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20企业退休军转人员补贴
补贴标准:
1、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2、门诊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三、补助标准: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1、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2、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3、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4、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1)国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扩展阅读:补贴政策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一、在我省现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300元,并按职级适当上浮。调整后,按职级每月各项补贴(生活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1530元,原副师职职务1420元,原正团职职务1310元,原副团职职务1210元,原营职职务1110元,原连排职职务1030元。上述人员中凡1953年底前入伍的,每月再增加100玩,加上浙人社发〔2010〕21号规定的100元,累计每月增加200元。
Ⅱ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补贴老龄补贴2017年计发标准是怎么定的
2016-2017年深圳市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包括哪些)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以下内容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府[1992]6号)和粤人薪[1992]1号文的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实际情况,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将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每工作一年调整为二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市属和驻深行政事业单位,上述单位中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均列入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
二、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具体计算办法是:
从本人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当年起计发,即参加工作的当年算作一年,之后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逐年增长,上述办法只限于计发工龄津贴,不涉及其他待遇问题。
三、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前工龄津贴的实际工龄,计算到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离退休的当年止,这次增加的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数额。
四、调整工龄津贴标准所需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五、这资调整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省委管理的干部(含离退休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津贴,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管理处审批。
之前有报道称,一些50多岁的事业单位职工,因担心改革触及自身利益而寻求提前退休。这种担心的前提是,他们猜测改革或以一般退休年龄划线。但这并无依据。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薪发[1995]70号),以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深圳市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粤府函[1995]236号、人薪函[1995]233号),结合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特津贴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特区津贴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薪发[1995]70号)关于实行特区津贴制度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特区津贴制度的建立
(一)特区津贴水平的安排。按照国家核定的月人均工资水平,加上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月人均增资额,减去套改全国标准工资部分,其余用于建立特区津贴。
(二)特区津贴的分配。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适当拉开差距。在特区工资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现职务工资的48个薪级,改为特区津贴档次,按照档次确定津贴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各类工作人员凡是同一个津贴档次,其津贴标准相同。
(三)确定特区津贴档次的原则。按照本人担任的实际职务(岗位)确定,并随着其职务(岗位)的变动而变动。
(四)特区津贴档次的套改。这次工资套改时,将各类工作人员的特区薪级对应套改为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特区津贴标准。
二、特区津贴制度的实施
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按深府[1987]169号文和深人发[1995]1号文确定的起点档次(薪级)不变。各职务(岗位)只设起点档次上不封顶(见附表一、二、三)。据此,具体实施规定如下:
(一)提拔职务晋升。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别按各自的职务系列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其中:原任职务的津贴档次尚未达到本系列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按新任职务的起点档次执行;原任职务的津贴档次已达到或超过本系列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再晋升一个档次。均从批准任职的下月起执行。
Ⅲ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什么条件可以享受补贴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豫人社[2017]74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符合《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豫劳险字(82)第33号)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的范围和计发比例细则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
1、获得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2、1989年1月及之后获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其他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1988年12月之前国家各部、委表彰的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突击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3、获得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部队军一级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5、维护或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受到省政府通令嘉奖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二)2014年9月30日前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
1、被批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河南省优秀专家,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减去按照豫政[2006]7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三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四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二、三等奖,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二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豫劳险字(82)第3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累计满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3)国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Ⅳ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项目包括三部分:
(一)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主要指保留物价副补项目。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具体分为:
1、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警衔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税务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 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林业系统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殡葬岗位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艰苦类别岗位津贴、奥运奖金津贴。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主要指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4)国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扩展阅读:
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Ⅳ 国有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为退休人员发放补助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是专家的情况下,可以领取补助。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主要指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其他普通退休人员不享有补偿金,退休后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自然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Ⅵ 企业退休职工去世补贴政策
企业退休职工去世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Ⅶ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都有明确规定,根据你的地区条件,不是企业和单位所规定的,根据你的工作岗位有所不同
Ⅷ 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取暖费的发放标准和依据
各地发放职工取暖费标准都是不同,要以当地情况为准,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等规定。
每年进入十一月份,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居民,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北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调整政策:
1、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2、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3、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职工,因故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从发给本人的补贴中扣除30元作为职工集体宿舍的取暖费。
(8)国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这笔福利企业只要发得合理是不扣税的。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针对机关事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人均每个取暖期的取暖费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96元;城市低保户每户由200元提高到600元;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由100元提高到200元。“企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补贴标准执行。”
资金来源方面,增加的职工取暖费支出由所在企业负担,可以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退休(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的取暖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