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供销社离休员工死亡,社保要去哪里办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B. 请问乡镇供销社下岗职工退休条件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职工,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一样,实行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C. 供销社职工去世后养老保险金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
非因公死亡职工国家对其家属是有抚恤标准的.具体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按职工死亡当月所在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将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的人均养老金标准发放。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所在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其生前最后1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放。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单位对其供养直系亲属从职工死亡次月起按月给付生活补助费: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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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供销社退休工人死后补偿
法律分析:退休职工去世后有丧葬费和养老金。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退休职工死亡后,除了按照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由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外,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的每月平均养老金支付丧葬补助的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的丧葬补助标准,为其生前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 供销社退休职工认证要什么手续
持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到认证点进行认证。
参考资料: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7年度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84号)的要求,我市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展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pfrg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认证时间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
三、认证办法
(一)在梅州市内居住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到居住地社保局或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行认证。确因残疾、疾病等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前往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可委托亲属到居住地社保局进行认证(携带本人及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省内市外居住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到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就近办理异地协助认证手续。如需办理联系信息变更,可一并办理。
(三)在省外居住的,可在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下载《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个人)》,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后,寄回参保地社保局。
F. 供销社下岗职工该由谁来安置
各地安置政策都不会相同,没有可参考性。直接到相关部门咨询了解,他们会有文件规定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供销总社离退休职工扩展阅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和党政机关、群众组织的员工或基层干部在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服务了10年,应该退休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划发复函的问题”规定,因病或因工致残的退休工人,提前关停和破产枯竭的矿山以及提前退休的职工,按照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对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实行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每一年提前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过渡养老金+调整金及各种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人员提前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G. 原供销社正式职工如何退休死亡后有没有遗孀费
摘要 工作人员死亡,由原单位发放遗属补助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H. 供销社原退休职工去世后他的遗属有补助吗
工作人员死亡,由原单位发放遗属补助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07-1-31 12:04:31 -------------------------------------------------------------------------------- 近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鉴于近几年物价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从2005年1月1日起由每户人均月180元调整为200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的遗属补助标准随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而相应提高,执行时间与当地政府调整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时间一致。(市人事局)
I.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个什么样的单位呀快不行了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目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下辖15个直属事业单位、15家主管社团和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管理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6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的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9)供销总社离退休职工扩展阅读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历任主任
1、薄一波
2、程子华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历任理事会主任
1、程子华(1954年7月-1958年9月)
2、陈俊生(1995年5月-1998年12月)
3、白立忱(1999年1月-2008年5月)
4、李成玉(2008年5月-2011年8月)
5、杨传堂(2011年8月-2012年7月)
6、王侠(2013年3月至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