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退发[1992]3号文件中: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算数不
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但离休人员发的补贴(如副食补贴、交通补贴等)不作为计发其1——2月生活补贴基数。如果补贴也作基数,那就是重复补贴了,有何不明白呢。
⑵ 在2019年退休的人员2020年补发休假补助该怎么申报
及时的进行补发相关的一些他的资金进行申报处理,包括他的退休人员。
⑶ 我母亲是离休遗偶,如何写申请写生活补助
这都是有补助的 你父亲的单位给的 我爸是退休 我妈没工作都有 我这里农村的300 城市的450 何况离休 更高
⑷ 离休干部离休费生活补贴有哪些文件哪些
1、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3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和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社局先和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精神,红军每年增发3个月工资、抗日前期每年增发2个半月工资、抗日后期每年增发2个月工资,解放战争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在每年一月份发给。(注:月工资为基本离休费)
2、每年底发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给我省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2年开始每年给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省级每人每年1500元,厅级每人每年1300元,处级每人每年1000元,科级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每人每年1300元,副教授每人每年1000元,讲师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发给。
3、护理费。
根据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0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2500元,随离休费每月发放,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4、特需经费。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6号)精神,离休干部每人每年的1000元特需经费如按惯例发给离休干部个人的,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发给(从2016年元月起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
5、参观考察费。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当年内未组织到市外参加考察的离休干部,年底每人发给参观考察费200元。
(4)追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请示扩展阅读:
离休干部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
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3、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4、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5、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6、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⑸ 关于物价上涨,怎样写增加职工生活费标准的请示
列举一些数字和数据,如近几年物价上涨情况,近几年衣食住行方面的价格对比等
⑹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增加生活补贴问题
首先,要说明一下,不是个人认为怎样就能怎样,这个要看文件规定,不是谁想发多少发多少,想什么时候执行就什么时候执行。
其次,地方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是有文件规定的,其执行时间和执行标准是按照当地的经济条件、实际情况决定,每个地方不一样,一般地方人社局会将文件下发到每个单位,每个单位的财务会根据文件来制表,然后报地方财政,地方财政再拨款发放。
宁波市的规定: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2004 年 6 月 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 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增发生活补贴费。2004 年 7 月 1 日以后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增发生活补贴费。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均按本人离退休时实际担任(或聘任)的职务和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见 附表一至四)。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将这 次发放的补贴列入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离退休费的经费渠道列支。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提高发放标准,也不得自行发放其他津贴。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2、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3、机关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4、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 00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表 1: 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工作年限 11 到 15 年 16 到 20 年 2l 到 25 年 26 到 30 年 3l 到 35 年 36 年以上 职务 市长及相当职务 910 940 980 1020 1060 1100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 790 820 860 900 940 980 局长及相当职务 670 700 740 780 820 860 副局长及相当职务 590 620 660 700 740 780 处长及相当职务 510 540 580 620 660 700 副处长及相当职务 450 480 520 560 600 640 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 390 420 460 500 540 580 附 表 2: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工作年限 11 到 15 年 16 到 20 年 21 到 25 年 26 到 30 年 31 到 35 年 36 年以上 职务 二级 二档 790 820 860 900 940 980 职员 一档 670 700 740 780 820 860 三档及以上 590 620 660 700 740 780 三级 二档 510 540 580 620 660 700 职员 一档 450 480 520 560 600 640 四级职员及以下 390 420 460 500 540 580 教授及相当职务 660 690 730 770 810 850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500 530 570 610 650 690 讲师及以下 380 410 450 490 530 570 附 表 3: 机关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工作年限 5 年以 6 到 10 11 到 15 16 到 20 2l 到 25 26 到 30 31 到 35 36 年以 职务 下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上 市长及相当职务 680 704 728 752 784 816 848 880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 584 608 632 656 688 720 752 784 局长及相当职务 488 512 536 560 592 624 656 688 副局长及相当职务 424 448 472 496 528 560 592 624 处长及相当职务 360 384 408 432 464 496 528 560 副处长及相当职务 312 336 360 384 416 448 480 512 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 232 256 280 304 336 368 400 432 科员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办事员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技师 256 280 304 328 360 392 424 456 高级工 216 240 264 288 320 352 384 416 中级工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初级工、普工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退职人员 138 156 174 192 216 240 264 288 注:1993 年 9 月 30 日前退休的人员,干部可按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工人可 按高级工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 附 表 4: 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工作年限 5 年以 6 到 10 11 到 15 16 到 20 21 到 25 26 到 30 31 到 35 36 年以 职务 下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上 二级职员 二档 584 608 632 656 688 720 752 784 —档 488 512 536 560 592 624 656 688 三级职员 三档及以上 424 448 472 496 528 560 592 624 二档 360 384 408 432 464 496 528 560 一档 312 336 360 384 416 448 480 512 四级职员 二档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一档 232 256 280 304 336 368 400 432 五级职员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六级职员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教授及相当职务 480 504 528 552 584 616 648 680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352 376 400 424 456 488 520 552 讲师(技师及相当职务 256 280 304 328 360 392 424 456 助级及相当职务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技术员及相当职务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高级工 216 240 264 288 320 352 384 416 中级工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初级工、普工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工人 退职人员 138 156 174 192 216 240 264 288 注:1993 年 9 月 30 日前退休的人员,干部可按四级职员(一档)及相当职务人员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 工人可按高级工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审批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 姓名 性 出生 工作时 身份 离退休时 人员类 离退休 离退休时连 生活补贴 备 号 别 年月 间 职务 别 时间 续工龄 费标准 注 注:人员分类按离休、退休、退职填报。
⑺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4、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7)追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请示扩展阅读:
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为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上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离退休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活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务员退休制度
⑻ 有补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费补贴的消息吗
没听说有什幺补贴,只是上调6.5%的养老金!
⑼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问题
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9)追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请示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注意事项:
对于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此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
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