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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

发布时间:2022-02-12 11:08:38

⑴ 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金如何计算

退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意事项: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

退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

退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3、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拓展资料: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⑵ 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实施细则试行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第二部分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上述两部分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合计低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以补足其差额;高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封顶比例,直至取消.

第四条 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照职工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1992年10月1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数缴费年限.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既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数.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北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做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本办法发行之月起,北京市《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规定的困难补助及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给离退休人员增加10%离退休金的规定,停止执行,每人每月加发20元离退休金,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第八条 职工退休以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下半年根据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当年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各类补贴金额高于调整增加的部分,予以照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做为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适应各种所有制、各种用工形工的规范化的养老金计发基数.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以本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加以指数化.其计算方法是:将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当年指数,再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将平均指数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即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

S=C1/12N*(X1/C1+X2/C2+X3/C3……+xn/Cn)

式中:

S──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例)某职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参加工作,从1992年10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开始缴费,并有90年至93年的工资记载.假定1990-1993年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发别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别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

按上列公式计算,该职工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S=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2877+2418/2650)
=94.23*(0.78+0.85+1+0.91)
=94.23*3.54
=333.57(元)

附件三:

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和参加北京市退休费用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中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

第二条 企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改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但执行《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按《暂行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国家及北京市现行规定计养老金的水平相比,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相比较时不含各类补贴和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10%离、退休金.

第四条 企业职工退休时,以1991年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中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记载为依据(职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暂以个人收入台帐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1日以前的缴费工资(含当年发放的价格补贴).以企业记载的职工个人收入台帐为准.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职工,在国家工伤保险没出台新政策之前,暂按国家和北京现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七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领取退职费.

第八条 自1994年1月起,企业中达到退休年龄,本人缴费不满十年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暂行办法》实行之月起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可按《暂行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其第一部分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出来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可补足其差额,高于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

第十条 符合养老条件城镇临时工按《暂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其他待遇仍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应办理退养的人员,暂不执行《暂行办法》仍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

第十二条 实行《暂行办法》前已退休人员中,按京劳险字(1998)103号文件和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担的金额暂不列入市退休统筹基金.实行《暂行办法》后,退休人员仍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按文件规定由退休统筹基金与企业分别负担.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第一部中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退休人员以4523元计算,以后以北京市统计局每年提供的数字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

1990年至1993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2650元 2877元 3402元 4523元

⑶ 北京人在单位退休和档案在人才中心退休待遇有何区别

没区别,因学校的档案对企业没有用。

⑷ 北京市非公有制社保用人单位退休人员转到街道后待遇有变化吗

比较复杂,自己看吧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

(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

(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三)由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区县劳服中心的通知后,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办理提取人事档案有关手续。

四、转移手续

(一)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档案材料的整理与转移

(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委托保管单位在移交前,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列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将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份装入本人档案,经用人单位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档案时,应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转移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区县劳服中心应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3)对用人单位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县的退休人员,在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转移前,由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对转移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密封后,由用人单位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持批复和《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及《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缴费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养老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打印《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

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减员手续。

(二)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

1、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核对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无误后,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2、社会保险关系接收。

(1)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收:

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间持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在人员分类中标识为“集体在职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为工伤退休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手续;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分别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区县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办理人员增员与待遇发放手续。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需要申请复查鉴定,更换配置辅助器具等经确认的,应持《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和工伤诊疗病历等资料,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医疗保险关系接收

用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分类,在每月5—20日之间将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一式两份)直接转交给街道(乡镇)社保所,经确认后予以接收。

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转移名册》,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医疗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标识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相关指标项。街道(乡镇)社保所持《转移名册》和续保所需的表格与电子信息,到区县社保中心为退休人员办理增员手续。

(三)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五、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市级备案

审批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在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⑸ 离退休人员待遇怎么调整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⑹ 北京市为什么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的高级职称待遇取消了吗

2019年11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提问者,在退休后的2020年2月高级职称审批下来的,只有在退休后又有用人单位返聘的,才能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予以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

⑺ 我请教现在北京市退休职工因病去世后有哪些相关待遇

1、丧葬费

依据《北京市统一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从800元调整为5000元,同时取消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

2、抚恤金

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北京市机关(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病故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7)北京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扩展阅读:

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

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

2、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

3、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该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

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之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

4、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⑻ 北京的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是什么待遇啊

既然是企业干部退休,就要按照企业退休办法计算养老金。只能按照缴费多回少和答缴费年限长短来计算。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局对于他们在军队期间的缴费有相应的规定和计算办法,绝对不会亏待你。

⑼ 北京市退休职工过节费

摘要 您好,我是网络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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