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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要关心退休干部职工

发布时间:2022-01-15 04:30:17

① 机关是否可以对离、退休职工发放慰问金及物品

机关是可以对离退休职工发放慰问金及物品的,但要有确实的理由,如下发的文件或上报上级主管单位获批后。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介绍了“十二五”以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成就,称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

经中央批准后,人社部将向社会公开延迟退休改革方案,通过小步慢走,每年推迟几个月,逐步推迟到合理的退休年龄。

(1)原工作单位要关心退休干部职工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

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

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

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② 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群众工作。它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优劣,关系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否认真贯彻落实,还关系着离退休干部晚年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不仅是广大离退休干部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和离退休管理干部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因此,如何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现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分析当前,老干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
(一)出现离退休人员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等新情况
近几年全县离休干部递减幅度在4%-5%,退休干部则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离退休干部主体比重发生根本变化。离休越来越少,退休越来越多;离休年龄越来越大参加活动越来越不方便,退休平均年龄越来越年轻,想参与活动愿望越来越强;随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数越来越多,越来越增大单位管理服务工作量;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水平越来越提高,而自主择业人员退休管理服务滞后,产生不平衡抵触情绪越来越严重,某种程度上产生不稳定因素。
(二)出现干部离退休制度滞后和离退休干部政策不平衡,管理体制有与时代不相适应等问题
1、国家政策指导性滞后。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至今没有变化,如关于办理因病退休手续,一方面企业千军万马想方设法办病退;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到龄不想退。又如55岁女知识分子,子女已长大,业务精湛,只因退休年龄已到,使大量优秀人才被浪费。
2、社会保障制度滞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然成就很大,但在打破计划经济旧体制的同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成熟,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保障网的残缺、政策出台不够连续和社会保障待遇无法全部兑现。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亟待规范和完善,否则加重不稳定因素。三是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没有纳入所有人群,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滞后。
3、退休干部管理制度滞后,退休干部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三)科学发展观必须赋予老干部工作新的时代内涵和新的历史任务,出现老干部工作部门职能需要扩展延伸的新形势
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文化强国发展战略;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同志指出要“努力让老干部过一个幸福、安宁、保持尊严的晚年”;喜迎十八大胜利召开;新的形势,需要我们把老干部事业做成朝阳“产业”。
二、明确开展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作用和地位
党和政府历来极为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供给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各部门领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纳入工作范围,积极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成立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这都是毫无疑问的。但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对象,离退休干部工作所反映的问题,毕竟不是部门的中心工作和主要矛盾,因此,离退休干部工作在部门工作中处于配角位置。离退休干部工作需要各级领导重视,但是这种重视绝不可能也不应该超越对中心工作的重视和对主要矛盾的关注,不能违背实际,要求部门领导像抓中心工作那样倾注主要精力对待离退休干部工作,否则,角色就要发生错位,必将贻误部门中心工作。没有部门中心工作的发展,也就没有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发展。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认识其在部门工作中的配角位置,积极配合中心工作,维护和服务全局。
