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审核审批需几天
根据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没有人事档案的,可以按照身份证上 出生时间)为认定依据,在法定退休年龄(过生日)的当月办理退休审批,审批通过后,次月下旬发放基本养老金。作为一名具有多年退休经办工作经验的HR,我提醒你:退休对于职工来讲是一件大事,“宜早不宜晚”。虽说当月办理退休审批,但是对于职工和企业退休经办人员,至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做好退休审批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退休审批万无一失。只有准备充分,才能让职工能够安安稳稳、顺顺利利的退休。下面结合本人实际工作经验,为你做具体分析,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一)企业职工
1.男性。足龄退休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病退50周岁。
2.女性。女工人足龄50周岁,女干部足龄55岁,特殊工种45周岁,病退45周岁。
(二)公务员
1.男性。60周岁。
2女性。55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简言之:公务员工龄满3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三)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男60岁,女性55岁。
二、退休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那么应做哪些准备呢?
很多人只知道: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糊里糊涂的就退休了。和身边同期退休的同事一对比,基本养老金差了几百块,甚至上千元。一下蒙圈了,不知道差在哪里。其实,除了我们经常说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以外,很有可能是因为没有做好退休前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人事档案存放地点,调阅人事档案。
1.若职工人事档案在本单位,则直接调阅即可。
2.如果不在本单位,需要与职工本人沟通确认其原档案寄存机关,本单位出具介绍信:因办理退休提档。本单位接受密封状态档案。为规避职工原档案材料完整性的瑕疵风险隐患,建议本单位提前30个工作日办理提取,并职工在场当面开封预审,遇有瑕疵问题,及时书面化告知职工,要求其限期全力弥补或确认事实。
注意:对于一些自由职业者,从来没有参加过工作,压根就没有人事档案,那么,该项准备工作可以省略。
(二)审查职工的人事档案,确认出生时间。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知青、复员军人等)和折算年限(特殊工种),还应审查相关档案材料。
1.确认退休年龄。查阅职工人事档案,确认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如果首次登记出生日期与户口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以档案中首次登记记载信息为准。如:身份证出生日期1965年8月,而档案首次登记信息为1965年7月,一般应以1965年7月为法定退休年龄确认依据。
2.审查《工龄确认表》。《工龄确认表》是本地启动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前的工作年限确认证明,俗称:视同缴费年限。以沈阳为例:沈阳市本地职工,1992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均应当具备《工龄确认表》。职工原档案中,缺少《工龄确认表》的,本单位应当携带人事档案,帮助职工到人社局相关窗口办理工龄确认。上山下乡知情应当具有《上山下乡工龄确认表》。曾经的服役军人,根据服役档案,服役年限计为工作年限。
3.审查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还应查《职工工资审批表》、保健津贴、职工卡片、调令等原始材料,以此证明该职工从事过特殊工种。对于建立社保缴费制度以前的特殊工种人员,也应审查《工龄确认表》,以此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年限。如果档案中没有能够证明特殊工种经历的材料,职工是无法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
(三)提前核定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如果职工存在异地参保缴费历史的,应当及时办理异地缴费转移合并业务。合并入账后,方可办理退休审批。否则,有可能造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或者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较少,导致基本养老金减少等问题。
(四)提前确定退休地点情况。
如果工作地是该职工唯一社保参保缴费地的,在工作地办理退休。如果户口属于外埠的,要确认退休地,方可办理退休审批。多地缴费的,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判断职工退休地点。
(五)退休职工提交申请并提供退休材料
(1)职工提交退休申请。
(2)职工提交退休材料。户口所在区的社区出具的《社区居住证明》原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个人页、一寸免冠照片(办理退休证)。
(3)本单位填表确认。退休经办人填写《XX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审核表》、《退休证》、《退休人员登记卡》。
(4)职工本人对上述表格信息确认无误,签字加按手印。
三、如何办理退休审批,基本流程是什么?
