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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干部职工退休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19 16:11:17

1.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有没有新的正式文件

退休抄的年龄规定
一.在单位参保,并且袭从单位办理退休的:
1.男同志,工人和干部的退休时间是相同的,都是60岁退休。
2.女职工,从事管理岗位的退休年龄是55岁,工人是50岁
二.在个体窗口办理退休的:
1.男同志是60岁退休。
2.女同志进入个人窗口参保缴费超过3年的,一律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和待遇,50岁退休。没有超过3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55岁退休,工人50岁退休。
三.从来没有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直接进入个人窗口参保并且退休的:
1.男同志60岁退休。
2.女同志55岁退休。

2. 国家干部级退休年龄规定

处级以下大本钱60岁厅级以上另有规定

3. 湖北省女干部延迟退休实施文件

前年国家曾发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副处级和具有高职称的女干部延迟到60岁退休!整体的延迟退休的政策尚未出台!

4. 国家关于退休的文件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关于工人退休年龄、特殊工种、病退相关内容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五届人大会二次会议原则批准),规定干部退休年龄相关内容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公务员养老保险缴纳及养老金领取衔接制度的相关内容

5. 鄂人社发2014年29号,30号文件,分别是什么内容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加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0号)

6. 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文件

有关文件规定如下: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6)湖北省干部职工退休文件扩展阅读:

2012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答复网友提问时表示,推迟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这一表态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关注。随后,有媒体报道,据专家推算并预测,我国养老金缺口到2013年将达到18.3万亿元。这条消息再次将延迟退休问题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对此,人民日报昨日援引人社部有关负责人的话说,的确在对“延迟退休年龄”展开研究以向国家提出相关建议,但进行政策研究不代表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即将更改。

早在2005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进行过此类研究。如果要启动改革,肯定会深入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间的公平公正,在逐步达成共识后再实施。

7. 最新的干部职工退休年龄规定是

最新的干部职工退休年龄规定是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根据版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 请问我国国务院有哪些关于职工退休文件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领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肌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沈,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肌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工人退休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的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的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十一条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会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过去有关不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推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20年,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9. 湖北省涉军退休规定

涉军人员提前退休政策
一、正常到龄退休
1、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2、提交材料。
(1)档案证明
(2)户籍证明
(3)二代身份证
(4)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交到到龄之月、打印个人账户)
(5)职工人事档案
3、审批执行。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

二、特殊工种退休
1、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在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工作满9年。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
(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4)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部门认可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档案记载真实明确。
2、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公示证明(企业公示10天)
(3)档案证明
(4)户籍证明
(5)二代身份证
(6)养老手册(养老保险费交到申报之月,并打印个人账户)
(7)职工档案
3、审批执行。年初单位填报当年度到龄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报市社保处备案。由单位于每季度末15日前提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职工的有关材料,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

三、病退、退职
1、条件:
病退:(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3)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1)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3)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提交材料: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职工病历
(3)公示证明
(4)本人申请
(5)档案证明
(6)户籍证明
(7)二代身份证原件
(8)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交到申报之月并打印个人账户)
(9)职工人事档案
3、审批执行。
(1)申报:职工患大病由企业劳资人员(或亲属)在患者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持患者住院病历、档案证明、本人申请到劳动保险处福利科申报。
(2)鉴定:组织县以上医疗机构专家,对申报病退、退职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出具由两名以上医疗专家签字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公示:将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4)执行: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

四、涉军人员退休
1、条件:
(1)军转干、志愿兵、对越参战、破产企业失业军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义务兵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3)自主择业的复员干部,达到法定(正常到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扩面参加社会保险军队退役人员达到法定(正常到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2、提交材料:
(1)本人申请
(2)档案证明
(3)户籍证明
(4)二代身份证
(5)养老手册(养老金交到申报之月,打印个人账户)
(6)职工档案
(7)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8)失业手续(2004年底前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审批执行。根据市社保处审批结果,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

五、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待遇及遗属认定:
1、条件:
(1)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
(2)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满50周岁,子女不满16周岁,子女在中学上学可延长到18周岁)。
2、提交材料:
(1)死亡退休职工档案
(2)死亡证明
(3)遗属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
(4)遗属照片6张
(5)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登记表
4、审查:
(1)查阅职工档案,确认死亡职工离(退)休时间,确认直系亲属姓名,生活来源等。
(2)以上内容职工档案记载不完善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遗属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的由两名负责人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
5、执行: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遗属补助花名册》,执行有关待遇。不符合条件的遗属说明原因,退回有关材料。

10. 鄂人社厅(2016、37)文件湖北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除了上海复、北京今年上涨的养老制金已发放和云南、陕西、安徽、四川、福建、江苏等地已公布调整方案之外,其他各省(区、市)尚未出台方案。但湖北省的调整方案已上报待批准,2016年增加的养老金从1月份补起,并将在9月30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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