三、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离退休干部工作虽然在部门工作中处于配角的位置,但并不否定其在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多年来,各级领导同志的讲话、诸多的文件、大量的文章,都对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作了详细阐述,充分说明离退休干部工作在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保持离退休干部队伍的稳定,就为部门中心工作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反之,因工作不到位,离退休干部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势必对部门中心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围绕中心、服务全局、做好配角的意识,必须有默默无闻、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甘做无名英雄的精神,按照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部门中心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努力创造有利环境,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积极有效的工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努力形成大家都来尊重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良好氛围,共同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问题。为离退休干部做好服务,保一方平安就是成绩,就是贡献。为部门中心工作提供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在配角的位置上发光发热,尽职而不越位,这既是衡量离退休干部工作成效大小的尺度,也是部门中心工作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必然要求。
四、新形势下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思考
(一)转变工作理念,增强服务意识
为适应离退休工作的发展变化,离退休工作需要实现三个转变:
1、工作理念从管理服务向服务管理转变。转变工作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使离退休工作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服务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四个重点:以健康保健服务为重点、以解决生活困难为重点、以满足老同志精神文化需求为重点、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为重点。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二是政策到位,三是感情到位,四是服务到位。工作人员要坚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不断开拓工作思路、拓宽服务渠道。
2、工作作风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工作以让“党委放心、老同志满意”作为衡量的标准;以落实“两项待遇”,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定期召开退管会,听取意见、摸清情况,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做到离退休干部基本情况心中有数,解决问题有的放矢。
3、服务管理方式由单一型向多样化转变。服务管理方式应由传统单一的服务管理,变为根据不同需求、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的服务管理,由静态服务管理变为动态的服务管理。对“双高期”和空巢家庭的离退休职工,一要建立与其子女的联系制度,单位与子女共同关心老同志的身心健康。二要建立与社区的联系制度,依托社区对老同志日常生活给予照顾。三要建立与医院联系制度,配合医护人员做好老同志的救治、慰藉工作。
(二)关注养生保健,让老干部晚年生活更加健康
身心健康是老年人晚年幸福的基础。我们要把关注老干部身心健康作为老干部工作的第一要务,采取多种途径,保障老同志身心健康。一是养生教育引导健康。我们应当帮助老干部树立科学的养生观,保持清醒头脑,理性分析,不盲从跟风,要切合自身实际,科学地加以运用。可以通过在老干部中开展健康教育系列活动,宣传普及科学的养生知识。如适时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健康书籍、组织“养生之道大家谈”活动。还可以通过评选“健康寿星”、“健康之星”,树立身边的健康典型,引导老同志关注健康,科学养生;二是健身运动保障健康。老年人体育锻炼必须运动适量、强调个性,注意持之以恒、安全第一。可以选择的有步行、慢跑、太极拳、门球、老年健身操、游泳等传统项目。近年来,我市广泛推广普及的群体性的体育项目,如柔力球、通络操等,就深受广大老干部的欢迎;三是休闲疗养促进健康。随着“双高期”的实际,老同志活动要放慢节奏,如可以组织近郊游、农家乐等“游中乐、乐中学”的健康休闲活动,开展垂钓、采摘等轻松、愉快的户外活动,在休闲中、在大自然中去增强老同志的体质,愉悦老同志的身心;四是心理慰藉助推健康。截止2011年底,我县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总人口的15.96%。社会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而离退休干部其子女在外地、国(境)外工作或学习的比重又较之其他老年群体中更大,空巢现象更为突出,我们应积极探索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人文关怀、心理健康帮扶机制,一方面鼓励老干部相互关心,就近关照;另一方面老干部部门普遍关心的同时,注重做好个性化、亲情化服务,尤其对体弱、丧偶、独居的老干部,要坚持对口联系,多交流、多倾听,及时帮助排忧解难。同时还可联系志愿者组织,发动志愿者们用其所长,与老同志进行心理沟通,提供精神慰藉。
(三)倡导文化品味,让老干部晚年生活更加快乐
轻松快乐、颐养天年应当是老干部晚年生活的主旋律。要高度重视老干部文娱活动的需求,,按照“讲求品味、动静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老同志高雅的生活情趣,使他们始终乐在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心态中。
怡情在活动中。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尽量扩大老同志的参与面,不惟名次、不以所谓“精品”、“水平”论英雄、拼高低,让大家都能在活动中得到愉悦、满足。如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可以举办运动量相对较小、难度系数不高的趣味性运动会。结合举行重大节庆活动,为老同志提供表现自我的舞台,展现他们热爱生活、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
悠然于情趣中。广大老干部中不少人多才多艺、情趣高雅,我们要予以充分发掘、培养,通过成立兴趣活动小组、举行专题讲座、组织参与老年专业社团、举办特长与作品展示等形式,支持他们发挥专长,潜心钻研,不断提高水平,让更多老同志们在花卉盆景、琴棋书画、收藏把玩之中修身养性、陶冶情操、享受生活,从而也推动各单位老年群体浓郁文化氛围的形成。
陶醉自山水中。集体长途旅行饱览山水风光、感受城乡巨变,回想往昔、畅述友情,这是老干部梦寐以求的心愿。尽管组织外出难度大、风险高,但是若行前做足功课,在线路选择、景点安排、外出时间、后勤保障上精心策划,则轻松愉快、平安完满的旅行将成为老同志晚年美好的回忆。
(五)把握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增强老干部工作的针对性
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必须把握其特点,摸索其规律,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克服盲目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当前离退休干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老干部年龄结构差异大,状况多样化。在离退休干部的群体中,上有“耄耋”乃至“期颐”之年的80岁以上老干部,下有“花甲”之年退休的60多岁老干部,还有年满55岁刚退休的女性老干部,他们在思想认识、生活状况、健康程度、有关需求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二是人员结构层面多,福利多元化。离退休干部的单位性质、职务不同,福利待遇呈多元化,发放标准不统一;三是群体住所分散,管理难度大。有的住在市区,有的住在农村,有的跟随子女居住于外地,有的流动频繁,加上有的地方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管理难度大,照顾难到位。因此,要根据老干部的实际和突出特点,针对不同情况,因人而异地开展工作,认真落实老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并大力推行社区为老干部服务“四就近”的管理模式。
