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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无军籍退休职工

发布时间:2022-02-01 17:54:30

⑴ 军队非军籍职工退休移交的政策

安置去向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对易地安置的一般回原籍安置。 接收安置程序 1.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省级民政部门对省军区后勤部移交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档案及安置去向、生活待遇等,按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接收人数及安置去向。 2.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后勤部将审定人数、“安置审定表”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列入当年安置计划。 3.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安置去向将接收安置任务下达到有关市(州)民政部门,由部队与接收单位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后的基本退休费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取暖费,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接收单位上报的“三联单”,确定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制经费预算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核批下拨。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在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种补助补贴及补助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地方财政解决。 希望能帮到你!具体详细细节,有关符合你的本人情况的,请拨打12345市政府热线,咨询相关部门查询。

⑵ 部队无军籍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待遇

无军级的合同制职工退休待遇,是进入社会统筹的。相当于企业退休人员

⑶ 我是无军籍退休职工但退休交社保了,退役军人事务局还能给我开证明吗

我猜测你是在部队或者与部队有关的部门工作过,但你不是军人。你自己都说无军籍,退伍军人有关这么会有你的档案、怎么会给你做证明呢?

⑷ 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怎么

跟地方退休是一样的

⑸ 现在四川省对民政局管理的无军籍退休职工提高退休金的问题有文件了吗

民安发【2005】135号文件明确规定: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职工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五、安置去向
军队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六、交接办法
单位办理无军籍职工交接手续,军以下单位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应当向接收地省(市)级人民政府民政厅(局)安置部门提交其移交人员的下列材料:
1、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通知书;
2、 本人档案;
3、 本人组织、行政关系介绍信;
4、 本人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其是否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有效证明;
5、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无军籍职工办理交接手续后,移交当年个人剩余月份的退休退职费和医疗等仍由原军队单位负责,从移交后的下年度起由地方财政负责。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后的住房保障由军队负责,包括住房维修、房租补贴发放等。

⑹ 铁路职工,以工待干满5 年,退休后待遇是算干部还是职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

多年来,在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目前,全国已累计安置无军籍职工6万人,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置范围和对象
(一)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拟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经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部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制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和各地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的人员依据。
(三)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进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安置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
(四)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移交地方当年剩余月份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退休费及各项待遇经费,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性津贴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要分清省、市两级财政责任,落实好经费来源,不得加重区(县、市)财政负担。
(五)无军籍职工的住房保障由军队负责。按照属地政策参加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购买现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住房补贴与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原单位有可出售的现有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无军籍职工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撤销的,由其撤销前的上级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原为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军用空余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决;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军队各级调剂资金的方式解决;原为军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其原所在单位(撤销的,由撤销前的上级单位)负责解决。
(六)无军籍职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相关事宜。参保人员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经费筹集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的平均开支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无军籍职工医疗保障经费开支给予定额补助。
三、关于安置管理
(七)无军籍职工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实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第四批安置计划完成后,每年年初,由总后勤部、民政部商定当年移交安置人数,并下达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进行档案审核。审核的原始档案材料须与民政部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情况一致,经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开出《接收安置通知书》(一式三联,省级民政部门、接收单位和军队移交单位各一联),由军队移交单位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办理交接安置手续。年度内下达的安置任务应在年度内完成。
(八)对已办理了交接安置手续的人员,安置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移交单位应在《接收安置通知书》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及时送达省级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作为申请经费的凭证。
(九)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无军籍职工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乡镇服务管理。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安排无军籍职工安置管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无军籍职工开展活动与管理。
四、关于组织领导
(十)军队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工作,事关国家和军队长远建设大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地方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合理安排,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使广大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一)广大无军籍职工要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愉快地到地方安度晚年,为军队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⑺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社保需要升么

您好,1、先在转出地社保中心开具“社保缴费凭证”;2、.在转入地办理社保开内户并缴纳社容保;3、再在转入地填写:“社保转移申请”,最后将凭证和申请一并交到转入地社保中心审核;希望帮到您,满意请采纳,谢谢。

⑻ 什么是无军籍退休职工

无军籍退休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无军籍退休属退职职工

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18.6万人,扣除自然减员,各地还有无军籍职工13.9万人;部队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职职工6.3万人。

(8)2005无军籍退休职工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退休年龄

(1) 公务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2)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3)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总结:男性均为60岁退休;女性干部为55岁退休,工人为50岁退休。

参考资料:网络: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⑼ 什么叫“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啊

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的职工。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员、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18.6万人,扣除自然减员,各地还有无军籍职工13.9万人;部队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职职工6.3万人。

所谓退职职工,是指离开军队岗位,由政府进行重新安置的职工,包括职员干部和工人。 退休职工是指直接在军队岗位上退休的职工。
在军队里有军籍是军官和士兵,离开军队是退役。无军籍的职工离开军队重新安排工作是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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