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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退休干部职工的生活

发布时间:2022-02-23 06:38:48

❶ 感谢单位领导关心退休人员的,退休人员该怎么回复求回复

感谢单位领导对我们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爱,作为退休人员,我们已经离岗多年,领导们还在百忙之中惦记着我们,非常感谢!祝愿我们的单位在各位领导的带领下,能够蓬勃发展、事业更加兴旺。

❷ 退休干部享受什么待遇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休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注:有关干部离职休养的待遇应按照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❸ 赞美退休人员的句子

忙忙碌碌了几十年 今天终于可以退休了 ,以后你可以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了,自由自在的

❹ 退休人员享受哪些福利

第一项优待,退休后,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取暖补贴
注意对于冬季取暖的部分地区全民的企业、国家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都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但是对于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退休后,是否能领取暖补贴还取决于退休单位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对于民企或者私企来说冬季取暖补贴是一种福利待遇,并不是法律层面强制规定,所以就会存在部分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的优待,而有的退休人员却领不到冬季取暖补贴这笔钱。
除此之外,到年底了,为了体现党对退休人员的关心,部分地区还有过节费。根据一位杭州市退休人员表示,退休后每年都能收到过节费大概是2800元,比如说春节过节费是1200元,在每年的端午和中秋各800元,可以说退休人员太幸福了,除了领养老金,还可以享受这项优待。

第二项优待,退休人员除了领养老金,还可以领补充养老金
注意,这里所说的补充养老金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虽然企业年金覆盖面只有2400多万人,但是退休后依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不过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来说,职业年金基本上实现全覆盖,受益人已经超过4000万人。简单点说职业年金相当于第二个个人账户,在职时候职工和单位交职业年金全部划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所以说职业年金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生活保障。

第三项优待,退休后不用交医疗保险费,享受按月返钱的优待
医疗保险不白交,退休后医疗保险交满国家规定的年限就可以享受多种优待。比如说上海市和广州市规定,医疗保险交满15年,企业职工退休后,医保卡按月返钱。像北京市,青岛市退休后女性医疗保险交满20年,男性医疗保险交满25年,就可以享受医保卡按月返钱还不用交医疗保险费,所以除了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一定要注意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更多的优待。
第四项优待,退休人员养老金还会继续增长
退休人员太幸福了,国家已经连续15年增长退休人员养老金。近段时间物价水平也有所提高,根据相关人员表示2020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会继续增长,所以退休人员要保重身体健康,享受更多优待。

❺ 离退休干部关心什么

离退休干部关心的若干问题

1.干部离休的条件有哪些?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2.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和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⑴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⑵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⑶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3.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982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作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4.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5.怎样理解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⑴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⑵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⑶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⑷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⑸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6.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司局(地专)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级待遇。)
7. 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处(县)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县处级待遇。)
8.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2003年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⑴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⑵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⑶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9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能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手续吗?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规定: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10.退休干部能比照享受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吗?
1996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给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函》(组厅函字[1996]39号)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所区别的政策精神,退休干部不能比照执行离休干部的有关生活待遇。
11.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如何计发?
1996年12月《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1996]295号)规定:
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12.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生活待遇有什么规定?
1990年1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规定:
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 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13.退休干部失踪后,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2000年2月《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人办函[2000]18号)规定:
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14.职工办妥离职手续到国外定居后,能再回国办理复职退休手续吗?
1987年9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定居境外人员要求回国办理复职退休问题的报告的复函》(1987[侨政政字061号]规定:
对出境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已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作了处理,不论其在外定居时间长短,在国家尚未颁发新规定前,一律不予办理复职改办退休的手续。
15.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能继续享受退休待遇吗?
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
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16.出国定居及出境期间的退休干部死亡后,能发给丧葬费、抚恤费吗?
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退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17. 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吗?
1984年4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规定:
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18.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吗?
1991年3月《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人退司函[1991]2号)规定: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考验期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❻ 退休人员在思想政治方面最关心的五个问题是

最关心真的还想再活五百年!真的还想再活五百年!!真的还想再活五百年!!!阎王爷多留你一天,就多拿一天退休金,其它问题不是你所操心滴,健康才是硬道理,只要活着,什么都有,死翘翘还关心神马呢?嘎嘎!上年纪滴人,说走就走,不是血气方刚滴年代,基本与世无争,能处理好自己每天滴生活起居就很不错了,还想瞎掰什么?还想咋地,顶多发发牢骚罢了。嘿嘿嘿!

