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返聘工人生病,公司可以辞退吗
退休返聘工人,可以辞退;
退休后返聘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所以是可以解除的;
如果双方之间有协议的,是否有赔偿,依据双方的协议。
Ⅱ 退休人员,重大疾病,怎么报销
到当地医保局报销,不同的疾病比例不一样。
Ⅲ 退休了还在本单位上班生病住院有没有工资和病假
退休了还在本单位上班,劳动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劳动者生病住院没有工资。劳动双方存在纠纷,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主张合法权益。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得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活动并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就法定退休年龄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如美国)没有退休制度,只要劳动者身体健康许可,均可以继续工作。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劳动能力下降,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通常情况下,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有些地区允许购买工伤保险)。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Ⅳ 退休人员返聘工作中因病死亡该怎么赔偿
退休职工返聘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按返聘合同约定处理。
退休职工不具有法定的劳动者回资格,答返聘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也就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退休职工返聘的属于劳务关系,工作中死亡的应当按返聘合同约定处理。
Ⅳ 退休职工做临时工工作中生病回家后死亡怎么办
回家死亡,和单位无关,没有任何赔偿,即使是在职职工也没有,退休职工不是劳动合同,更没有责任了,
Ⅵ 国家对企业工人面临二年多退休的人员,患重病怎么办
国家1978年就有因病提前退休的政策。
Ⅶ 如果是已经退休人员生病不能自理可以找劳动局申请护理费吗
您好!首先要告诉您,劳动局这个政府机构在政府机构改革的时候早就撤销版了。以前劳动局的职能权现在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护理病人的职责,所以是不会为您提供护理服务的。可行的方法是,与您居住地所在社区的社区工作站联系。社区工作站会安排家政服务员或者护工为您提供有偿服务,费用由您的子女承担。谢谢阅读!
Ⅷ 退休人员打工受伤怎么办
1、退休人员办理过退休手续后,已经不能算工伤范畴了,不能要求原 单位给予相应赔偿。 2、现在打工的单位签订的有劳动合同话,可以要求 当前 单位给予赔偿。因公受伤的,都可以要求当前单位进行理赔
Ⅸ 退休职工打工期间休病假,享受病假待遇吗
你好,退休返聘的员工是否享受单位病假工资,按照签订的书面劳务合同计算工资。
Ⅹ 退休人员打工受伤怎么办
如果是农民工的话,就算退休再去打工,在工作中受伤,也是可以按工专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属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