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员指纹认证
各地规定不一,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参考资料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年度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通告》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及各分局从今年4月1日起,开展2017年度企业基本养老金(下称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范围和资格认证时间
资格认证范围:凡由我局及金平、龙湖、澄海、濠江、潮阳、潮南、南澳分局(下称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含2017年始发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时间: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
二、资格认证办法
(一)由单位(包括退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保服务站等代理机构,下同)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按以下办法办理资格认证:各单位4月1日起持U盘到所属社保机构拷贝《2017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名册》,对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后,于6月20日前持U盘将录入认证结果的核查名册电子版(同时打印纸质认证名册并加盖公章)报送所属社保机构,对未资格认证的人员还须填写《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情况申报表》一并报送。单位离退休人员10人以下的可以纸质形式填写《2017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表》,同时对未资格认证的人员填写《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情况申报表》一并报送所属社保机构。
(二)原单位已不存在或无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于6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社保机构或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资格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具体网点详见《关于做好2017年度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粤社保函〔2017〕110号)。
(三)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需委托他人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的,须提供街道(镇)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健在证明及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于6月20日前到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发放养老金的社保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四)居住异地和境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请按我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汕社保函〔2017〕78号)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五)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原单位已不存在或无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居住省内异地和省外离退休人员以及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今年还可通过以下新增方式进行资格认证:离退休人员用手机下载安装“汕头社保”APP,通过录入身份证号码及社保卡密码(原初始密码须重新设置)登录,在资格认证功能模块下按照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资格认证(末能顺利办理资格认证的,按本通知其他相应的资格认证办法办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逾期未办理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将按规定暂停发放养老金,对欺诈骗取养老金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二)本通告中有关文件、表格、社保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通过“汕头社保”手机APP资格认证的使用说明均可从我局网站(网址:http://csi.shantou.gov.cn)下载,表格也可到所属社保机构领取。
2017年3月29日
2. 2016年三门峡退休人员指纹认证
生日当月,带上退休证,到社保服务机构进行生存认证。
3. 退休人员长期不做指纹认证怎么处理
退休人员长期不做指纹认证怎么处理?我认为如果退休人员长期不做指纹认证的话,肯定会养老金。不会给你及时发放的。所以要做指纹认证。
4. 万州退休人员指纹认证地方
宜昌市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对象凡参加我市企业、机关事业、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人员和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待遇的人员均为资格认证对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周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资格认证,即以自然年度作为认证周期。享受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的人员、退职人员和一类被征地农民原则上每半年办理一次资格认证,即以半年作为一个认证周期。具体认证时间可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并于每年3月1日前对外公布。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机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所具备的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授权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具体实施。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方法资格认证工作采取以电脑指纹身份识别方法为主,以网络动态视频、时点拍照、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居委会出具证明等身份识别方法为辅的方式进行,并在《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证》上加盖“资格认证年审”专用章。
●首次指纹采集开展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其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必须先期进行指纹的首次采集登记。
(一)凡参加我市企业、机关事业、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养老保险人员,在其退休手续批准的当月,须到批准退休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指纹采集登记。
(二)享受遗属生活待遇的人员、退职人员,在其待遇批准的当月,须到批准享受遗属待遇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指纹采集登记。
(三)因病住院的新办退休人员,可凭住院证明暂缓进行活体指纹采集登记,待出院后的十日内应及时补办指纹采集登记手续。
(四)因瘫痪、残疾、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新办退休人员可向批准退休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负责活体指纹采集的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指纹采集。
(五)在境外的新办退休人员(含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可到我驻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我驻所在国或地区的派出机构、香港澳门的工会联合会以及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开具证明,可暂缓采集指纹,回国后应及时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指纹采集登记手续。
(六)长居异地的新办退休人员(含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必须回批准退休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首次指纹采集登记。
(七)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待遇但未进行初次指纹采集登记的人员,应到负责其待遇发放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次指纹采集。其中,对居住相对集中的离退休人员,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托社区,组织采集工作专班到社区设点集中组织指纹采集;对高龄、危重病人、肢残等行动不便人员,可预约登记上门采集。长居外地人员,必须经本人申请,并登记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后,可暂不进行指纹采集。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程序(一)发放地居住享受待遇人员资格认证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在其享受待遇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认证期的任一工作日,持本人身份证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证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乡镇、街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进行年度资格认证,指纹核对无误后,加盖审核专用章;指纹核对有误的核对电脑留存的照片,照片相符的确认后加盖审核专用章。
