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西安医保细则
西安地区退休、退养、提前离岗职工反映,对参加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后如何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等提出的问题,现就基本情况作如下解答:
一、个人帐户
参加西安市医疗保险退休(经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以下同)、在职(含内部退休及退养人员,以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及个人帐户的计入。
(一)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缴费比例2%。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低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在职人员工资收入高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基数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额医疗补助缴费: 参加了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1.6元。
(二)个人帐户的计入:在职人员按照不同年龄段,以本人缴费基数按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含个人缴纳2%),40岁以下的按2.7%计入;41-50岁的按3%计入,51岁以上按3.6%计入。退休人员按经社会养老经办部门核准月养老金5%计入。
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审批
(一)门诊10种特检、特治
参保职工门诊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检查的应持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及保险证到定点医院由医师根据病情开具《门诊特殊病种、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表》,到就医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批盖章后,交纳该项目30%的费用后,即可进行检查。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项目如下
(1) CT和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SPECT)
(2) 核磁共振显影(MRI)
(3) 心脏彩色B超
(4) 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
(5) 电子胃镜
(6) 结肠镜
(7) 动态心电图
(8) 高压氧舱
(9) 体外振波碎石治疗泌尿系、胆道结石
(10) 体外射频治疗重度前列腺肥大
(二)门诊治疗特殊病种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肾移植用国产抗排斥药
(3)肿瘤放化疗
参保职工门诊需做以上特殊治疗的应持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及保险证到定点医院,由医师根据病情开具《门诊特殊病种、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表》和《门诊特殊病种、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明细表》,由医院医保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到西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登记后,进行检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及肾移植用国产抗排斥药个人支付10%费用。肿瘤放化疗个人支付30%的费用。
(三)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的规定
(1)范围: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指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 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困难、肾功能衰竭等情况。
(2)费用结算:门诊紧急抢救危重病种未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住院标准结算。门诊紧急抢救后转住院的患者,其在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并入住院费用中,按一次住院对待。未转住院治愈后直接出院的,按住院的办法结算。
三、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凡参加了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并患有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慢性病病种的人员均可申报慢性病补助。
(一)、慢性病的申报
1、申请人到所属的部门领取慢性病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由本人填写。
2、申请人选择一所就诊慢性病的定点医院。
3、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病程纪录等 ),并加盖医院公章。
4、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原件。抢救病历复印件。
5、医院诊断证明书加盖章。(主诊断必须符合八种慢性病之一)
6、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
7、凡提供的医疗资料必须是二级以上医院两年以内资料。
8、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9、资料上交时间为每年1月5日前及3、6、9月底。
10、慢性病审批后的有效期暂定为2年,满2年后应重新申报。
(二)、慢性病的种类
根据西安市劳发 〔2002〕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慢性病种范围为: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2、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3、原发性高血压病(Ⅱ期以上高血压,限五十周岁以上人群)
4、脑血管病恢复期(含脑出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8、恶性肿瘤晚期
四、住院费用的结算办法
(1)就医程序
参保职工患有《住院病种目录》疾病时,门诊医生开具住院证后持专用病历、医疗证、住院证到所就诊医院的住院处办理挂帐手续并交付押金,经住院治疗达到出院指征后到住院处结算,交付个人自付部分后、即可出院。
(2)费用结算
患者出院时需支付以下几部分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门槛费); 部分特殊检查、治疗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需自付30%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封底线以下,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超出基本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及《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
五、大额医疗补助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定点医疗机构将通知患者本人,患者本人或亲属要提出使用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申请,经就医医院同意后,携带专用病历及医疗证到西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批准后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费用记帐。在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最高赔付标准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10%。(特检及一次性费用仍按30%自付)
六、有关规定
(1)在西安就医的参保职工只能到具备定点服务资格并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非西安市基本医疗定点机构就诊(紧急抢救除外)的。费用自理。
(2)调出、死亡人员必须及时交回专用病历及医疗证。如未按规定交回,对发生的医疗费用要负全部责任。
(3)如西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❷ 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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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隆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
(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医疗、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❸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
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的家属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不予报销)。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条规定的核心精神是:“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条规定的富有弹性的前置条件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要依法解决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绝非易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议全国人大责成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维护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二、建议国务院责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制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20年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建议国务院责成福建省政府撤销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关于下岗退休职工除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以外还要“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规定,纠正其错误做法,还下岗退休职工以公道。
我们下岗国有企业职工在岗时为国家作贡献,下岗时为改革作奉献,现在怎能叫我们退休后再作牺牲?!希望国家尽快把我们下岗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幸福指数”从理想变为现实!