(六)创新方法,增强老干部工作的科学性
新时期新阶段老干部工作出现的新特点和难点,要求老干部工作必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大胆创新,改进方法,重在落实。各级领导、尤其是老干部工作者要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了的新情况。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老干部的根本利益作为老干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思路、运用新方法、采取新举措,围绕各时期机关老干部工作重点想问题、办事情、定方案、做决策,并以提高老干部满意度为检验标准开展各项活动,使工作扎实而有成效。要根据老干部求知、求健、求乐、求为的强烈愿望和需求,在内容上要紧跟形势,做到政治上尊重老干部,思想上关心老干部、行动上爱护老干部、生活上照顾老干部。
一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学”上,加强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制度,依靠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老年大学营造学习和活动氛围。运用影视音像、互联网站、教学光盘播放等有效方法和订发报刊、学习资料,创造学习条件。使他们接受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教育和有关知识的学习,提高继续发挥作用的能力和才华。
二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养”上,切实解决老干部的实际困难。按照老干部政策的规定要求,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确保离退休干部的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同时要认真研究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老干部在养老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让老同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乐”上,焕发老干部的青春活力。要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如在春节期间召开迎春座谈会,开展慰问活动,在“七一”期间开展纪念党的生日,为党旗添彩活动;在“十一”期间开展庆国庆、颂祖国,为经济建设建言献策活动;在“六一”节期间与学生们一起联欢,开展“老少同乐”活动;还可以结合老干部自身特点,组织他们参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成果,游览名胜古迹,开阔视野,丰富生活,促进心身健康。
四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为”上,发挥老干部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老干部是一支门类齐全、人才济济的队伍,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独到的见解和认识。要根据老干部的求为欲望、求乐意愿,引导他们凝聚到改革发展的大潮中,使老干部们的余热绽放光彩。可通过定期组织老干部参观考察,当地重点项目、城市建设、民心工程及企业发展情况,通报政府或单位的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作用;组织老干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做关心下一代工作,发挥他们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作用。
五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依”上,努力提升老干部的管理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常怀尊老之心、常思敬老之策、常行爱老之举、常做助老之事,始终坚持服务为本,热情周到,努力为老干部提供各种方便,解决其后顾之忧,确保老干部满意。要及时掌握老干部的基本情况,摸清老干部的实际需求,倾听他们的内心呼声,为老干部办实事。
(七)推行多级配合管理的机制,增强老干部工作的实效性
老干部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重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新的历史时期,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多级管理机制,形成老干部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居住社区和老干部工作部门互相联动的工作格局,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举措。
老干部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在职人员与老干部之间有经常较近距离的接触,对他们的情况最了解,开展老干部工作针对性强,时效性快,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老干部的所在单位要把老干部工作切实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担负起责任,落实管理人员,把本单位老干部工作搞好。
老干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全面做好老干部工作要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对所属基层单位老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另一方面是对原下属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兼并留下来的老干部进行直接管理,做好人员的安置和待遇落实的管理服务工作。
老干部居住地的社区(乡村),要充分利用当地现有资源,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将居住在本社区的老干部群体纳入到社区服务范围,使老干部在不脱离原单位的情况下,能够就近参加学习、就近参加活动和就近发挥作用。要从离退休干部群体的实际出发,建立联系点,指定联络员,与老干部所在单位保持正常的信息沟通,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方便老干部的生活能及时得到照料,共同加强对老干部的服务管理。
老干部工作部门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主体,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要始终坚持服务为本,积投创新工作方法,统筹规划,科学决策,在求新上做文章,求深上下功夫,求高上创一流,求先上见实效,确保老干部工作常抓不懈。老干部工作者要尊老敬老、要照章办事、要诚信待人、乐于奉献。对老干部要有感情、有热情、有真情,做老干部的贴心人,想老干部之所想,急老干部之所急,真诚为老干部排忧解难,把党的温暖送到老干部的心坎上,不断把老干部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③ 离退休人员慰问标准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④ 离退休干部关心什么