全国各地退休审批手续略有差异,以沈阳退休审批为例,仅供参考。具体应以当地退休审批部门具体要求为准。
第一步:企业退休经办人,到退休审批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1. 审批时间一般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下旬。
2.本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和《XX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审核表》(一式四份),养老保险业务窗口打印的《职工缴费核定单》以及《退休证》,到退休审批管辖窗口办理审批。
3. 退休审批管辖窗口保留《XX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审核表》一份。
第二步:企业退休经办人,办理养老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打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明细表等材料。
1.本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和《XXX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审核表》(一式四份),在养老保险业务窗口打印《职工缴费核定单》,窗口保留《XXX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审核表》一份。
2.职工本人对《职工缴费核定单》核对无误,签字加按手印。
3.领取社会保障卡。本单位到医疗保险相关窗口领取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卡》。
第三步:养老保险部门核算基本养老金。
核定养老金标准。本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和《XX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审核表》(一式两份),养老保险业务窗口打印的《职工缴费核定单》,《社会保障卡》以及《退休证》,到养老保险退休核定窗口核定养老金标准,窗口出具《养老金核定单》。
第四步:企业退休经办人,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本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和《XX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审核表》(一式一份),养老保险业务窗口打印的《养老金核定单》复印件,填写《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变动单》办理。
注意: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足在职转退休的,窗口会告知单位要求职工一次性补缴,方可办理医保退休。本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职工,职工拒不补缴的,应当给予书面确认。
温馨提示:一般企业退休职工的,还可以享受统筹外退休待遇。
1.每年大额医保统筹部分由单位承担。
2.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一般标准为2000元)。
3.每年一次性报销采暖费。
4.办理丧葬费或遗属补助金。
注意: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与企业办理类似,因此,就不再赘述。具体以当地退休审批部门要求为准。
写在最后:
1.退休是一件大事,马虎不得,宜早不宜晚,应早做准备。很多人由于不重视人事档案,错过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或者无法证明很多历史经历;或者因没有做好退休前的准备工作,直接损失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机会。
2.退休之前,一定要确认好人事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身份证上出生时间是否一致;如果社保涉及跨区缴费,确认是否已经合并账户;如果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确认是否做了工龄认定;如果涉及特殊历史经历、特殊工种,确认档案中关于历史经历的材料是否齐全。因此,在退休前一定要做好准备,算好基本养老金的账,再退休!
Ⅱ 邯郸市永年区企业特殊特殊工种退休复审申批完成了吗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特种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Ⅲ 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审批表
您好,领学网解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对次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经单位张榜公告相关资料、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邮箱:gongshi@在《云南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3、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五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中央和省属行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四)审批要求
1、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提前退休时,须带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国有企业因破产申报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破产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3、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名录范围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4、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存在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全、被涂改等问题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补充原始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5、参保人员在职时从事过2个以上特殊工种类别的,应以其从事过的特殊工种中规定年限最高的一个作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计算标准。
6、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与病历资料不相符或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7、根据云劳社〔2006〕11号文件的精神,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男年满5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4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0周岁的,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5年方可申请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二、正常退休发证
(一)对职工正常退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发证对象
1、男年满6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
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发证程序
1、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发证时,应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应提供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退休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发证要求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存在资料不全、被涂改等问题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或本人补充相关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给予登记。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退休登记工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3、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
2、依照劳动部(56)中劳配字第342号、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前单位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年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日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视同缴费年限应以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60年代精简、退职等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4、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往后类推,以类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含退休后调整待遇)的计算时间。
(二)出生年月认定
按劳社发〔1999〕8号文件规定,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盖有公章的第一张记载出生年月表格为准(体格检查表除外);第一张表格只记载了出生年份或年龄,但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所记载的出生年月与第一张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确的出生年月认定;若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出现多个出生年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到公安部门查找其第一张表格之前的户口登记资料;查找不到户口登记资料的,其出生年月以第一张表格出生年份的12月份认定。
