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省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养老金计算,为什么要全额核减职业年金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这标志着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涉及人群
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
2、《意见》提出,改革的单位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已经分类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3、涉及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缴20%,个人缴8%。
4、《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缴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待遇衔接
“中人”加发过渡养老金。
5、新办法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第十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
2. 事业单位编制卡从哪年开始实行一人一卡的
摘要 一、本卡只限于事业单位人员使用,一人一卡,一式两 份,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各执一份。
3. 在行政单位退休的,但单位现在由行政单位变为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身份还是行政编制吗
退休人员不占编制。只从身份上分为行政退休还是事业退休。身份从退休时就定了,不会再随单位的变化而变化。
4. 编办未及时核减退休人员违反了哪个法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法:第一条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第二条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第三条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第六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法所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第七条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第八条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第九条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第十条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第十一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第十二条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第十三条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第十四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第十六条本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本法做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法所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本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已按有关规定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法所规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休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1978年5月24日
5. 事业单位 在编人员退休了 这个名额还占编制了吗
现在事业单位定编不定人,也就是说个人是没有编制的,你说的编制回只是人事关答系,不是真的编制。
通俗点来说,比如编委只给你这个单位定10个编制,那么所有人事关系在这里的人都占用这10个编制,人多于10个就是超编,少于10个就需要进人(在中国一般不会出现这种现象)。编委目前是不给事业单位个人编制的。
6. 事业单位编制卡是什么样子
1.本卡只限于事业单位人员使用,一人一卡,一式两 份,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各执一份。
2.在编人员调离、离退休、辞骢辞退晗除名、开除)、解除聘用合同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等,单位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核减手续,机构编制部门收回《编制卡>(离退休人员除外)。
3.本卡内容如有变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 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换卡手续。
4.本卡内工作岗位是指:管理人员(职工)、专业技术人 员、工勤人员。
7. 想知道这个《暂行规定》文件的全称。急!!!
《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
8. 没有编制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吗
在事业单位中,非在编人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超编调动、机构改革、压缩编内制、容领导职数核减等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正式职工出现超编问题。这类人员的编制问题迟早会解决,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增加编制,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整到有空缺编制的部门使用编制,或者在原单位死等,在原单位出现退休、调动、死亡等自然减员腾退出编制时,按个人条件依次使用。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这类人迟早会有编制,因此,在个人养老数据核定时,会专门设库,暂时采集这类人的数据,参照其他在编人员正常缴纳社保费用,待其入编后调整到在编人员大数据库中。“三支一扶”、进村进社、零就业等项目人员参照执行,都设有专门的临时数据库管理。
9. 公务员辞职未减编是什么意思
公务员都是有编制的,每个单位有多少编制这个都是由当地编制办公室核定的。你说的减编与未减编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你调走了,或者辞职了,编制就会减掉,这种情况发生在,你的这个单位大体处于自动削减的部门,这也是消化编制的一种方式。
比如你调到了公安部门,你的人会随着编制就会一起过去,然后你所在的单位编制数就会少一个,这就是减编制了,而公安局就会增加一个。辞职也是一样的道理,你辞职后,编制被核销了,就是所以的减编。减编的目地,就是觉得你的这个单位属于慢慢压缩人数的部门,以后等好不退休或者调出辞职了,逐步核减人数和职数。
而不减编就是你走了,你的编制空出来了,编制部门没有给你们单位核减,以后还可以调入或者再下一次公务员统考的时候,纳入考试范围,重新招录公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