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员死亡后还可以开工资吗
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可以继续支付养老保险金,通常是死亡后的下个月, 就停止发放工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中,对个人账户的继承问题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为: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的比例。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可以继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而不是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此外还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⑵ 退休工人病故后是否有工资
退休工人病故后基本养老金发放到病故当月止。
退休工人病故的,回基本养老金发放到病答故当月止。其死亡待遇,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有规定,一般由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构成。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四川规定丧葬费为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救济金为死亡退休职工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8个月,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当地最低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湖北省丧葬费和抚恤金分别为所在地、市、州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城镇最多困难补助标准支付。
因此,对退休工人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基本上是有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社会保险机构会依据政策规定结算。
⑶ 普通退休人员11月18日去世,12月还发工资吗
摘要 退休老人退休以后不仅每月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待遇放到个人账户中,老人去世以后也有一份“丰厚的待遇”可以发放。这部分待遇能发几个月的“工资”(养老金)呢?
⑷ 老人退休这个月19号去世这个月公资还发吗
退休职工死亡的,当月基本养老金照发,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⑸ 退休人员本月10号拿工资,本月14号死亡还可以拿一个月的工资吗
退休人员在本月10号拿工资,在本月14号死亡的不可以再拿工资了。因为就是在本月31号死亡的也就是本月工资,不能再多开了。
⑹ 我妈每月23日开退休工资 这个月30号去逝还能领下个月工资吗
还能领到下个月的退休工资,然后就没有了。
⑺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月30号去世,下月还能领工资吗
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停发养老金。
⑻ 退休人员去世后工资怎么发放
退休职工死亡后,基本养老金应当发放到死亡当月止,近亲属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死亡,并进行死亡待遇结算。没有及时申报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死亡,退回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
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退休人员的家属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的几种待遇:
1、丧葬费
丧葬费的标准一般是当地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再乘以六,基本全国都有着统一标准。但是也有个别城市有着自己的相关规定,如深圳就有规定:缴费满6个月的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里的养老金余额
在买保险的时候,会出现很多的疑问,就比如说,如果自己买了15年的保险,但是退休后就发生了以外怎么办?那现在根据2018年的最新规定,参保的人员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即家属可以代领。
3、抚恤金
企业的员工如果有家属是由自己独自抚养的,在受保人去世后,其直接抚养人可以领取一次抚恤金。
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9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12倍。
综上所述,无论丧葬费、抚恤金还是养老金账户的余额,都是家属们正当应得的补偿。如果符合相关的条件,应该尽早去社保局办理相关的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