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集体的快退休,单位,个人养老保险都要我个人承担,单位没钱,厂房也卖了
现在你只能这样继续以个人角度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单位没钱,神仙也没办法。
单位的欠账,只能等待解决。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千万别停,停了更吃亏。
等退休后有了养老金,再与原单位打官司,能什么都不怕了。
❷ 集体所有制退休职工有退休金吗
累计交纳社保满十五年的,有退休养老金。
不论在什么性质的企业。
❸ 原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职工可以买断吗
快退休了买断不合适 将来医疗自己要交一辈子 集体到劳动督察大队告他们 可以到上级部门上防 法院起诉
❹ 城镇集体企业剩余财产退休职工可以参与分配吗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没有改制,没有外来资金,没有职工出资,完全是靠劳动形成的积累。因公益拆除而终止得到补偿款在还清所有债务,剩余的净值资产按工龄进行分配,请问退休后死亡的职工可以参与分配吗?
❺ 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是否享有原企业资产的所有权
摘要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集体企业是由集体出资兴办的企业,其资产属于出资方所有。而集体企业的员工是企业经营人雇用的人员,不一定是出资人中的一员,因此不一定享有企业资产。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哦❤️
❻ 工厂要卖已经退休的职工可以回去要钱吗
工厂有你的股份吗?如果有你倒可以回去要钱,否则,退休就安生过你的日子,不要想三想四,退休了钱财已经不重要了,健康是第一位的,想些不该想的事有损健康。
❼ 大集体改制,工龄37年,工厂价值几千万,几十万贱卖领导,职工没有退休金,职业病没人管,有人管吗
如果事实就像你说的那样,你可以开职工代表大会,选出职工代表,像你们的直属局申报,或者集体诸级上访,要求我们应有的权利,一定会有答复的。但是在上访的过程中,不能胡来,不能故意编制事实,不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用正当的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权利。
❽ 大集体改制退休职工有补偿金吗
大集体改制退休职工有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补偿金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当地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不低于去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用于职工个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县(市)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确定。
(8)集体工厂卖了退休职工有钱吗扩展阅读
作为特殊的企业群体,厂办大集体当前面临着诸多难题,主要如下:
(1)、产权关系不清,经营机制不活,属于典型的“二全民”企业。
(2)、资产质量较差,科技开发能力薄弱,发展后劲不足,市场竞争力下降。有些债务负担还沉重。辽宁全省1433户厂办集体企业,累计亏损额为33.1亿元。
(3)、企业经营管理粗放,自主经营能力不强。在这些厂办集体企业中,经营性亏损企业1054户,占总数的73.6%,停产、半停产企业824户,占总数的57.5%。
(4)、是企业离岗职工人员多,生活保障问题突出,再就业压力较大。在这些厂办集体企业中,离岗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67.9%,特困职工高达4.8万人。
由于厂办集体企业大多由主办厂投资建立,并非标准意义的集体企业,因此,在改制中存在着一个集体企业和主办厂之间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界定、分割问题。国企改制必须解决“怀抱”大集体的问题,不能给政府留后遗症。国企也能轻装前进,专注搞好主业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大集体职工
❾ 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退休的职工应该给于经济补偿吗
根据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规定及改制的规定和做法,企业资产全部出卖后,其资金在偿还内、外债务,补发职工工资,补偿临时工、合同工及工伤人员等各种经济补偿后,剩余的净资产可以按出资多少、供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因素进行量化分配。 “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应该包括本企业退休职工,(已死亡一年以上的因失去主体而除外)。而临时工、合同工除在遣散安置时应按规定给予以经济补偿(含两金三险)外,不应再参与这种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的所有权分配。这点,就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企业以及和改制后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本不同的地方。
❿ 大集体厂房动迁退休工人可以分钱吗
大集体企业厂房动迁,退休职工不可以分钱。
大集体企业厂房动迁,属于企业搬迁,因为异地搬迁,不属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在职职工不随迁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职工与工厂已经在退休时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粤人社规〔2013〕3号
二、指导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继续履行。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4月印发)
85、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