离退休干部关心的若干问题

1.干部离休的条件有哪些?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2.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和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⑴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⑵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⑶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3.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982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作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4.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5.怎样理解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⑴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⑵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⑶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⑷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⑸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6.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司局(地专)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级待遇。)
7. 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处(县)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县处级待遇。)
8.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2003年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⑴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⑵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⑶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9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能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手续吗?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规定: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10.退休干部能比照享受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吗?
1996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给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函》(组厅函字[1996]39号)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所区别的政策精神,退休干部不能比照执行离休干部的有关生活待遇。
11.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如何计发?
1996年12月《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1996]295号)规定:
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12.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生活待遇有什么规定?
1990年1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规定:
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 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13.退休干部失踪后,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2000年2月《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人办函[2000]18号)规定:
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14.职工办妥离职手续到国外定居后,能再回国办理复职退休手续吗?
1987年9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定居境外人员要求回国办理复职退休问题的报告的复函》(1987[侨政政字061号]规定:
对出境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已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作了处理,不论其在外定居时间长短,在国家尚未颁发新规定前,一律不予办理复职改办退休的手续。
15.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能继续享受退休待遇吗?
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
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16.出国定居及出境期间的退休干部死亡后,能发给丧葬费、抚恤费吗?
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退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17. 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吗?
1984年4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规定:
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18.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吗?
1991年3月《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人退司函[1991]2号)规定: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考验期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⑤ 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问答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政策问答

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六有)

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六个坚持)

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六个制度)

1、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2、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3、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学习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保障机制(三个机制)

1、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2、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3、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采取积极措施,稳妥推进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4、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强化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组织、老干部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和督促,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5、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

6、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

7、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工作(五性)

1、统筹规划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建成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并注意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活动和学习的网络。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加大投力度。

3、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定教学科目,做好规范教材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离退休干部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逐步推进示范性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的五大作用

1、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做好组织引导工作。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经常进行指导。

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双高期)

1、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2、推进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建立和完善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服务管理到位。

3、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4、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原单位要关心重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并和接受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问题。接受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二项待遇)

1、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2、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3、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

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四大能力)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明确一位部领导联系和指导离退休干部工作,逐步实行地方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宣传,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2、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要保持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编制和人员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对老干部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予以切实支持。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断改善老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做到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和展示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

[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组发[2008]10号]

⑥ 聘任制干部退休按工人还是干部

聘任制干部退休按工人身份。
事业单位退休和职工干部身份没有关系的,退休主要是根据你的工龄和你的职称算退休工资的,聘干不能等同干部,聘干还是职工身份,男的没有区别,女的就有区别了,女的是50周岁退休。如果是正式干部身份,那就要55周岁退休。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2、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3、聘用期限;
4、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5、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⑦ 退休干部享受什么待遇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休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注:有关干部离职休养的待遇应按照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⑧ 退休干部享受单位哪些福利

