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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退休经费

发布时间:2022-01-18 04:03:52

❶ 中央社保和北京社保退休费核算的区别

中央社保和北京社保退休费是有区别的,北京社保退休时的工资也得高一些,中央社保是根据各地方的情况进行核算的。

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1、参保对象不同,社保的参保对象为缴费单位职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本区户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自主就业人员。而农保的参保对象为本区户籍、年满十六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

2、缴费标准不同,(社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按照职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根据规定的数额缴费。

3、领取年限不同,农保最低缴费年限15年,享受退休养老待遇最低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而社保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2014年7月起新增项目)三部分组成。办理居保到龄转养老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办理直接申领基础性养老金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总的来说,农保和社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以及领取年限上,不过不同的地区缴费基数也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标准为准。

❷ 关于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工的供暖费收缴及报销办法

北京市供热收费标准居民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费24元。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规定:

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房,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

(2)首次报销的,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北京企业退休经费扩展阅读: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

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❸ 北京市退休职工打120产生的费用如何报销

目前120急救车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回委、财政部、卫生答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今年,各地正在酝酿将120急救车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例如: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今后,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

❹ >企业离退休职工退休活动经费,国家有政策标准吗

企业退休没有活动经费规定的,企业经济效益好的,可以拿出点企业退休职工的活动经费来组织退休职工活动,这是个别的,大部份企业职工退休后企业就不再联系他们了,别说出活动经费了

❺ 北京市普通职工的退休人员月工资的标准是多少

详细数字算不出来的,只有社保才能算的

养老金跟退休前1年当地社平工资、交费基数和交费时间(含视同工龄)有关,并且跟基数和时间成正比,也就是多交多得

你属于早期参加工作的人,还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更复杂了

你有兴趣,可以去北京社保网查询计算办法,然后自己估算下大概数字 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比例计发的退休费加困难补助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例1,某人,1957年参加工作,1986年退休,连续工龄29年,基础工资40元,职务工资91元,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全额发给后,困难补助为:职务工资91元×14%=12.8元。
例2,某人,1965年参加工作,1986年退休,连续工龄21年,基础工资40元,职务工资73元,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全额发给后,困难补助为:职务工资73元×6%=4.4元。
例3,某人,1951年参加工作,1982年退休,连续工龄31年,原行政18级,87.5元,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其困难补助:原按京人工〔1987 〕11号文件规定为15元;按新办法计算:87.5元×15%(应为16%,但受最高不超过15%的限制)=13.2元,仍可按15元发给。
此次退休人员实际增资低于7元的,按7元发给。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6元。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199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其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将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执行。

❻ 北京市退休金怎么算

  1.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2.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❼ 北京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十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北京企业退休经费扩展阅读: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❽ 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实施细则试行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第二部分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上述两部分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合计低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以补足其差额;高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封顶比例,直至取消.

第四条 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照职工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1992年10月1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数缴费年限.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既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数.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北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做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本办法发行之月起,北京市《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规定的困难补助及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给离退休人员增加10%离退休金的规定,停止执行,每人每月加发20元离退休金,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第八条 职工退休以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下半年根据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当年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各类补贴金额高于调整增加的部分,予以照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做为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适应各种所有制、各种用工形工的规范化的养老金计发基数.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以本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加以指数化.其计算方法是:将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当年指数,再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将平均指数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即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

S=C1/12N*(X1/C1+X2/C2+X3/C3……+xn/Cn)

式中:

S──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例)某职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参加工作,从1992年10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开始缴费,并有90年至93年的工资记载.假定1990-1993年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发别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别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

按上列公式计算,该职工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S=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2877+2418/2650)
=94.23*(0.78+0.85+1+0.91)
=94.23*3.54
=333.57(元)

附件三:

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和参加北京市退休费用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中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

第二条 企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改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但执行《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按《暂行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国家及北京市现行规定计养老金的水平相比,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相比较时不含各类补贴和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10%离、退休金.

第四条 企业职工退休时,以1991年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中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记载为依据(职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暂以个人收入台帐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1日以前的缴费工资(含当年发放的价格补贴).以企业记载的职工个人收入台帐为准.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职工,在国家工伤保险没出台新政策之前,暂按国家和北京现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七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领取退职费.

第八条 自1994年1月起,企业中达到退休年龄,本人缴费不满十年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暂行办法》实行之月起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可按《暂行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其第一部分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出来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可补足其差额,高于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

第十条 符合养老条件城镇临时工按《暂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其他待遇仍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应办理退养的人员,暂不执行《暂行办法》仍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

第十二条 实行《暂行办法》前已退休人员中,按京劳险字(1998)103号文件和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担的金额暂不列入市退休统筹基金.实行《暂行办法》后,退休人员仍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按文件规定由退休统筹基金与企业分别负担.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第一部中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退休人员以4523元计算,以后以北京市统计局每年提供的数字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

1990年至1993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2650元 2877元 3402元 4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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