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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招募境外人员

发布时间:2022-01-30 00:18:05

① 退休干部被以社保养老保险金高医院人事工资低为由拒发新增补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三个特征。
3、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
4、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的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答:联系: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本质区别:二者性质不同,目的不同,资金来源不同及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6、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指政府在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经过立法,对因年老、患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7、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答: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9、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市人才开发中心存档人员(不含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中的聘用人员)、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已改制为企业的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请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0、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单位按养老保险范围内工作人员上年度末缴费工资(以下均简称“工资”)与离退休、退职人员月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之和计提24%,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末工资计提3%,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末工资计提4%。
11、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为:机关单位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和省统一保留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事业单位包括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固定部分)、津贴、奖金(活的部分)、省统一保留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12、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纳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委托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13、社会保险费能减免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14、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应按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个别单位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可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在三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经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基金利息。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者,其间断时间或不按规定缴纳时间皆不得计算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
15、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如何接受职工监督?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并保证缴费记录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缴费个人分发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16、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含义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养老保险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ll634—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所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社保机构按一定比例将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帐户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基金。
17、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何时开始建立?
答: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我市市直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从1996年1月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从1997年6月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自参加工作、首次缴费之月起开始建立个人帐户。
18、个人帐户记帐比例是多少?
具体记帐比例为:1996年1月至2001年12月,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约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16%,从2002年1月开始,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11%。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单位缴纳部分划入。
19、职工调动工作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调出人员应凭工作调动通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人员异动表》和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到业务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个人账户如何进行转移?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自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33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7月起。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一律只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个人帐户资金。
21、什么是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指实行养老保险前的有效工龄。即: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为本人自参加工作时间起至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止这一段期间内的有效工龄。
22、缴费年限有何作用?
答:工作人员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构成,缴费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23、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何区别?
答: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24、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所招收的全民固定工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的人员,不要补缴养老保险金,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单位干部职工开始整体参加养老保险的上一个月止。具体补缴标准是:(1)1993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2)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5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
25、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当地政府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日起有效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市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1997年5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26、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答:有关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湘政发(1996)3号文件和潭政办发[1997]18号文件都规定,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扣缴。
27、职工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调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持政府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8、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
29、公务员流动到企业单位时,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3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辞退、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手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划转,让其继续投保。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按照湘劳社发[2002]9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湘政发[1997]43号和湘劳社发[2002]5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31、参保单位发生变更时怎样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答:参保单位出现分立或兼(合)并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养老保险金的,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出现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10年的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32、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答:国务院文件(国发[1978]104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33、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是什么?
缴费单位中凡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34、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有哪些?
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项目有: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按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津补贴23.8元(女的另加妇女卫生费)、奖金5-15元。暂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护理费及部分离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35、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形式是怎样的?
答:目前,市直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委托参保单位代为发放。改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部分离休干部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直接把养老金按月存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养老金帐户(存折),离退休人员可随时支取。
36、参保人员没有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按照湘劳社发[2002]24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无新的规定之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中,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5周岁)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照和参照公务员条例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所在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被批准退休前的缴费工资。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其个人帐户也不再从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转。其基本养老金(含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37、参保职工在职死亡后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8、参保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上的储存额未领完怎么办?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人个人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39、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怎样计发?
答: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三部分构成:
(1)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6O%计算的部分;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个百分点。
(2)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1%的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20%。
(3)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应缴费月数发给的部分,实际缴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按照这个办法,一个缴费年限在3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是退休时工资总额的96%,比按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高1个百分点。
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如果工作人员退休时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全低于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的退休费数额的,仍按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
40、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果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不另发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1、养老保险稽核的内容是什么?
答:养老保险稽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符合国家规定;(3)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5)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6)社会保险待遇和享受的条件以及生存状况;(7)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42、参保单位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对参保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如何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答:(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应全部留存财政专户,除预留相当于1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它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4)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并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5)对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由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从1993年开始进入养老金的。

② 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原则,国家是如何规定

  1. 离退休干部只能在指定的合同医院和自选一家就近医院就医

  2. 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必须有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开出的转诊介绍信,否则相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 因急症需抢救的病人,可以到就近的任何一家正规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继续治疗。报销时需要附急诊诊断证明、收费明细单、收费收据需盖急诊章。急诊时,汤药、中成药不列为报销范围

  4. 普通门诊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时需要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收费收据、检查和治疗费明细单、药品明细单

  5. 药品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一次性医用耗材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离退休干部外购药品,必须持加盖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外购章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时需附外购处方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发票

  7. 凡享受医疗照顾的蓝卡离退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需经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开出用药证明

  8. 短期去外地探亲时,需报医务室备案,如需在外就医,只报急诊医药费,报销要求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9. 处级及处以下退休干部使用“部分自费”药品时需个人负担的,按照西药自费10%,中成药自费5%的标准执行

  10. 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医用材料,个人要负担全部费用的15%。离休干部使用心脏支架不需要个人负担

  11. 住院时,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享受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12. 报销医药费时间要求:当月发生的费用,尽量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下月28号。

(2)退休干部招募境外人员扩展阅读:


③ 我是军队退休干部,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可以娶外国人么

无论任何情况都不可以。
因为军官是特殊人群,涉密人员,别说外国人,港澳台都不行。
除非你脱离军籍,退休可不是脱离军籍。

④ 退休干部两项待遇是什么

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政治待遇主要包括按照享受级别阅读文件,听报告内,订阅刊物,参加一些容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授予荣誉证、荣誉章,安排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各类生活补贴、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福利待遇等。

⑤ 退休人员如何在网上进行社保年审

1、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3、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4、停工留薪期工资(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⑥ 组织部门有关科级干部退休后随子女定居国外有何文件规定

需要向组织部门进行提前备案申请,退休后经组织同意是可以到国外定居了

⑦ 退休干部出国定居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技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派驻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⑧ 退休干部稿酬合法吗

退休干部。稿酬相当合法了。认为人退休了,总要做些事情。高镐写作是一项很好的选择,锻炼你的头脑锻炼,你的思维同时又有一部分收入,你退下来了,跟你的袁岗位没关系了,所以给稿酬正常。

⑨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是否还要求其“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不要求。

只要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掌握了国家秘密,就不能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不管是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叛逃罪最初是出现在我们1997年的新《刑法》中,那么到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个罪名作了一个修改,可以说要求更严了。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那么按照《刑法》的规定,只要有这种叛逃行为,就构成叛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退休干部招募境外人员扩展阅读

2020年4月15日,是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机关先后在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重点领域破获了一批危害我国家安全的大案要案。

国家安全部新闻办对外披露了几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危害我国政治安全的案例:云南一名退休干部主动与境外敌对分子勾结,谋划实施恐怖活动,妄图通过暴力行动推翻国家政权。该案还在犯罪策划阶段,就被国家安全机关一举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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