劳务报酬参照工资发放、违约责任则直接援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赔偿等相关规定,甚至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劳动仲裁,为返聘单位创设过多的义务,类似约定将为返聘协议履行埋下风险。
4.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请律师解答。
概念解释:
1.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2.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3.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4.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
1.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
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
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 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 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2.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 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3.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浅析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区别 在实践中,对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及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而合同性质不同,却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乃至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5. 谁有权解除退休职工的承包土地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调整承包地。因此,如果退休职工原来已经取得承包地,并且全家未迁入设区的市,户口农转非的,谁都无权解除其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6. 承揽合同没到期,但到了退休年龄,没领取养老金,合同会自动终止吗
既然是承揽合同,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那么与退休年龄无关,与是否领取养老金无关。只有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那么才会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那么劳动合同才会终止。
7. 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你好:是承揽关系。
1、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2、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3、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4、你说的情况,他们构成的是承揽关系。
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满意请采纳。
8.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
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相似之处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不同的关系中,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果发生争议,所使用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一、 雇佣关系
例如:有一个雇主雇了一木匠,在家里打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雇主每天给木工35元,并提供一顿午餐,但在过程中木匠的眼睛被蹦出的木屑打上,治疗费用为2万多元,木匠认为雇主应该赔偿医疗费。但雇主则认为双方之间仅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发生的损害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木匠则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木工到主人家干活,每天工资未35元,提供午餐,而且雇主对其有监督管理的请,雇主支付的额报酬为使用劳动力的额报酬,而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硬背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雇主应对受雇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 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二雇用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给付约定的报酬。
2、 双方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这种支配和服从又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必须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因此,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用人应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人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而受雇佣人要按照雇佣人的意志提供劳务。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的争议,双方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 种类
(1)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
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这是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2) 个体工匠、木匠所带的帮工或学徒
(3) 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4)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帮工之间的额关系
(5) 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雇佣中国公民做事
二、 帮工关系
1、 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人自愿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在收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2、 如果帮工关系穿了纠纷,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可以直接速到人民法院审理。
三、 加工承揽关系
例如:王某与一热水器经销公司有协议,双方约定热水器公司卖场的热水器由王某为用户安装,等到月底,热水器经销公司与厂家结算后,再给王某结算70%的费用,其余的30%费用,等用户反馈没问题时再支付。协议签订后,公司给王某一个上岗证,同时配发了服装。在安装过程中,王某摔伤,王某以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花费的医疗费用有公司承担。公司以与王某之间的承揽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分析:法院在审理时,认定王某与公司的协议是一个加工承揽的关系,出现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1、 加工承揽关系的特点:
(1) 承揽人要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个工作,定做人根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给付报酬。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是平等关系。
(2)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3) 承揽人所支付出的额有一定的技术,不仅仅是劳动力的付出,定做人给付的报酬不仅仅是劳动力的报酬,还有劳动过程中的成果。
2、 具体包括:定做、加工、修理、检测
3、 责任承担:由于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所以应当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负责。但,若是因定做人的指示或命令存在过失,令承揽人受伤害,定做人要为伤害承揽一定的责任。
4、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过程,而雇佣人在工作当中受到雇主的监督和管理
(2) 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是平等关系,雇佣关系是支配、服从的关系,受雇佣人要听从雇用人的一直做事。
(3) 加工承揽给付的保持不限于劳动里的付出,更在乎的是劳动力付出后的成果,且技术性较强,而雇佣关系的技术成分少,雇主所付出的报酬进食针对受雇人的劳动力付出。
四、 劳务关系
1、 定义: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 具体包括:
(1) 下岗、待岗、挺秀刘志的人在社会上另找到单位,则与新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动法》规定:当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与原有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 专门的劳务输出公司于劳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关系。
(3) 离退休人员被聘
例如:一工程师退休后到一单位工作,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副总发生争执,单位与之解除了协议,双方对于补偿、赔偿发生了争议,工程师到劳动仲裁委申诉,劳仲委以本案不是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到法院起诉。
分析:离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法上的恶劳动者的身份。
例如:有一家公司向船舶外派遣船员,给船员基本工资,船员到船上后,有另一份工资。当两家公司都欠船员的工资时,船员应怎么办?
分析:船员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船员和派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船员应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第二部分,用船员的公司所欠船员的是劳务报酬,应该从法院起诉索要。
3、 适用法律:《民法》和《合同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作为长期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之不得签订劳务合同。
此外:非法劳动关系(雇佣童工)
总结:以上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相似:
1、 劳动者最独立的关系——加工承揽关系
2、 劳动者用人单位关系最密切的——劳动关系
3、 接受劳动方要为提高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劳务关系(受益原则)
4、 接受劳动方不承揽提高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但接受老东方根据其错误指示所受伤害的除外。
5、 适用法律: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6、 争议解决途径:劳动关系一方一定要先进行劳动仲裁,有仲裁前置程序;且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关系适用普通的民事程序,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9. 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与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与退休返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与兼职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者与企业内退人员劳动关系的等。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劳务合同是各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加工合同、承揽合同等属于劳务合同,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约定工作时间、地点、报酬的协议则是劳动合同。
二、第五十九条_臀衽汕驳ノ慌汕怖投哂Φ庇虢邮芤岳臀衽汕残问接霉さ牡ノ(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三、劳务合同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吗
1、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2、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3、遭遇了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可以在签订劳务合时约定随时解约应满足的条件;如解除合同中出现纠纷,将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