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管理办公室。在机构成立前,暂由社会保险公司代行其职责;各乡、镇、场相应设立以党委和政府、医疗单位和医疗保险机构“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医疗费管理,服务、监督、审批、协调工作,保障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使用。
❹ (陕西省)我省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的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回),且答实际参保缴费年限原则上满15年(具体可由各市根据当地医保启动时间等情况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当地政策缴费至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❺ 退休人员医保有何新政策
按目前国家规定,医疗保险需累计交费满25年,退休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1、本通知实施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本通知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本通知实施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后每月需缴纳15元医疗救助金,享受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的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❻ 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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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缴纳满版25年后,退休权可以不需缴费,退休后享受住院报销。但是2015年底、2016年初,很多专家和国家卫计委官员表态,这两年,将重新考虑这项政策,退休人员也必须按年缴费,按年享受主要报销政策。
❼ 西安市 退休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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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育保险报销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属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按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剖宫产4000元、阴式产2500元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西安生育保险政策
一.生育保险待遇报销项目:
剖宫产;顺产;3-7月流产或终止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终止妊娠;上环或取环;绝育手术、输精(卵)管复通;宫外孕保守(手术)治疗。
二.申报生育保险补贴所需资料:
1.女职工生育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
2).住院发票、门诊票据;(即住院费和产前检查费);
3).准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5).产检病历、门诊费用清单,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医疗费用明细单复印件;(划线部分在医院复印);
6).报销人员本人姓名开户的中国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2.男职工配偶生育申报时还需提供:
1).配偶提供无工作证明;(所在乡镇或街道出示)
2).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注:男职工配偶生育报销项目只包含顺产、剖宫产,其它项目不予报销。
3.计划生育手术及宫外孕申报时需提供材料: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医院结算票据、医疗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单;若发生住院费,用还需提供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
三.其它注意事项:
1.报销时限:
参保职工分娩休满产假、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上环、取环、人流、宫外孕、绝育手术、输精(卵)管复通)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统一报送,个人报送不予受理。
2.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西安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⑴本人身份证(同时携带复印件)和单位证明(证明参保者为本单位职工,参加了经开区职工生育保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⑵生育保险费用资料(包括医疗票据及复印件、费用清单、医疗诊断证明书以及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的复印件);
⑶区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⑷申报计划生育费用的,还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西安市长效节育手术证明或医学证明及医学资料。
⑸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还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并由就诊医院提供属于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及医院等级的书面证明。经办人委托他人办理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概不退还,如有他用,请提前做好备份。超过时限报送资料者,费用自理。
7、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可按照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贴。申报时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女方身份证复印件、女方户口所在社区或地村委会出具的无固定职业的证明。
8、经开区社保中心在接到报销资料后20日内对申领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计发,申报资料概不退还,如有他用,请提前做好备份。不符和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退还有关材料。
9、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0、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❽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的机关、事业、市属企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之和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帐户暂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单位参保人数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5%按月申报。缴纳统筹基金部分。
二.退休(职)人员是否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我市《暂行规定》,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参加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在退休时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年限)男不低于25周年,女不低于20周年可继续参加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的应予补足。补缴费用以补足时的缴费标准为基数,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其余由职工个人负责补缴。
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怎样组成?