摘要 第一项优待,退休后,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取暖补贴

⑨ 什么叫退休干部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曾数次调整退休费计发标准,总的趋 势是逐年提高。1993年工改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计发比例有所区别。

一、机关干部实行职级工资制,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二、事业单位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按规定相应打折扣。有些职工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退休时均按100%发放。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休费计发基数按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四、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退休费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的5%~10%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五、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权限已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六、对在边远地区(如西藏、青海、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退休干部,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幅度为5%~10%。

七、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但需每年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死证明,支付单位凭此证明按期支付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为止;退休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生活费的单位,应按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费。

八、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退休费;人员找到后可补发退休费。

前不久,中组部召开全国老干部局长会议,会议提出新世纪初老干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中办、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

各级党委部门、老干部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一次性清理"两费"历史拖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各省区市、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离休干部"两费"清欠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意见,逐人解决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

抓紧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保障机制,尽快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二、继续贯彻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一要积极组织老同志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二要切实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建设和教育管理;三要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在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机制、形式、方法和途径上有所创新;四要进一步做好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部门举办的老年大学,丰富老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强调查研究,以改革的精神探索解决老干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研究探索利用社区优势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新途径;二是研究解决事业单位老干部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三是调查研究离休干部分享改革和社会发展成果问题;四是研究解决部分老同志的特殊困难。

四、结合庆祝建党80周年纪念活动,积极组织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各级组织部门和老干部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周密计划,精心安排。要坚持已有的好形式,从实际出发,继续组织老干部在国企改革、西部大开发、社区建设和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发挥作用;要做好对老干部和老干部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老干部部门信息工作,鼓励和支持信息员及时反映情况,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工作制度建设;认真负责地做好老干部信访工作。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做好新世纪初的老干部工作。

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把关心老干部和重视老干部工作提到"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来认识;各级党委分管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深入到老干部中和老干部工作部门了解情况,加强指导,解决问题;各级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督查和指导作用;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具体指导,大力支持老干部局的工作。要重视老干部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老干部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⑩ 党组织工作条例对离退休党员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1、有离退休党员的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通过电话、书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党员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要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形式经常关心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主动加强联系,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2、所在党组织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的生活特点,创新教育管理形式,采用座谈会、学习讨论会、集中培训、参观考察、组织文艺表演等适合离退休党员特点的活动,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帮困服务队、社区义务服务队等社会性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要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按《党章》要求办事,不参与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离退休党员参加社会群团组织,必须坚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原则,事先向党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

要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有关要求,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针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开展党组织活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0)原工作单位要关心退休干部职工扩展阅读:

离退休党员不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原因。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推进,离退休人员在城市街道社区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广大离退休党员在居住地广泛参与义务劳动、政策宣讲、重大活动保障等活动,积极发挥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经到基层调研,个别离退休党员在基层党组织也有发挥作用不利的一面,产生问题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离退休党员思想观念党性意识发生了变化。个别离退休干部有“船到码头车到岸”的思想,认为自己干了这么多年,已经完成了使命,退下来就该“享清福”,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

有的离退休党员刚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角色转变慢,对党组织关系转到社区管理有失落感,认识跟不上去,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不积极;

还有的离退休党员对党内腐败等负面现象有想法、看不惯,造成一时对党组织失去信心,党员信仰产生危机,这些都影响了他们党员作用的发挥。

二是部分离退休党员家庭有负担。个别离退休党员因年龄和身体健康原因,无力也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活动;

一些离退休党员因父母、老伴无工作,或子女收入低,家庭经济负担繁重,退休后还要去打工造成“退而不休”,还有的离退休人员业务时间和精力放在照顾老人或第三代子女上,与党组织联系少,造成不愿也不能正常参加党组织活动。

三是个别地区党组织关系还未理顺。调查中发现,个别离退休党员居住地尚未建立党组织,或因与子女长期居住无法转入组织关系,而将党员组织关系放在了原单位,因此,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不利于基层党组织召集离退休党员参加党内各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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