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是因为特殊情况可以提前申请退休。
二、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三、如果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没有缴纳15年退休金会相应减少。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 单位对离退休职工有纪检监督责任吗
单位对离退体职工有纪检监督责任吗?应该没有了,因为,职工以退休,就不是原单位的职工了,他离开了原单位以无权纪检监督责任。
3. 人社部发【2012】55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享受津贴对象
是这样规定的: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检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津贴的标准为,从事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人员每人每月320元,从事其他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每人每月220元。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列入工资统发。调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管理机关中符合享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以外其他其他岗位津贴条件的人员,根据岗位主要职责确定应享受的岗位津贴,不得同时享受体现不同工作职责的多项岗位津贴。
给你一个参考:
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东县财政局
东人社〔2013〕49号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文件以及省、市相关要求,现就我县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人员。
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列入工资统发。调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对符合享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以外其它岗位津贴条件的人员,根据岗位主要职责确定应享受的岗位津贴,不得同时享受体现不同岗位职责的多项岗位津贴。
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规定,按照人员的在岗在编情况核准发放对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加强监督检查。
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东县财政局
2013年3月20日
4. 请问领导干部退休了三年才能参加社团活动的文件
摘要 活动协会(团体)是丰富离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活、生命质量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为加强我院离退休人员文体活动的管理,促进身心健康,有序和谐地开展各项文体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5. 对退休人员如何使用党纪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如何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
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01
关于立案依据。
监察机关发现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在立案决定书中立案依据部分除引述《监察法》有关条款外,还可以一并引述《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监察机关立案决定书中立案依据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还应当引述《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
02
关于“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把握。
《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相应按月发给退休公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只能降低、不得取消,但退休的公职人员享受的其他待遇则可以相应调整,故《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将《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为“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里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政治待遇,也包括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医疗、住房等生活待遇。
根据以上情况,对退休的公职人员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可以相应降低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并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其他待遇。若其在处理时系中共党员,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在送达其所在单位和相应人事部门的党纪处分通知书中一并写明上述待遇调整事项,由其所在单位按程序办理;若其在处理时已非中共党员,按照管理权限,监察机关可以作出《关于对×××享受的待遇予以调整的处理决定》,文书格式可以参照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的要求,其中需写明“依照《政务处分法》第××条(处理依据)等规定,本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但鉴于×××已经退休,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时在其中要告知被处理人的救济权利和途径。
6. 谁有————中核219号文 《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3.07.12
【实施日期】1993.07.1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3〕61号
【主 题 词】
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到1992年底已
达2600万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要求实现离退
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是政府
的职责,也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研究,
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办法,以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为离退休人员创造一个良
好的生活环境。为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
务组织
目前,许多地方已经成立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委员会,下设管理服务办公室,
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文体、社会公益活动,受到了离退休人员和企业
及社会的普遍欢迎。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未受到
重视。为此,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建议当地政府学习有些地方的
做法,尽快建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制定离退
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方针、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负责监督管理服务费用
的使用。委员会可由劳动、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成,日常工作主要由社会保险管理
机构负责。其职责是:指导各级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管理服务费
用的筹集与管理;组织指导以社区为单位兴办家务服务公司等第三产业,为离退休
人员的特殊需要提供服务。各级管理服务机构可配备少量管理人员,可聘请身体条
件好、年龄合适又具备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且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离退休人员参加
管理服务工作。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并
充分发挥我国社区建设的优势,逐步在各街道办事处建立起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
构。离退休人员居住相对集中的大型企业和远离城市的企业,可在企业内设立离退
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由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双重领导,积极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对居住在农村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地成立
管理服务机构。
在已经由工会组织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地区,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
参与和配合,与工会共同搞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内容
首先要认真对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责进行一次调查分析,弄清楚哪些职责应逐步
由企业分离出来,主要由管理服务机构承担。
各级管理服务机构要本着“诚挚关怀、热情服务”的宗旨,切实为离退休人员
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形成“养、医、乐、学、为”一体的综合
管理服务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1.尽快实行离退休费用的社会化发放,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减轻企业的负