退休人员:1.75周岁(含)以下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4.5%划入;75周岁以上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5%划入。2.存储额利息。
五.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是哪些?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自费部分除外),年度通用,年末如有余额,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六.哪些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不按规定就医和购药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的。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他人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
5.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七.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我市现行政策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为960元,第三次以后各次住院均为720元。
八.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我市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解决。由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
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如何确定?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我市在职职工、“双缴双保”、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1200(不含)-10000元,一级医院84%,二级医院81%,三级医院78%;
10000(不含)-20000元,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4%,三级医院81%;
20000(不含)-30000元,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4%;
30000(不含)-40000元,一级医院93%,二级医院90%,三级医院87%。
退休和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五个百分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以公历上、下半年分别为二个结算时间段,认定起始时至上半年或下半年末不满半年者,按一个结算时间段计算,起付标准为1200元。公历年度内第二个结算时间段起付标准为96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按三级医院同档次比例支付。门诊与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规定病种专家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怎样计算?
实例1:参保人员某人患病在市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本次住院费用共12137元,其中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空调费等)37元,计算如下:
1.属于支付范围的医疗费;12137-37=121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自负的医疗费:12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个人自负部分:8800*(100%-81%)=1672元。
4.10000-20000元,个人自负部分:2100*(100%-84%)=336元。
5.某人本次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2137-37-1672-336=10092-1200=8892元。
6.某人本次住院由个人自负37元,自负3208元。
实例2:参保人员某某患病在市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本次住院费用共35150元,其中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2150元,计算如下:
1.属支付范围的医疗费:35150-2150=330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自负的医疗费:12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10000以下,个人自负部分:8800*(100%-78%)=1936元。
4.10000-20000元,个人自负部分:10000*(100%-81%)=1900元。
5.20000-30000元,个人自负部分:10000*(100%-84%)=1600元。
6.30000-40000元,个人自负部分:3000*(100%-87%)=390元。
7.某某职工本次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5150-2150-1200-1936-1900-1600-390=25974元。
8.某某职工本次住院个人自费2150元,自负7026元。
十一.什么是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必须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对参保因病医治,在结算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后的经济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保。
十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如何组成及筹集的?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含退休、退职)每月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资助每人每月2元,单位和参保个人每人每月各缴纳1元所组成,按月筹集。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条件是:
1.首次参保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满一年的参保人员。
2.必须是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十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或规定病种门诊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85%,个人负担15%。
十四.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医治需要转外地就医必须先由定点医院病区(科)主任提出意见,填报《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诊申报表》,经医院经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门核准,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由医保经办机构开具转院介绍信,即可转往外地定向医院住院诊治。急诊、抢救病人可先住院,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十五.参保人员可否在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可到定点药店购药。非处方药可直接到定点药店购买。
十六.参保人员就医时应随带哪些卡、证?
参保人员患病就医,赁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职工医疗卡》、《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门诊、住院就医。
十七.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如何看病和结报医疗费用?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不办理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卡、证。其用人单位须将人员名单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填写《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申请表》后,可在居住地选择3-4家乡卫生院以上不同等级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如有特殊原因,需临时回工作地暂住,须办理安置地停止就医的手续,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在工作地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可赁个人与医院的全额结算发票清单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而不能安置地、原工作地两处同时就医。在安置地就医所发生的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治疗,均按《暂行规定》待遇办理,个人自负部分不作提高。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支,赁发票、病历、处方、医疗费用清单,由参保单位定期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支属统筹基金应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十八.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怎样?
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足支付时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❾ 关于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医保现在需要连续交满20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医保政策。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不得少于20年(包括大额医疗保险)。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20年的,用人单位可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一次性补缴所缺年限的医保费;或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按月缴纳;或先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5%为标准作为补偿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与服务年限挂勾,每工作满1年则补偿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补偿,用人单位补偿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再由职工本人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一次性补缴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需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补缴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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