(三)岗位变动认定
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四)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
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两个表格时间间隔超过三年以上的,须补充相关原始资料后,方可认定此时段已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和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8〕9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代管机构应认真清理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时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和延伸缴费后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后无论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均不再继续计算为缴费年限;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份可退还本人。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未及时申请退休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退休政策,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个人冒领的基本养老金除如数追回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登记参保人员退休或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鉴证劳动合同时,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政策审核职工退休资格,对不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审查职工提前退休资格或违反政策办理参保人员退休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各类考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作相应处理。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月10日至20日审批退休,对提前退休人数较多的州、市或行业,在公示时间届满后,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集中审批。州(市)、县(区市)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登记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时,参保人员的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因更改姓名导致人事档案姓名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本人应提供公安机关同意更改姓名证明材料。
(八)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之月起计算,次月享受退休待遇。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时,应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对已入在职人员数据库后批准退休的,应于次月将有关数据转移到退休人员库。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2〕64号)同时废止。以前的退休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破产提前退休审批要多久
破产公司职工可以提前退休吗 问:已经宣告破产的公司,男职工可以提前至55岁退休吗?破产的公司是不是要给员工缴纳保险到退休年龄? 答:破产公司男女职工都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国有企业正式宣布破产之月起,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退休。破产企业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算养老待遇时,除个人帐户养老金外,其它项每提前一年递减2%。破产企业清算时,给职工补缴各项保险只到企业宣布破产之月,并非退休年龄。
企业因灾破产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 据《金融时报》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唐霁松于近日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考虑那些因地震而将破产、失去生产能力的企业,允许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提前退休,并从现在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而不需要再继续缴费。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灾民的养老保险如何恢复是灾后一项较为重要的工作,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例如很多灾民养老保险会在一段时间中断,那么今后是否可以接续缴纳,如何续缴,是否应该降低保险支付额,中断时间的长短对其今后领取养老金数额的影响程度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行非常复杂、严谨的系统研究。对于可能实行的部分震区职工提前退休一说,庹国柱表示,虽然在以往的改革中发现,职工提前退休、提前领取养老金会为企业带来很大压力,但在突发灾难面前,政府有必要采取一些非常态的应急措施,特事特办。 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一位专家表示,在突发灾难后,国家采取一些暂时性的政策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有利于在短期确保灾民利益,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从长期看,不应该由于短期的突发事件而改变社保政策的一贯稳定性。虽在非常时期,一切有利于社会安定的办法都是可以采用的,但这些并不一定是最科学的办法。
Ⅳ 人社局审核提前退休职工名单,需要在系统查资料进行审核,有代替人工的懒人处理软件吗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退休的审批工作,相对于其他政务审批是简单的,主要问题还是工作量大,所以给人的压力也很大。推荐你使用小帮软件机器人,我们这边的人社局里,包括退休在内的很多审批业务,都是用这个工具自动化办结的,如果是一些比较特殊的业务,还能实现人机交互处理,既保证效率减轻基层工作压力,还保证了政务审批的准确率和人性化处理。以上回答,希望你能采纳。
Ⅵ 特殊岗位申请提前退休但是单位审批不通过该怎么办
当特殊岗位申请提前退休单位审批不通过,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人社部门进行投诉反映,维护自身的权利。但是特殊岗位提前退休应该满足工种必须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之间是不能互相比照,不是觉得都是特殊工种要求就一样。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所以是照不得假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综上所述,当特殊岗位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申请,首先应该满足特殊岗位提前退休的条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资料认证。明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程序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如果这样单位审批不通过,则我们可以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希望对你能提供帮助。
Ⅶ 给各种单位拟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手续,审批流程特别繁琐,大神有办法帮到我的吗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及办理流程
(一)工种必须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
(二)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
(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
(二)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四)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如果原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
(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Ⅷ 退休办理手续是怎样的
正常退休:退休职工身份证原件、工龄审定表、养老保险手册、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内退休证、养老待容遇档案、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点工资情况表及个人帐户记载表。干转工:另需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的干转工手续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工伤退休、因病退休:除携带正常退休材料外,工伤退休需要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因病退休需要市劳鉴会审核盖章的《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与《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各一式一份。
特岗退休:除携带正常退休材料外,需要市局审核盖章的《邯郸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邯郸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花名册》及《邯郸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汇总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