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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法人退休多年

发布时间:2022-01-15 19:18:24

❶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代表要退休,能否继续担任求解

【裁判要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批准退休后,其行政职务自然免除,即无权再代表企业作出民事行为,或代表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装饰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黑龙江珍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塑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号。
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证,塑料公司账目显示是借款而非投资款。××公司是孙德鹏的个人独资公司。三、××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丧失。在企业权益受损时,不应剥夺其获得救济的权利。四、案涉房产是孙德鹏投资以××公司名义建设的,××公司的诉权不能得到保障,孙德鹏和××公司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是不公正的。五、孙德鹏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1.在工商登记上孙德鹏依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为非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不应由主管单位决定,且主管单位已经同意与××公司脱钩,因此,黑龙江省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轻工联合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孙德鹏同志退休的批复》是无效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给法院的函也是无效的。2.清算组的成立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公司是孙德鹏的个人独资公司,塑料公司无权组织清算组。3.关于清算组的效力问题,法院终审裁定之间是矛盾的。二审认定清算组的效力,排斥孙德鹏法定代表人权利。但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798号民事裁定认定清算组没有主体资格,该终审裁定与本案二审裁定互相矛盾。4.塑料公司组织的清算组不具有合法性,应认定××公司尚未成立清算组,应由原法定代表人孙德鹏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塑料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公司目前的法律状态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于2001年12月19日被行政处罚,已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二、根据民法总则、公司法、民法通则等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责任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需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代表企业诉讼,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进行诉讼活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公章收缴不得继续使用,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解散后擅自处置公司资产的,要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三、清算阶段企业法人财产与该企业出资人资产具有同一性。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后,剩余资产归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公司于2001年被吊销执照,债权债务清算早已结束,假如办公楼为××公司所有,也应当归属于塑料公司。四、关于××公司的所有权性质。1.××公司为国有企业,虽然政府部门下达了脱钩文件,但是工商登记中关于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及出资人为塑料公司,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二轻总会的记载均未变更,企业也从未进行改制。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德鹏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孙德鹏在该刑事判决中供认××公司为国有企业,并承认挪用了××公司的国有资产。因此××公司的国有性质是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以及孙德鹏认可的。五、清算组具有合法性。××公司清算组是由省轻工联合会批准成立的,是合法的。吊销执照后,孙德鹏无权代理企业进行诉讼。六、关于孙德鹏的诉讼主张。孙德鹏主张××公司是其个人独资公司,孙德鹏是利用××公司提起个人追索财产之诉,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孙德鹏现为加拿大国籍,并且为刑事犯罪人员,主管部门早已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孙德鹏利用手中××公司公章,假借××公司名义,控制公司财务账目,导致至今不能办理注销手续。综上,孙德鹏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对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二审裁定和××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以及塑料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孙德鹏是否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1993年塑料公司出资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塑料公司委任,其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公司自设立至今,隶属关系虽发生变化,但××公司并未进行企业改制,其企业性质和出资主体并未改变。2007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作出《同意孙德鹏同志退休的批复》,孙德鹏退休时间从2002年4月算起,其行政职务自然免除。××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原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孙德鹏退休及职务自然免除的决定对××公司及孙德鹏具有约束力。2007年11月23日,省轻工联合会作出《关于“成立哈尔滨市××装饰公司清算小组的请示”批复》,同意塑料公司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暂接管××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对孙德鹏进行离任审计。2017年7月8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复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公司的资产清理由清算组负责,公司原领导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企业进行诉讼。同时孙德鹏已经被免职,不能代表公司作出民事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因此,××公司主体资格虽然存在,但因孙德鹏已经被免除法定代表人资格,不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是否进行诉讼应当由清算组决定。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孙德鹏无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诉讼主体不适格,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冯小光
审 判 员骆电
审 判 员潘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兴成鹏
书 记 员张丹
来源:民事审判

❷ 企业法有没有规定国家集体企业法人退休是否可以继续担任法人

摘要 您好

❸ 退休职工能否担任集体企业法人

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已退休一年多,没有向职工做说明,可能也没有履行任何手续,能否继续担任法人代表,有没有法律依据。

❹ 大集体职工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大集体职工退休年龄工人的话,男的60,女的50,领导干部可能就是55,是这么一个情况,基本一致

❺ 集体企业法人代表已退休能否继续担任求解

企业法人已经退休就必须解除职务,工商管理上不能由享受社保待遇的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只能担任企业员工或者顾问,并且不能重复享受社保待遇和企业薪酬,否则属于骗保行为,社保局有权追回所领取的社保费。

❻ 我是集体制企业职工,法人到退休年轻了,我们有权利要求她退休吗

摘要 就算是退休的人的人 他的还是可以是继续上班的

❼ 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视同缴费年限怎么算

建立社保制度建立社保个人账户前的工龄,有一年算一年,有一个月算一个月。

❽ 集体企业法人退休可否继续担任法人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回老弱病残干部答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❾ 企业法人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9)集体企业法人退休多年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

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❿ 集体企业厂长退休了有明文法律规定能不能继续当法人代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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