担。发放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也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管理
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
放。
2.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学习,使他们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内、
国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举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大学,
让他们能学习一些专业知识,充实晚年生活。
3.关心离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热情、周到的生活服务。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
务机构要建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档案,及时了解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和身体状况。
对家庭经济条件差、生活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要尽可能帮助解决;对身体条件差,
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因病住院需要护理等特殊需要的离退休人员,要通过组
织互助服务和家务服务公司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只收取成本费用),以
减轻其家庭的负担。
4.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教育,使离退休人员明确了解自己
的合法权益。对无理扣发离退休费,虐待离退休人员,侵犯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
现象,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制止,必要时可诉诸法律,以保护离退
休人员的切身利益。
5.组织多种形式的娱乐健身活动,使离退休人员延年益寿,安度晚年。同时可
以充分利用离退休人员的特长,组织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让他们发挥余热。
三、要因地制宜地建立离退休人员活动基地和福利事业,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必
要的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
目前有的地区建立了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了娱乐活动场所
和生活服务,得到了离退休人员的赞扬。但也有少数地区存在不顾基本条件而贪大
求全,急于建立大型活动中心、甚至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现象。各级劳动部门对此
应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予以纠正。今后,活动基地的建设要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
合,重点放在社区”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要将分散建立以社区为主的、小型的不
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基地为重点,以利于更多的离退休人员参加活动,并根据离退
休人员的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惯设置相应的娱乐活动项目。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兴
建“养老院”、“老年人康复中心”、“临终关怀中心”等社会福利性的生活服务
设施,也可以组织身体条件好的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兴办家务服务和护理服务为
主要内容的福利事业和实体。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所需经费,按各地现行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分工,
由劳动部门或者工会分别商当地财政部门,通过一定的渠道专项提取、专款专用,
并应及时将各项经费下拨给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于远离城市、离退休
人员居住相对集中、以自己管理为主的企业,应将这些企业上缴的管理服务费用的
大部分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可由地方自行制定。
中核219号文 《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应以此文件为依据
7. 如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
地方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好人大监督权,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保证改革发展稳定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两院”公正司法为重点,在
把握监督规律、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
推进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推进“两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我们从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出发,坚持依法履职、突出重点,注意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发挥人大法律监督的优势,加强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两年来,针对非典防治、土地使用和耕地保护、经济结构调整、科技教育发展、环境保护及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先后对传染病防治法、土地承包法、科技进步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16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检查和视察,督促有关方面认真、妥善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地区为了扩大经济发展空间,在征占农村耕地方面有不规范行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带来一些影响,使失去土地的农民收入和生活难以保障。对此,我们一方面督促政府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另一方面,立足于落实执政为民和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保证农民土地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长效机制,促进政府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二是以推行部门预算管理和保证法定支出增长为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去年年初,从工业、农业、文化、城建和公检法等几大方面,选择了20个单位和部门,推行部门预算管理试点。在审查部门预算时,坚持把预算内、预算外支出和预算外收入使用,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对公用、专项和人员3项经费进行把关,确保部门预算合法、合理。对农业、科技和教育经费的支出,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抓住制定预算、执行预算、批准预算几个关键环节,严格进行审查监督,保证法定支出稳定增长。2003年与2002年相比,我市农业、科技、教育3项法定支出分别增长15.7%、16%和17.1%;2004年的预算安排,农业、科技、教育的法定支出比2003年分别增长15.6%、15.3%和16.7%。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针对沈阳市离退休人员多、下岗职工多的特点,把确保社会保障投入增长作为预算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较好效果。2003年决算和2004年预算与2002年相比,我市社会保障投入平均递增17.9%。对预算监督方式也进行了改进,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和发挥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政府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常委会报告。
三是围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切实加强工作监督。市人大常委会把积极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信访案件,作为加强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2003年以来,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达1.35万人次,我们坚持热情接访,细致梳理,认真交办转办,加强督办,使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如对涉法上访案件,交司法机关办理291件,司法机关认真进行复查审理,纠正了处理不妥、裁决不公的案件。同时,注意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注重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人大监督司法案件的规则和程序,进一步强化个案监督。去年上半年,从154件申诉、控告案件中,筛选了6件典型案例实施监督,主任会议逐一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是认真开展述职评议,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从本届人大开始,市政府副市长、市法院院长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年终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所有的市管市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副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对市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副职领导干部,每年选择部分同志进行述职评议。2004年,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推荐和表决,决定对公安、经贸、农发、卫生等4个局的局长进行述职评议。民主测评和评议的结果,作为市委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人大依法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加大监督力度。对“两院”提交给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参与考核。另外,建立法官、检察官“文书档案”,考核其审理案件的总量、错案率及群众涉法信访案件发生率等情况,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评议和任免的重要依据。采取这些措施,促进了“一府两院”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干部管理任用机制。
