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苏州丧葬费2021年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❷ 苏州事业单位退休.死亡的当月工资发放吗,丧葬费多少
退休工资算到死亡当月为止,
可领取生前20个月生前退休金及3个月工资的伤葬费
❸ 请问:江苏昆山各类老年人去世后的丧葬费补贴是多少谢谢!
你好!
苏州来参加社保的职工家属可以从源社保基金中一次性领取丧葬费补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出了以下调整: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退休、退职(含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调整至6000元;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为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为3000元。全市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月计发基数统一为1800元。
农村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贴。具体标准询问当地政府部门。
希望能帮助你
❹ 苏州市退休职工死亡后配偶有救济费吗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回退职养老后答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❺ 退休职工的丧葬费在哪儿领取
_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
❻ 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补贴多少
您好!退休人员死亡没有一次性补贴。死者的配偶或者子女可以依法领取丧葬费和内抚恤金。丧葬费容的发放标准是5000元至6000元,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15000元至16000元。江苏省苏州市执行的标准是丧葬费6000元,抚恤金16000元,如果选择绿色殡葬的(树葬或者海葬),苏州市人民政府另外补贴2000元。谢谢阅读!
❼ 退休工人死亡后的抚恤金,丧葬费,以及其妻子的生活补助办理
一、办理条件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
二、办理凭证
1、丧葬费
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火化发票。
2、一次性抚恤金
(1)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符合享受条件的遗属。
(2)退职的人员死亡后,可发给其丧葬费,但不给予其他待遇。
三、受理部门
事业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养老待遇窗口受理。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所在单位办理离、退(职)休人员减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在次月结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一并支付丧葬费,支付标准为4000元/人。由单位发给死亡人员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
①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退休前10个月工资(不包括市定补贴和各种津贴补贴)。
❽ 苏州参保未退休人员死亡 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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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1号
苏劳社险[2004]1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
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的人员,其发放标准均按各地的计发基数
及供养人数按规定予以确定,不再区分户口性质。
二、各地现行标准高于上述各项标准的,可暂不变动。
三、退养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二月三日
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
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
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
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关系的确认及审核
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
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四、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五、死亡待遇及标准
(一)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
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
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养老
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参保人员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在补缴相关费
用后,可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
(二)上述各项费用除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外,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
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不足的,在统筹基金中继续列支。个人帐户个人缴纳
的储存额列支各项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承。
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
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再按前款顺序支付。
(三)设区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
准和计发基数,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并不定期公布(详见附表)。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
%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的,
计发基数乘12。
(五)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
执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
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六)各地现行标准高于上述各项标准的,可暂不变动。
六、基础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新参保人员应在参保的同时申报供养直系亲
属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以及“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供养的直系亲
属有关信息记入参保人员档案。已参保及离退休的人员,也应逐步完成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参保及
离退休人员供养对象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人员的生存状况、领取资格进行审查。丧失领取
条件的,应立即停发其待遇。供养直系亲属虚领、冒领的,按省政府令第139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苏州部分
)
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苏州市33003300100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元月七日
❾ 苏州相城区老人去世丧葬费有多少
这个不太了解,不好意思,没了解过民政上的问题,我们一般涉及的丧葬费是人身损害过程中导致对方死亡是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5118x6
❿ 苏州工业园区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怎么办理,在何处
退休职工死亡,由家属带着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人事部内门代为办理死亡丧葬费以及抚容恤金,如果没单位的,直接去社会保险部门去办理
发放标准
1,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1]
2,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3,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