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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退休待遇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2-01-27 21:17:33

⑴ 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金如何计算

退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意事项: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

退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

退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3、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拓展资料: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⑵ 北京退休金计算方法

按照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⑶ 二O二一年三月份退休北京市企业怎么计算退休金

退休金不是由北京市企业计算的,而是由北京市社保局计算的,根据你交养老保险的年限,基数计算出退休金额度,最低不会低于北京市最低人均收入!

⑷ 北京市退休金怎么算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仅限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人员、之后参工的视同缴费年限人员)。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98年6月30日前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为1)×视同缴费年限×1%)+(退休时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附件一: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同 + G实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 为“基础养老金”;

(2)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 +……+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

(4)Xn , ……,X1993 , 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 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 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 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 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⑸ 北京的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是什么待遇啊

既然是企业干部退休,就要按照企业退休办法计算养老金。只能按照缴费多回少和答缴费年限长短来计算。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局对于他们在军队期间的缴费有相应的规定和计算办法,绝对不会亏待你。

⑹ 大学毕业在武汉专科学校工作9年后离职到北京企业工作,退休金该怎么计算

退休金是根据你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你的工龄,还有你在职期间的工资来计算的。而且你只能在你的户籍所在地享受退休待遇,除非你在外地缴纳社保10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当季的退休待遇。

⑺ 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死亡丧葬和抚恤金怎么计算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7-12-08 19:08 - 阅读:2279 - 评论:0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章) 河南省财政厅(章)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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