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员工社会保险汇算时工算入工资总额吗
『贰』 工资总额是不是交纳养老保险人员的工资总额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政法司 2001-10-30 10:51:44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叁』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是否缴纳社保退休人员薪酬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作为一家公司负责薪酬管理的HR,我想提醒大家两点:一是退休员工的工资可以免交社保。 建议购买工伤保险或雇主保险和意外保险。 二是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计入工资总额。 要么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支付劳务费; 或者按照劳动报酬所得计税,支付劳动报酬,计入劳动成本。 下面结合问题具体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写在最后:
1、因劳务转业的,已经享受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无法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无法继续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
2、企业对离退休人员的再就业,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可以选择为退休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为退休人员购买雇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退休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安全。
3、离退休职工工资不计入工资总额,人工成本或劳动报酬计入人工成本。
『肆』 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统筹是按工资总额缴纳吗工资总额包括退休人员又来公司打工人员的工资吗
公司帮正式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按员工工资总额计算,不包括退休人员和临时工打工的人员。
『伍』 离退休人员工资为什么不属于企业企业工资总额
因为离退休工人的工资都是由社保基金负责了!在未离退休之前,每月交纳的养老报销都转入社保,离退休后就由社保支付工资!
『陆』 您好:请问职工在退休的时候,工资总额是怎么组成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版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l%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5年起(这个是我省的,其它省可能不是1995年)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l/Al+a2/A2+……+an/An)÷N
公式中,al、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Al、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系数
另外当地开展养老保险之前参加工作的,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柒』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
职工工资总额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计算原则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根据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的补充规定和解释,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还应包括以下项目:
(1)企业销售人员的工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工资按提取额计算;
(2)企业职工年终结算的奖金;
(3)企业发给职工的保健津贴(除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外);
(4)学校发给本校教师的超课时讲课费,教师节发放的现金;
(5)单位一次性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商业保险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通讯费等;
(6)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8)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
(9)由职工自行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
(10)单位在不减轻对职工个人应负的责任之外为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最终受益者是职工个人),单位为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11)证券公司的“襄理”工资(即证券公司以股票交易的手续费形式支付给受理委托交易的员工的工资);
『捌』 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的构成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玖』 计算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包括退休反聘人员的工资么
不包括返聘退休人员劳务费。
返聘的退休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主体内资格,用工单位返容聘的,与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不是工资,是劳务收入,不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