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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不能在单位办退休

发布时间:2022-01-12 05:36:02

① 不能在单位退休年金怎么办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根据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职工只有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领取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例如,王先生之前在一家国企供职,现在因个人原因辞职,那么他在就职期间的企业年金就应该随着王先生转移到下家单位,但是如果下家单位没有企业年金这项福利,那么王先生的企业年金账户只能暂由原单位保管,待到企业年金有着落处时再将其随之转移,或者待到退休之时再将其取出。

② 企业职工退职以后还能办退休吗

企业职工退职之后,不可以再办理退休。

退职,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内的规定,指容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发给退职费,直至死亡。退职的人员,可以参加以后年度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再办理退休手续,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退职改为按月发给病残津贴,只是称呼发生了变化。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③ 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填写《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个人信息部分),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盖章确认后,由申请人携带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人社局窗口办理。

1、申报

申请人于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向受理窗口提交《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3份、《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一式3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一寸彩照1张。

2、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

受理的,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申请人档案。

需要确认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的,通知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首次参保证明。

3、确认

审核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参保缴费情况,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的确认意见。

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公示5天,期满无异议的发放退休证,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并做出结论;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出具《审核情况反馈单》,退回申报材料。

公示期间,拟退休人员名单及《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传递至相关科室,对视同缴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传递至缴费确认窗口。

4、缴费核定

退休人员持身份证、退休证到缴费确认窗口,对《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填写的本人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确认,采集指纹。其中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程序办理。

同时由用人单位填报《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增减情况汇总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明细表》。

缴费确认窗口将职工签字确认的《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传递至相关科室计算退休待遇。

④ 企业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单位却不给办理,请问该怎么办

一、你可以在年龄到达之日停止上班,这样单位要么支付你工资,要么给你办理退休申报,并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二、如果单位既不支付工资,又不办理退休手续,你就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理由就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样的理由劳动监察部门就会受理了。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规定,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企业职工不能在单位办退休扩展阅读:

一、企业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职工离退休后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方法: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寄汇给本人;出国定居的,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⑤ 到退休年龄,在单位办退休和自己办退休,有什么不同

作为一个曾经在人社局工作过的我告诉你,在相同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一致的情况下,自己去办理退休和单位去办理退休,养老金计发标准是一样的,不同的有下面几点:

1、办理程序不同

办理程序不一样,一般来说,在单位的退休,不用自己去办理,单位人事工作人员会携带公章、职工档案去单位参保地的社保中心,替你办好一切退休手续。

而自己交社保,到退休时要自己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如何办理可以事先去社保处咨询一下,他们会告诉你要带好的材料及证件,准备好后到退休之日去办理。

2、退休审批条件稍有不同

退休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社保缴费满15年。

在单位办退休和社会上办退休的审批条件稍有不同,即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和企业女职工的不同。在单位退休的话,女工人年满50岁就可以。如果在社会上退休,各地政策不同,可能50岁,而大部分地区规定是55岁。

3、待遇完全相同,但个人心理感受不同

影响我们退休待遇高低的因素,主要就是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在缴费基数相同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待遇越高。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待遇越高。

所以当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了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后,他们退休时的退休待遇就没有想象的高,只有最低的生活保障差不多,这样加大了心理落差。

最后,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主创业、自由职业时,提醒您:当你从“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没有单位代扣了,更要记得给自己一份养老保障,力所能及的交养老保险费,趁年轻尽力降低自己老年后的负担。


网友三:

相同的我不说了,说点目前我所知的不同吧。

一是每年的大病医保,有企业的会为你办理,当然费用个人也是要缴纳的。

二是退休证区别,社会退休的是养老金领取证五个字,企业的是退休证,这个我不知道为何,有点让人莫名的区别。

还有的大概就要看单位好坏了,有没有退管会以及每年的退休人员关爱福利直至负责最后那一刻的归属感。

⑥ 企业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单位却不给办理,请问该怎么办

企业职工如果到了退休年龄,其实自己首先向单位申请,自己要到时要到龄退休,如果企业不给办的话,可以去当地的劳动局去看一下是否自己可以办或者也可以去投诉啊。

⑦ 企业人员退休前多久不能再办理工作调动

这个并没有什么法律法规的限制,因为单位工作调动基本上都是人往高处走,但是企业员工一旦到了快要退休的年龄,就算企业人员愿意折腾,单位也是不会允许的,毕竟工作调动前提是单位工作需要,而不是企业人员的个人意愿。

⑧ 因为有纠纷单位不配合办理退休怎么办

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社会保险争议予以受理,因其争议标的之一是办理退休手续。然后,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的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该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3)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
(4)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
可以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裁决企业先支付职工工资。
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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