2、享受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的人员、一类被征地农民的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分别在其享受待遇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上半年和下半年认证期的任一工作日,持身份证、户口簿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证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乡镇、街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进行资格认证,指纹核对无误后,加盖审核专用章;指纹核对有误的核对电脑留存的照片,照片相符的确认后加盖审核专用章。其中,享受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的在校学生,分别在当年的1月和7月任一工作日,持所在学校证明、户口簿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证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乡镇、街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进行资格认证,核实学籍、年龄、指纹、照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确认后加盖审核专用章。
(二)非发放地居住享受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凡本辖区的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长居异地的,需经本人申请,登记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后,方可适用长居异地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程序。
1、国内异地居住享受待遇人员(1)户口在发放地但长期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在发放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公布的认证期内,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办理认证,并及时将认证表格寄送至发放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户口在发放地但长期异地居住的遗属待遇享受人员(含退职人员和一类被征地农民),须分别在每年的1月和7月持身份证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办理认证,并及时将认证表格寄送至发放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户口已迁移至居住地的离退休人员,须于每年的6月至7月持身份证和退休证到居住地的社区和派出所开具生存证明,并及时将生存证明附上身份证的复印件寄送至发放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户口已迁移至居住地的遗属待遇享受人员(含退职人员和一类被征地农民),须分别在每年的1月和7月持身份证、户口簿到居住地的社区和派出所开具生存证明,并及时将生存证明附上身份证的复印件寄送至发放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5)长居外地且已进行过初次指纹采集登记的离退休人员,也可在每年的6月至7月向发放地索取《指纹采集卡》和专用油墨,按要求将指纹按捺在《指纹采集卡》上,并及时将《指纹采集卡》寄送至发放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6)长居外地且已进行过初次指纹采集登记的遗属人员(含退职人员和一类被征地农民),也可分别在每年的1月和7月向发放地索取《指纹采集卡》和专用油墨,按要求将指纹按捺在《指纹采集卡》上,并及时将《指纹采集卡》寄送至发放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7)长居异地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待遇人员中高龄、病残等行动不便者,也可在规定的时间用网络动态视频或时点拍照的方式进行资格认证。
2、国外或港澳台居住享受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遗属待遇人员,可到我驻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我驻所在国或地区的派出机构、港澳工会联合会以及所在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开具生存证明,并加盖有效印章,寄送至发放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特殊人群的资格认证(1)居住在发放地的90岁以上高龄老人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门办理资格认证。(2)因病残无法行走、非间歇性精神病等人员经申请登记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门,办理资格认证。(3)月离退休费超过3000元的离退休人员,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不定期的回访,随机抽查其生存状况。
(四)长居本地的异地享受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在本地居住的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办理资格认证时,本人须持身份证、离退休证(遗属证)和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寄发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办理资格认证,经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复印留存,原件由其本人寄送至发放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终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一)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亡后的次月,即终止待遇享受。
(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违法后自刑拘或批捕的次月起即暂停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教或服刑期间即停止待遇享受。劳教或刑期结束后,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恢复其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离退休人员、遗属对象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即暂停待遇享受。
(四)享受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的子女,在其高中、技校、中专毕业后未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次月,或者是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的次月,即终止待遇享受。
●违反资格认证办法的处理(一)凡年度资格认证没有通过的人员应及时到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证核实,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和资格认证没有通过的人员,一律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待补充认证通过后的次月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并补发被停发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冒领骗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查处对冒领骗领的养老金和遗属生活待遇必须如数追回,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冒领骗领人拒不配合的,建立冒领骗领人黑名单,并从冒领骗领人的退休金或冒领骗领人将来的退休金中扣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社会各界对冒领骗领养老金和遗属生活费等行为的举报,一经查证落实,将依照《宜昌市举报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防范冒领骗领养老金的一项重要举措。宜昌市城区有约八千名离退休人员长居外地,少量长居国外。考虑到居外地退休人员回宜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的不便,宜昌市养老保险管理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形式多样、方便灵活的资格认证方法。行风评议期间,推出了三种认证方式:一是居外地高龄病残行动不便退休人员可持居住地当日报纸拍摄的照片并附上身份证、退休证(遗属证)的复印件寄回;二是居外地离退休人员可持《异地协助认证表》,凭身份证和退休证到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协助资格认证;三是到当地就近的派出所和居委会开具健康证明并附上身份证、退休证(遗属证)的复印件寄回即可完成认证。
5. 急急急,谁会写:关于要求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指纹鉴定设备经费的报告
呵呵,我刚好有一份,因为是自己本局的,不方便在这里贴出来,发个站内信给你,你看看吧~
6. 2018吉林省退休人员指纹认证
2018年吉林省领抄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正式开始。所有吉林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需在9月30日前务必完成认证,逾期未认证将予以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广大退休人员可以到居住地社区就近认证,已采集过脸膜的退休人员也可进行自助认证: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安装人脸识别控件进行认证;或通过手机下载安装“吉林掌上社保”APP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