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女性高级职称延迟退休年龄退休多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专残干部的暂行属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B. 企业女性技术人员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版60周岁,女工人权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C. 企业女职工有高级职称50岁能办退休吗
现在我们国来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自是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五年,但是女干部是55周岁!如果你的工作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你在企业工作而且没有聘干的话,且你的劳动合同签订的不是干部岗位,可以正常退休。如果你现在是干部岗位而且聘干了,要想正常退休,注意要变更劳动合同!将岗位变成工人岗位,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详细请咨询劳动保障部门! 不知道我的回答您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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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事改企业单位女性高职退休年龄
己经改为企业单位的女高职这次不在延迟退休的范围,仍是55岁退休
E. 企业女高级职称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企业女高级职称的干部,也是55周岁退休,女工50周岁退休。
F. 企业中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为什么不可以申请延迟退休
企业单位的管理来类人员是源可以在55周岁退休的,但要单位在规定的退休年龄50周岁时向社保部门出具证明,并通过审核,才能至55周岁退休。否则,一般的到50周岁时,系统会自动退出缴费系统,列入到退休人员名单中
G. 央企女职工高级职称退休规定出台
摘要 按照退休年龄改革方案:从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一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到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H. 企业里的女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也是60退休吗
2月27日晚有媒体报道中组部出台新规,具有正处级职位的女性干部延迟到60岁退休,但这只是非主流媒体的消息。至今,中央媒体并无消息发布。这则消息是否真实,尚有待证实。
如果消息可靠,也仅是针对公务人员中具有处级待遇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女性。此规定也有弹性,如希望55岁退休,本人可以申请。此规定可以视作延迟退休年龄的试水。
目前,对于大专院校、文艺团体、国有企业目前并没有类似的政策出台。这些部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退休年龄依然是男60、女55退休。
I. 企业女性正高职称退休也是55吗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五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