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苏省2019年上半年退休的中人为什么没有参加2019年调整
应该是:2019年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18年底之前退休人员。
『贰』 江苏省有企业经历的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养老金2020年底能调整吗
今年养老金上调5%,这是全国的调整比例,主要参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础养老金的标内准。简单点理解,每容个地区每位退休人员的月基础养老金不同,但是调整的比例是相同的,比如你去年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为4000元,调整后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为4000+4000*0.05=4200元。
『叁』 江苏省中人退休的钱何时补发
补发退休工资?怎么会有退休工资不发的事?政府对退休工资这一块非常重视,几乎从来就没有停过退休人员的工资这一说,所以何来补发的说法?
『肆』 江苏机关已退休中人什么时侯能拿全额退休金
理解错了吗?中人比老人少一千一个月,你政策口口声声说不比老人待遇低,那实际是低的这一部分什么时间补啊?我们现在不想高,但怎么样才能不比老人低,你总要给个说法吗?
『伍』 中人的退休工资标准是什么样的
“中人”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根底养老金+过渡养老金+职业年金。
综上所述,“中人”养老金的组成构造、影响要素都比拟多,但是规范并不低,以至可能比“新人”还高。理想生活中,由于很多中央尚未正式发布“中人”养老金的补发政策,过渡养老金没有发放,招致中人养老金总体程度比“新人”略低。2020年是10年过渡期的第6年,估计后面各地政策将陆续发布,中人养老金的权益有望得到基本保证。
『陆』 江苏省中人退休人员差额补发明天能到位吗
这个的话不知道的,不过你可以放心的是,政府是不会欠你钱的。
『柒』 江苏离休人员死亡后的工资能拿几个月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版的通知权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民发(2011)192号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捌』 江苏省关于退休职工遗属补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8)江苏中人离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虽然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也是给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形式,但毕竟与由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不同。该复函一对此予以了说明。
其次,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应是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该复函二未就“标准工资”的含义予以明确:“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附件《职工工资有关解释》中已阐明,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还包括已经浮动升级的工资。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由此可见,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只是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基本部分,并非全部,其他计入工资总额内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假期工资、派遣赴国外短期工作加发的工资,单位发给的住房公积金等)都不在标准工资之内。
从这点来说,与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给本人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玖』 你知道江苏省南京市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实行新工资标准了吗
江苏省南京市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师兄新工资标准还是按照原来的标准发放,只不过是根据社保进行上调。
『拾』 关于江苏省淮安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的最新文件是什么时间出台的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
第二十九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后,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第三十条 职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发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7)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
二、各省辖市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并公布(详见附表)。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以不高于省辖市上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7月1日予以公布,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1 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2 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3 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 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 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 3人的,计发基数乘12。
各地现行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标准高于上述各项标准的,可暂不变动。
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性质发生改变的,可按变动后的户口性质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六、死亡人员丧葬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不敷使用的,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附:各省辖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单位:元)
市 丧葬费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南 京33503350
无 锡32503250
徐 州27002700
常 州32503250
苏 州32003200
南 通28002800
连去港22002200
淮 阴23002300
盐 城24502450
扬 州27502750
镇 江27502750
泰 州22002200
宿 迁1750175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
五、死亡待遇及标准
(一)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参保人员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在补缴相关费用后,可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
(二)上述各项费用除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外,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不足的,在统筹基金中继续列支。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列支各项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承。
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再按前款顺序支付。
(三)设区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并不定期公布(详见附表)。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 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 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 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 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 3人的,计发基数乘12。
(五)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六)各地现行标准高于上述各项标准的,可暂不变动。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市 丧葬费标准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 3400 3400 1100
无锡 3300 3300 1000
徐州 2750 2750 750
常州 3300 3300 1000
苏州 3300 3300 1000
南通 2850 2850 800
连云港 2250 2250 600
淮安 2350 2350 650
盐城 2500 2500 650
扬州 2800 2800 900
镇江 2800 2800 900
泰州 2250 2250 600
宿迁 1800 1800 50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单位:元)
市
丧葬费标准
直系亲属一 次性抚恤费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
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
4000
4000
1300
无锡
4000
4000
1300
徐州
3300
3300
900
常州
4000
4000
1300
苏州
4000
4000
1300
南通
3400
3400
1100
连云港
2800
2800
800
淮安
2800
2800
800
盐城
2800
2800
800
扬州
3400
3400
1100
镇江
3400
3400
1100
泰州
2800
2800
800
宿迁
2400
2400
700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2号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市
丧葬费标准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
5000
5000
1500
无锡
5000
5000
1500
徐州
4200
4200
1100
常州
5000
5000
1500
苏州
5000
5000
1500
南通
4200
4200
1300
连云港
3600
3600
1000
淮安
3600
3600
1000
盐城
3600
3600
1000
扬州
4200
4200
1300
镇江
4200
4200
1300
泰州
3600
3600
1000
宿迁
3200
3200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