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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退休职工有取暖补贴吗

发布时间:2022-01-27 18:03:02

1. 北京社会退休人员有取暖费吗

摘要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绝大多数人有,虽然取暖费属于福利待遇,而不是国家或地方政策的硬性规定,但北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取暖补贴确是普遍现象。企业单位参保人退休后:绝大多数人一般而言,国企单位退休的绝大多数都有。

2.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有取暖费吗请公布具体文件!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有取暖费吗?我认为北京市灵活的就业人员退休了以后肯定是有取暖费。而且每个月都在三千块钱左右。

3. 北京社会退休人员有取暖费吗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街道社保所办理退休的,或在职介专、人才退休,档案关系转到街属道社保所的人员,均可享受全暖补贴。算是政府对没有单位的社会化人员,尤其是下岗人员的人文关怀吧。最高可按60平米,每平米15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每年3月或9月到社保所提交采暖证明、退休证、房本、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通过审核的,每年最高可领取900元的补贴。一般都是直接打款到个人的养老金账户上。一般3月提交材料的6月底发,9月提交材料的12月底发。

(3)北京退休职工有取暖补贴吗扩展阅读:

1、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应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未满退休年龄的。50岁以下的男子;这位妇女不到45岁。

3、工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满10年或连续工作满10年者。

办理辞职手续,必须具备以上3项条件,可由所在单位所在管理机关,报任免机关或劳动部门批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退休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一次性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4. 北京市职工领取供暖费的相关文件或政策是什么

最新的只有2006年的《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政府、单位和采暖居民用户三者关系,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第三条 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以下简称自采暖),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
第二章 自采暖补贴的认定、标准与发放
第四条 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单位),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
(一)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持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将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填写的《申请表》登记备案后,向该管理单位提供《核对证明》。
(三)自采暖居民住户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每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领取经确认的《核对证明》,《核对证明》复印件无效。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居民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可按照标准领取不足面积的自采暖补贴;居民有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居民有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 第八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
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申请补贴,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补贴,由该社保所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同级老干部管理部门申请补贴,并由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批准备案。 第九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
特殊群体中征地超转人员、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其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为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其余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 特殊群体中优抚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住房补贴标准按离休干部生前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补贴。其余特殊群体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发放方式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由审核认定部门发放。 第四章 资金渠道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贴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送交的《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行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特殊群体救助资金;负责在同级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房改部门负责对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
第十九条 建设部门负责对自采暖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老干部部门应为各自负责的特殊群体制定明确的自采暖补贴申请、审核、备案登记及发放程序等相关细则,保证特殊群体能按时足额领取自采暖补贴。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确定对自采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居民住宅改革政策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的列支科目是“公用支出-取暖费-职工宿舍取暖费”。
第二十六条 已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的区县,按新的供热收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人员按中央和部队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按各部门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原《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作废。

5.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退休人员为什么没有供暖费

北京市规定供暖费是由本人的工作单位来报销,进入企业成本。
所以本市退休人员需要到原退休的单位报销供暖费。

6. 北京退休人员取暖费怎么发

7. 北京下岗退休职工有没有取暖补贴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8

8. 南方退休人员住到北京有采暖补贴吗

南方退休人员住在北京有采暖补贴吗?到物业去开证明,然后到你原来的企业去报销,是这个样子

9. 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工的取暖费,物业费有文件规定吗

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工的取暖费,物业费是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报销的,但没有文件规定具体报销的额度。

10. 关于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工的供暖费收缴及报销办法

北京市供热收费标准居民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费24元。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规定:

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房,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

(2)首次报销的,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0)北京退休职工有取暖补贴吗扩展阅读: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

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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