❼ 写给退休人员的祝福语

给退休同事的祝福语

、老骥伏枥,退休续谱夕阳曲;苍松傲雪,余生再唱春牛歌。

2、战歌声中铸丹心;桃李飘香万树春。

3、宽厚的身躯,宽厚的嘴唇,宽厚的嗓音,宽厚的品格。尤其上帝塑造了他一双引以自豪、令人妒忌的、宽厚的大脚。虽常常因满世界买不到合适的鞋,而干扰他创作的思绪,在那长满荆棘的艺术长路上,勤于自修,勇于求索,踩出了一串串色彩斑斓的宽厚的脚印。做人、做事业宽容厚道,宽博厚德,这就是我眼中的梅玉文。玉文退休了,那双脚仍旧是那样宽厚。只是现而今,买鞋不犯愁了,那双宽厚的大脚仍在不停地向前踏步,踩出的脚印将更加宽厚。你的同道,石连甲。

4、在艰困中成长的人有最美好的理想;在不景气退休的人有最快乐的希望。

5、感谢老板多年来对我的关心、鼓励和帮助,你从前教授我的某某事(说细致一些)将使我获益终身,希望今后仍能得到你的赐教。

6、多少年来风雨路,现跟随岁月叹流年,忆往昔同游书山路,此时各奔天涯不相见,几多相思只化作颗颗热泪,祝君平安,愿君幸福。

7、从冰雪到绿草,那是冬天走向春天的路。从失败到成功,那是你冒着风雪,踏着冰层闯出来的路。

8、退休了,岁月不饶人啊,祝愿你在以后的日子里,快乐幸福的度过每一天。

9、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我在你身上学到了很多东西,虽然现在不能在你身边学习了,可是我会把你的教导永远记在心里,谢谢你我敬爱的领导!

10、亭亭玉立,摇曳生姿,舞台上盛开着艳丽的君子兰;悠扬委婉,舒展自然,剧场里回荡着醉人的旋律。尊敬的歌手啊,您赢得了如雷的掌声,您更赢得了人们的心!

11、人生路,有点苦,走过风,走过雨,路过欢笑,经过痛苦,有些感情,停留心中,有些朋友,时常挂念,朋友,一路保重!

12、周游列国东方子;博通古今大学人。

13、愿我的临别赠言是一把伞,能为你遮挡征途上的烈日与风雨。

14、明天,这是个美丽灿烂、辉映着五光十色的迷人的字眼。愿你的明天无限美丽、无限灿烂、无限迷人!

15、我衷心的祝愿你:退休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我相信你的退休生活,应该会比工作的时候更加美丽。

❽ 单位给退休人员一点关心吧

单位给退休人员一点关心吧。好多单位对退休人员确实关心的非常少,比如说过节日的福利也不怎么发了。

❾ 党组织工作条例对离退休党员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1、有离退休党员的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通过电话、书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党员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要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形式经常关心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主动加强联系,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2、所在党组织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的生活特点,创新教育管理形式,采用座谈会、学习讨论会、集中培训、参观考察、组织文艺表演等适合离退休党员特点的活动,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帮困服务队、社区义务服务队等社会性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要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按《党章》要求办事,不参与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离退休党员参加社会群团组织,必须坚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原则,事先向党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

要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有关要求,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针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开展党组织活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9)关心退休干部职工的生活扩展阅读:

离退休党员不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原因。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推进,离退休人员在城市街道社区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广大离退休党员在居住地广泛参与义务劳动、政策宣讲、重大活动保障等活动,积极发挥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经到基层调研,个别离退休党员在基层党组织也有发挥作用不利的一面,产生问题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离退休党员思想观念党性意识发生了变化。个别离退休干部有“船到码头车到岸”的思想,认为自己干了这么多年,已经完成了使命,退下来就该“享清福”,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

有的离退休党员刚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角色转变慢,对党组织关系转到社区管理有失落感,认识跟不上去,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不积极;

还有的离退休党员对党内腐败等负面现象有想法、看不惯,造成一时对党组织失去信心,党员信仰产生危机,这些都影响了他们党员作用的发挥。

二是部分离退休党员家庭有负担。个别离退休党员因年龄和身体健康原因,无力也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活动;

一些离退休党员因父母、老伴无工作,或子女收入低,家庭经济负担繁重,退休后还要去打工造成“退而不休”,还有的离退休人员业务时间和精力放在照顾老人或第三代子女上,与党组织联系少,造成不愿也不能正常参加党组织活动。

三是个别地区党组织关系还未理顺。调查中发现,个别离退休党员居住地尚未建立党组织,或因与子女长期居住无法转入组织关系,而将党员组织关系放在了原单位,因此,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不利于基层党组织召集离退休党员参加党内各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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