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是辽宁省有高级专业职称证书的内退人员,单位也没有聘任制度,退休时能按高级职称待遇吗
关于技术职称的评定与聘用分开的做法已经实行多年,你的单位为什么没有聘任制度?在职时有没有按照高级职称发放工资?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请补充好吗?
B. 辽宁省高级职称退休有什么待遇
摘要 没有标准。
C. 退休了还能评职称吗
一般退了休的话就没有必要再去评职称的,评职称的话对你的工资收入没有影响的。所以退休以后不能评职称了吧?
D. 现在退休人员的职称,还有相应的待遇吗
过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退休人员,会增发过渡性养老金。但是,为了表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统筹公平的准绳,如今国度根本曾经取消了退休人员的职称待遇。由于在职期间,关于具有职称的人员,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中,曾经有所倾斜,所以退休以后,不再增发养老待遇。下面分离问题,做详细剖析!
写在最后
1.过去关于有职称的退休人员,会发放职称待遇。详细金额,以各省(市)详细请求为准。但是随着社会开展,退休人员的职称待遇,正在逐渐取消。
2.员工在职期间,职称待遇曾经在工资和福利补贴中有所表现,所以没必要纠结退休以后能否有相应待遇。廉价不能两头占,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过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退休人员,有养老待遇;而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历的人员,不增发养老待遇。
E. 退休后还可否评高级职称
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F. 退休人员能否评初级职称
退休了不能评,没有工作单位,也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G. 退休人员可以晋升职称吗
H. 辽宁省退休人员调整退休金细则高级职称调整方案,高级职称补贴是否包括高级経济师、高级政工师、高级统计师
辽人社发【2012】14号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先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社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首屏的,补足道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在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补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把此次调待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要采取有利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2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