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职工是否进行社会化管理,有什么区别吗
企业退休人员交给社区来进行管理,那么对于我们退休人员来说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或者说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呢?这可能是很多退休人员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当然很多退休人员对于这个问题是非常的疑惑,不理解这是什么意思,其实从根本上来讲,对于我们退休人员来讲,几乎是没有太大的关系。
好比这次人口普查一样,就是说你如果说属于该小区属于该社区,那么社区服务人员一定会第一时间通知你,那么进行人口登记就是这样的一个道理。所以说归社区管理,对于我们养老金待遇的领取,包括养老金每一年的正常增长,包括今后享受到医保的报销待遇,并且发放养老金的这个社保卡的卡片,等各方面的问题都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所以说大家其实也没有必要去过度的紧张。
B. 企业退休人员如何移交社区管理
1.企业整理退休人员档案,填写各种基础性表格,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验收。 版2.街道对企业移交的档案权、各种表格进行审核验收,和企业签订《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档案移交清单》。 3.企业应按签订的《协议书》,及时将退管经费转到各街道所在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开设的账户,由中心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凭证。 4.街道接收后将《信息表》、《花名册》、《协议书》、《移交清单》,送交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管服务科留存。《花名册》还须以电子表格的形式用磁盘报送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机房,电子表格需在“姓名”前增加“个人编码”一栏,以便将退休人员从原企业户名下划转到街道户名下进行社会化管理,同时报一份给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备份。 5.街道档案专管员对所接收的退休人员档案进行整理清点,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管理。街道根据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信息来源:市劳动局)
C. 企业退休人员如何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手续有哪些
1、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需要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移交函”,之后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退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1)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
(2)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
(3)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4)退管活动资金;
(5)移交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6)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移交协议书;
(7)移交人员档案;
(8)养老金存折账号复印件;
2,单位移交后,退休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需要提交:
(1)退休证;
(2)身份证;
(3)企业退休人员联系单。
D. 企业参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需要向劳动局交费吗
E. 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其意义:
一是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广大退休人员应当享受幸福、安定的晚年生活,社会化发放有了经济上的保障,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可以更好地实现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保障发展完善的一个必然选择。
三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破产兼并企业增加,一些企业退休人员失去了原单位的依托,亟需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为他们提供相关服务。
F.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是多少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可按年度或者一次性向企业收取。其收费标准各地不同:有分年度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每年80-100元;有一次性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800-1000元。对半停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减半收取;对实施破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免交。当地的具体标准和收法,可以直接去社保局询问。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目前,有的地方把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
退管服务的意义: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这是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其次,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其三,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另外,现在不少退休人员的子女不能在身边照料,也迫切希望社区组织给他们以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管理服务内容:
1.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基本信息实行社会化管理。
3.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4.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
5.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活动。
6.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
7.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8.协助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9.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10.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管理服务方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
1、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 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请问:提问的题目是否符合高质量要求,难道还需要回答者来把关吗?!
G. 听说企业退休职工工资要交给街道居委会管理是真的吗
这个完全是毫无根据的传闻。企业退休职工工资都是由社会保险局来负责发放的。怎么会交给街道居委会管理呢?
H. 企业雇佣退休人员还需要给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吗
社会保险中主要考虑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故针对此二者进行分析,(1)关于工伤保险方面: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均没有规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不少地方规定明确排除了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9条第(三)项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待遇的排除范围,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不过也有部分地方,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文件)第4条中也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从上述中可见,各地并未明确强制规定受聘单位必须要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其中南京、厦门、北京等地已明确指出不予受理或排除,而上海及中办发〔2005〕9号文件,规定了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可参照执行。(2)关于养老保险方面:
退休返聘人员无需再缴纳养老保险。因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观之,立法者认为:因退休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终止,否则无需强行终止期限未届满的劳动合同,但其前提是劳动者退休时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离退休人员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再次聘用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作为特殊性质的群体,其已完全享受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的基本保障权利,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面探析,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3、无约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把养老保险金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已聘用退休人员?根据前述分析,退休返聘人员与受聘单位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属于民法领域关系,关于工作内容及权利范围均由聘用协议约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2条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第4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