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终身未婚无子女退休人员,退休有何补贴
以安徽为例,终身未婚无子女退休人员,退休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相关法律版法规如下:
《安权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妻,职工批准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除按当地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每月增发一定的生活费。
(1)退休人员未生育有补助吗扩展阅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B. 终身未生育子女,退休后除社保退休金外,国家还有其它政策待遇吗
现在这方面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独生子女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优惠政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每个人都有社保及养老保险,如到老年没有子女可在社区养老院或居家养老。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2)退休人员未生育有补助吗扩展阅读: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C. 如果没有孩子,退休之后国家有什么待遇
这方面国家没有明文规定。
独生子女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优惠政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请参考: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取消了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终身无子女者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规定,其理由:一是《条例》调整的是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行为,不调整不生育的行为;二是也是最主要的,随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和完善,国家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并不鼓励不生育的行为,公民有不生育的自由,但国家不予以奖励。因此,取消这个规定,是反映政府的一种政策导向,毕竟,在走过最为严格的控制人口数量的阶段之后,国家还是倡导有计划和条件的生育,而不鼓励甚至是奖励不生育。新《条例》施行后,对2002年12月1日前按规定年龄退休且领取《终身无子女证》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发给100%退休金的待遇;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的,则不再执行发给100%工资的规定。
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奖励对象有那些?
(一)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含省部属企业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2002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市区退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 2.2002年11月30日前在本市市区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参保退休职工。
(二)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三)已参照《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通政发〔2003〕108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超过3200元一次性奖励的,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享受一次性奖励金不足3200元的,予以补足。
(四)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
(五)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可参照享受。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一款四项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就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其余无新规定。《计划生育法》未涉及无子女的人员退休时的奖励政策。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未涉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独生子女的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增加5%的退休金,没子女的没有什么优待政策。
具体事宜可向当地计生委咨询。
D. 终身未婚无子女退休人员,退休有何补贴
摘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 退休后无子女享受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此类人员退休之后应当认定为孤寡老人,对于孤寡老人各地政府的民政部门都有相关的扶持以及救助政策所以补贴在理论上说应当是有的,但是很多地方的民政部门对于这样的政策未必能够执行到位,如果当事人属于此类人员,应当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讯问相关政策,做到心里有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F. 终身未生育退休有什么补贴吗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目前终身未生育退休的国家并没有相关给予补贴的政策。但是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会增发一定的人文关怀补贴和生活补贴费用。
G. 终身未生育的已婚人员,退休金有什么待遇
H. 终生未婚未育的退休人员能否享受独生子女费
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以“国家不鼓励不生育”为由,拒绝对终身未婚未育的退休人员给予补贴;但也有的地方对这种情况有比较人性化的政策和具体规定及实施办法。下面是辽宁省的相关规定:
关于做好企业失业转社会退休、从未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和终生未生养育子女夫妻计划生育补助对象材料审核上报的通知
发布部门:二十里堡街道发布时间:2013-04-15 16:03:33浏览次数:1143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做好全市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补助费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大人口发〔2008〕8号)和《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大金政办发〔2009〕17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好2013年二十里堡街道企业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从未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和终生未生养育家庭补助政策,现将审核上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户籍为二十里堡街道的,企业失业(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单位办理退休的没有)转社会退休人员(已领取退休证的)或从未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
2、金州新区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含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含部分失转退、从未就业和农村的无子女家庭。
二、关于企业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补助的审核上报
(一)享受企业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的补助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非农业户口(极个别是农业户口的企业失业退休的职工);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必须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或相关证明材料),1997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或在企业退休,后来企业关停并转的;
4. 独生子女父母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光荣证丢失可以查申请表,未办光荣证的可以出证明);
5.未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
6. 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退休工资中已含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不再发放范围内。
(二)发放标准
2003年3月31日以前退休,未享受补助费的,享受一次性1000元补助费;2003年4月1日后退休,未享受补助费的,享受一次性2000元补助费。
(三)需本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2.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2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离婚证);
5.医疗保险证;
6.退休证;
7. 企业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要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无合同书的,提供能证明与企业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在单位退休,未兑现补助费的需要单位或主管局出具未领取证明;
8. 属于再婚夫妻或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属于丧偶或丧偶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
(2)属于离婚或离婚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三、关于非农从未就业人员计划生育补助的审核上报
(一)享受从未就业人员的补助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非农业人口(含失地失海的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男满60周岁(1953)、女满55周岁(1958)的从未就业人员(街道、村或社区两级出具的从未就业证明)——失地失海的农业户口享受此项补助,不用出具从未就业证明;
4. 独生子女父母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光荣证丢失可以查表,未办光荣证的可以出证明);
5.未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
(二)发放标准
在2003年3月31日(即男1943年3月31日、女1948年3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年龄,享受一次性1000元补助费;在2003年4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年龄,享受一次性2000元补助费。
(三)需本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2.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2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离婚证);
5.医疗保险证;
6.街道、村(社区)二级出具的从未就业证明(街道级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盖印);
7.属于再婚夫妻或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属于丧偶或丧偶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
(2)属于离婚或离婚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四、关于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含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计划生育补助的审核上报
(一)享受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含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不受户口性质限制);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含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以退休证为准确认;从未就业人员和双农的无子女家庭,以达到法定年龄为准确认。
4. 未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
※※已享受 “五保”的,不享受此待遇。
(二)发放标准
享受一次性3000元/人的补助费;如果已享受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又符合此项政策,可以兼得。
(三)需本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2.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2份);
3.结婚证(离婚证);
4. 镇街、村居二级出具的未生养育子女的证明;
5.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医疗保险证;
7.退休证(或街道、村社区二级出具的从未就业证明);
8.属于企业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要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无合同书的,提供能证明与企业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也可以);
9.属于再婚夫妻或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属于丧偶或丧偶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
(2)属于离婚或离婚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五、注意事项
1、失业转社会退休、从未就业人员计划生育补助与终生未生养育家庭计划生育补助不可兼得。
2、享受“五保”的,不享受终生未生养育待遇。
3、如果是中直或省直企业,请在备注栏标注“中直或省直”。
4、在审核上报过程中,要按照实际情况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5、此三项补助为一次性补助,历年已经领取过的,不再发放。如果在上报时已超过规定年龄,请务必和以前发放的明细核对,不得重复上报。
6、外省市迁入,在迁入时已退休或超龄的,不享受;本市其他县市区迁入的,原户籍地要出具未领取补助费的三级证明;区内各街迁移的,要由原户籍地出具未领取补助费的二级证明。
7、再婚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的,子女分开计算,各自享受各自的。(对终生未生养育的,再婚后未再生育,后来又离婚了,初婚一方的享受——即有婚史,未生育,可以享受)
8、做好2014年三项补助的摸底工作,准确率达95%,于7月1日上报到局政策法规统计处。
9、村、社区于8月7日将材料上报到街道,各街道于8月10日将材料上报到局政策法规统计处。
金州新区卫生与人口计生局
I. 终身未生育退休有什么补贴吗
目前这方面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独生子女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优惠政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每个人都有社保及养老保险,如到老年没有子女可在社区养老院或居家养老。以安徽为例,终身未婚无子女退休人员,退休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J. 如果没有孩子,退休之后国家有什么待男方有子女,女方未生育退休后政府有补贴吗
在退休的时候,如果社会保险缴费达到了标准的,就可以去社保部门申请办理退休,然后第二个月开始领取退休金,有的人员的退休金可能会更多一点。退休和生育人员一样都是符合规定的有养老金。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四、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