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苏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如何计算,女儿可以领取吗
你的情况还未说得很清楚,死者是机关、事业还是企业单位退休的?是省直单位还是哪个市县区的?这些都会有不同文件参考。
一般来说,江苏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病逝后,国家抚恤金最新标准为:死后评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80个月基本退休费;因公牺牲的,为40个月;病故的,为20个月。还有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不过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领丧葬费。
注意了,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计算基数是基本退休费,不是指退休费!所谓基本退休费就是刚退休时算出来的基本退休费加上历年来增加的退休费之和。这么解释有点拗口,也就是说死者的退休工资1800左右,这个退休工资可能还含有津补贴、交通补贴之类的,扣去这些,估计基本退休费会在1500--1600元这个区间。
别只顾盯着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对某些家庭来说重点是办理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遗属,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补助的,如果是以死者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这个遗属补助每人每月都有几百元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有不同标准)!仔细看看有哪些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定要及时申请!办这个要提供遗属和死者的关系证明材料、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具体你去当地人事局当面咨询一下。
抚恤金和丧葬费女儿当然可以领取!不过要提供女儿的身份证、户口薄(女儿和父亲的户口要在一个本上)、死者的遗体火化证(如果没火化则提供死亡证明),如果女儿的户口和死者的户口不在一个本上,则要提交女儿和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将上述证件和材料交给死者原单位,单位自然会派人到所在地人事局工资管理部门填表盖章送批,下个月发工资时抚恤金和丧葬费就到位了。
下面是文件链接:
江苏省的一次性抚恤标准:
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1693/4/_0.html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http://ltc.xzit.e.cn/zjfg/ShowArticle.asp?ArticleID=72
还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http://www.js.lss.gov.cn/ylbx/zxzcfg/200810/t20081021_21150.htm
希望能帮到你!
㈡ 你好我父亲是老邮电职工,病退休养1999年去世,母亲务农至今每月领40元的遗属补贴各地为啥不一样
遗属补贴根据当地政策,统一按月补贴,补贴标准不一致。
㈢ 江苏南通的企业退休职工死亡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
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
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
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具体情况请咨询:南通市政务中心三楼大厅人社分中心离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发放窗口
咨询电话:59001259,或热线电话:12333
㈣ 江苏省退休死亡人员 抚恤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版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权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二、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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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江苏省关于退休职工遗属补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5)江苏邮电退休人员死亡遗属补助扩展阅读:
虽然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也是给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形式,但毕竟与由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不同。该复函一对此予以了说明。
其次,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应是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该复函二未就“标准工资”的含义予以明确:“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附件《职工工资有关解释》中已阐明,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还包括已经浮动升级的工资。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由此可见,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只是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基本部分,并非全部,其他计入工资总额内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假期工资、派遣赴国外短期工作加发的工资,单位发给的住房公积金等)都不在标准工资之内。
从这点来说,与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给本人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㈥ 退休人员去世后 “遗属补助费”怎么发
退休职工去世,去世前其配偶以退休职工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在退休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
遗属生活补助费应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㈦ 江苏省关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正常死亡后遗属经济补助新条件
国家机关来、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源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㈧ 退休职工去世,家庭遗属的最新补助标准是多少
原参保缴纳社保人的供养的亲属或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领取参保缴纳人的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㈨ 江苏省关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正常死亡后遗属经济补助新条件
对于这个问题,一般情况,对于遗属补助的钱,不会太多的,但他要符合条件,即无工作。无收入的才可以的。
㈩ 江苏省遗属补助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困难补助提高标准:
1、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红军时期):1300元
2、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抗日战争时期):1100元
3、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解放战争时期):900元
4、工作人员(含退休)遗属(建国后):680元
二、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10)江苏邮电退休人员死亡遗属补助扩展阅读
遗属补助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