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职工去世,家庭遗属的最新补助标准
今视网8月29日南昌讯(记者 王小军)出于保障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记者今天获悉:江西近日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
据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各类企业,非因工及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由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和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0元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不再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调整增幅50%以上。
《通知》规定:如果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资金列支渠道:企业死亡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必须为死亡职工遗属预留资金,用于保证支付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企业改制后职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所在改制后单位支付;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改制后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低保待遇。
⑵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去世的,其配偶没有工作,除领取遗属补助金外,还能报销医药费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内三方面内容组成。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⑶ 职工遗属的医保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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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实施范围?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要符合四项条件:一是年满70周岁,二是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三是解放后户籍制度建立起为本市城镇户籍,四是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主要是三类对象:职工遗属、退休老龄职工供养的老年家属(即一老养一老)和社会无业无保的老人。
二、为何要设定年满70周岁的条件?
答:设定“年满70周岁”
的年龄条件,主要是为了解决年龄大、本人难以或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老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对他们已不适用通过缴费纳入现有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而是采取由政府筹措资金为高龄无保障老人提供社会基本养老金及基本医疗待遇的办法。70周岁以上的老人无保障问题,不少是由于当时社会历史原因
等多种因素形成的,当前这个制度就是要解决这类人群在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70周岁以下的老人,大部分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少部分没有社会保险的无保障老人,也可随年龄增长逐步纳入高龄老人社会保障制度内。
三、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满70周岁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不满70周岁的人员,按照目前本市已出台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续保、补保”的方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确因家庭困难而无力缴费的人员,一是通过各种社会帮困措施,帮助其缓解生活或医疗方面的困难,待到达70周岁后纳入本市城镇高龄老人保障制度。二是可多方筹资,通过“续保、补保”解决社会保险待遇。
四、“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镇户籍”的条件如何认定?
答:从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以来,就是本市城镇户籍,同时已经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的,就符合该项条件。这一条件的认定应以户籍原始记载为准。对办理过户籍性质变更的人员的认定,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五、“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条件如何认定?
答:“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是指不具有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的资格,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且未享受上述各项待遇。
六、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尚未建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事务受理中心(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核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医保、民政、公安部门和社保中心联合审核批准后,纳入高龄老人保障制度,享受这一制度规定的养老、医疗待遇。然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享受养老待遇核定表”,以及本人一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医保证》,作为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凭证。对有困难的老人,由社区组织就业援助员、救助协理员等上门服务。
七、高龄无保障老人享受哪些养老、医疗待遇?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这些待遇?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待遇目前为每月460元。医疗保障待遇为门急诊医疗费报销50%,住院医疗费报销7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医保、民政、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核审时,将明确养老、医疗待遇享受的起始年月。养老待遇每月10日发放。医疗待遇目前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到医保服务点报销。报销制度实行一阶段后,将完善结算办法,实行持卡结算,个人不再垫付由医保支付的费用。
八、高龄无保障老人就医有哪些规定?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办理《医保证》时,由本人根据就近原则,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所医保定点医院,一般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然后凭《医保证》在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转诊到其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每次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原则上限于一所,转诊期限为1—3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转诊手续。因病情需要急诊就医的,可选择其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九、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医疗费报销是什么范围?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有关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的规定执行,但不执行分类支付规定中按比例个人自负的规定。如使用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个人不需要先负担10%的药费,而是按实际药费及报销比例报销。
十、已享受职工遗属待遇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是否可以享受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
答:享受职工遗属待遇的人员,在未满70周岁以前,可继续享受职工遗属待遇。年满70周岁后,符合高龄无保障老人条件的人员,享受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不再享受职工遗属待遇,同时办理换领《医保证》手续;个别年满70周岁,但不符合高龄无保障老人其他条件的职工遗属,应继续享受职工遗属待遇。
十一、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原由单位、民政、街道等部门发放的生活补贴,是否还能继续领取?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原由单位、民政、街道(乡、镇)等部门定期发放的生活补贴,低于460元的,原相关待遇不再享受,统一享受高龄老人保障待遇;原享受的待遇高于460元的部分,仍由原部门按原渠道予以补足。
⑷ 退休职工去世后遗属补助
市政二公司应该给你奶奶生活困难补助,每月230元。
丧葬费在社保部门领取共3000元。
抚恤金没有。
⑸ 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另外需要注意: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⑹ 退休工人遗属补助政策
我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爸爸去世了,他单位倒闭了,在社保局领退休工资的,可是社保局表示我爸爸的单位没有改制过,不能申请遗属补助,我们现在正在咨询律师!没办法,现在的社会有些东西不争取的话,就是没有的,他们就是欺负好说话的人,这样的例子碰到好多了。 你的爷爷单位还在,这个还好办,问问单位的负责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不同地方有些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