五是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加强对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落实。我们把督促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作为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采取督办措施。对代表议案的办理,常委会设立审议和督办程序,坚持一抓到底,确保代表议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例如,我市城内的细河,多年来流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危害城市环境和市民健康,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以往几届人大代表都提出治理细河的议案。2003年换届以后,我们抓住这一连续提了十几年的代表议案不放,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多次进行审议和讨论,连续组织视察和检查,督促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终于使细河得到彻底治理和改造。2004年上半年,我们又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统领,以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采取多项有力措施,对沈阳北部大开发、加快小城镇建设、蒲河治理改造和农田排灌设施改造等4件涉农代表议案加大督办落实力度,均取得明显成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常委会则针对不同情况,向承办部门提出严格要求,并以办复率必达百分之百和提高办结率、代表满意率为目标,实行督办协调、检查通报、评比表彰等制度和措施,推进代表建议的办理落实。2003年,我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共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1156件,其中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应当办理的987件,到年底不仅办复率达到百分之百,而且已经解决和基本解决的达985件。作者为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8. 如何加强纪委自身的监督实现自我
一是完善制度,约束纪检监察干部行为。“灯下黑”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序上暴露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管漏洞和制度缺陷,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强化纪律检查工作垂直管理”的要求,同时,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也对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作出明确部署:“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这些举措正是为了从制度上预防“灯下黑”,然而,仅靠这些措拖还远远不够,还需对措施进一步细化,形成长效机制,以有效约束纪检干部的行为,如海南省纪委监察厅新近出台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规定》,分别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一般干部的监督、执纪办案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作了全面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全面具体可操作性比较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借鉴,对解决“灯下黑”一定能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
二是转变作风,提升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免疫力。纪检监察干部并不具备天生的腐败“免疫力”,外界的不良影响,很可能让“裁判员”们无法做到秉公执法,甚至为腐败开后门,充当保护伞,危害党的形象和党的事业,因此,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着力提升自身免疫力,避免“祸起萧墙”。首先,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修身立德,主动培养公正不阿的品格,自觉抵制不当之风,自觉、模范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别人不做的事自己首先不做,要求别人不违反的纪律自己绝不能违反,从自身抓起,以过硬的作风,落实“三转”要求;其次,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党性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刚正不阿、一身正气,坚决与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再次,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培养和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工作作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反对“假、大、空”,坚持察实情、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从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为出发点谋划工作,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最后,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严于律己、秉公执纪、文明办案,以实际行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
三是强化监督,加快内外循环监督机制建设。为了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的廉洁性和纪检监察权力不被滥用,除了运用常规的教育、查处、再教育的方法外,还应该运用现代科学的手段强化内外监督,以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首先,要成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再“干净”的岗位,也会受到“污染”,只有受到监督,权力的“野马”才不会脱缰、才不会失控、才不会沦为谋私利的工具。中纪委监察部在今年实施的机构改革中专门成立了干部监督室,随后,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也都相应成立了干部监督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初衷很好,只是容易产生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错觉,因此,在人员配备上一定要慎重选择,这些人员一定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有较全面的纪检监察业务水平,有较强的党性和好的人品,可倾向于现在已不参与日常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如退居二线或是退休人员,并且这部分人员所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直接受纪委书记领导并向纪委书记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专门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政的廉洁性、履行职责的正确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执行纪律的公正性问题,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其次,要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现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文件和规定,大多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对违反工作程序等一般性工作环节管理监督的多,对一些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约不够。为改变这种现状,可以考虑启用一种新的内部监管模式,把各项制度和规范的东西进行“编程”,并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网络固定下来,所有的工作都设置相应的办事流程,办事流程固化后,自动记录、存档办事结果,人为无法修改结果,实行一种客观、真实、公正、规范的“在线”管理。再次,要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增强内外循环监督。重点是逐步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公开透明,从实际出发尽量减少纪检监察工作的神秘感,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建立立体、全面的监督模式,如可以引入新闻监督、舆论监督、网络监督以及外聘监督员等形式,加强对纪检干部作风、执纪执法等方面的监督。此外,纪委、监察局也要经常向人大、政协等通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与外部监督组织交流情况,接受监督。
9.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几年内不得从事
《监察法》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9)加强退休人员监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