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办社会的进一步推进国企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政策建议
——分类解决国企办社会职能
国企办社会职能可以划分为政府事务、社会公益和职工生活服务等三类。对政府事务类职能,如普通中小学教育、公检法、消防、离退休人员社保统筹管理等职能,要按已有法规彻底落实分离;对社会公益类职能,如医院、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教育、公共交通、道路建设及维护、居民区“三供一业”、社区环卫等市政建设等职能,要明确各项社会服务的本地标准,并视地区发展和企业条件确定是否分离对职工生活服务类职能,如幼儿园、托儿所、浴室、食堂、物业公司等,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保留或分离,国资管理部门要监督其加强成本考核。
——对“三供一业”等具有产业性质的办社会职能,要坚持市场化方向,“一企一策”分类解决
“三供一业”是当前国企办社会职能的重头。国务院国资委近几年已在黑龙江、重庆两地开展了分离试点,很多做法和经验值得总结推广。总体上是要坚持市场化方向,以企业为主体,“一企一策”分类解决。
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多渠道分离。解决国企办社会问题不能“一刀切”,更不能搞“运动”,要结合地方发展情况、企业自身条件和企业意愿,确定是否需要分离。分离办法要多元化,可以行政式移交,也可以产业化运作。选择移交的,费用标准需通过谈判、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定,做到公开透明。要积极鼓励引入外部投资者参与解决,通过外包、出售、合营、混改等方式搞活搞好。
二是以企业为主体,“一企一策”分类解决。国企办社会问题成因复杂,很大部分是企业对职工的福利,不能全部由政府兜底解决,要以企业为主体,“一企一策”分类解决。对于企业经济效益好、自身不愿分离的,要监督其加强成本考核,提高经营效率;对于企业愿意移交而地方又有能力承接的,要处理好各方利益,确保移交工作稳定;对于企业愿意移交而地方没能力承接的,不要急于求成,要创造条件,结合地方规划、城镇化建设同步推进。
——建立分离资金多方分摊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化的资金筹集渠道
“三供一业”等移交费用巨大,资金来源是问题解决的关键。国务院国资委在“三供一业”分离试点中采取了“中央和企业总部出大头、地方企业和地方政府出小头”的做法,有效调动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未来还需积极探索更多市场化的资金筹集渠道。一是与其它经营性资产捆绑进行移交分离,如重庆商社集团计划将部分物业与离退休人员捆绑移交给渝富集团,解决了离退休人员管理的资金来源问题;二是企业自主进行产业化经营。部分企业的办社会职能产业基础好、社会信誉高,如职业教育、供水供热等,有条件通过自主经营筹集改造费用,核心是要取消各种交叉补贴,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三是引入外部投资者。“三供一业”等办社会职能对部分国企来说可能是包袱,但对很多专业企业来说却是好的资产、好的业务,都有意愿进入。
——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推进
对于一些暂无能力承接“三供一业”的地区,如边远矿区、老工业地区等,中央和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分离国企办社会职能与旧城改造、城镇化建设等事项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分步推进。一是充分利用旧城改造、国企棚户区改造等政策,统筹安排支持国企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资金;二是与地区城镇化建设同步解决。财政在安排区域城镇化建设资金时,要按规划安排国企职工住宅区“三供一业”的设施改造费用。
2. 国有企业的分离办社会指的是什么啊
企业办社会是指(国有)企业用企业基金举办和承担本应由社会举办和承担的各种服务性单位和费用.如办职工子弟学校,承担本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以及修路架桥费用等等.国企改革正在有的已经解决这些问题,即把这些本应由社会承担的部分,从国有企业的机体中剥离出来,分离出去,以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
3.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什么意思
1、所谓企业来办社会,自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国有企业而言的,企业建立和兴办了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的机构和设施,承担了产前产后服务和职工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即国企承办了本应由社会化经营主体或公共机构承办的各种社会服务职能。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2、依据国务院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19号文件。剥离就是将本应由社会化经营主体或公共机构承办的各种社会服务职能或向社会化经营主体,或向地方公共机构移交。其目的是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3、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措施之一,基本原则是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工作要求是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集中解决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问题。保障措施是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地方作用。落实企业责任。保障资金投入。
4. 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最早开始于什么年代
剥离办社会职能 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国家在无林少林、荒山集中连片地区兴办以造林和资源培育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
5. 怎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怎么试
企业改制的关键性问题-精细化管理 企业改制的关键性问题-精细化管理 一、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了鼓励和规范国企改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国家级的此类文件大约有60多个,核心政策 文件有两个,一是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主要规范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二是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主要针对主辅分离改制。通常情况下,在国企改制方案设计中,主要包括企业概况、改 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新企业构建、改制安排、新企业展望及相关问题等七 个方面的内容。 1、资产处置问题 (1)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2)退休人员移交社保机构费用。 (3)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 (4)内退人员费用。 (5)工伤、长病、“三期”女工等特殊人员相关费用。 (6)离休人员费用。 (7)剥离和移交社会职能所需费用。 2、人员安置问题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几个具体操作问题 从有关改制企业具体操作的情况来看,在国有企业改制时一直被几个具体操作问题所困扰。这几个问 题解决和处理得不好,改制工作就会受到影响,甚至被否定和阻隔。 第一,国有资产定价问题 。 第二,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和潜亏问题。 第三, 员工身份转换问题。 第四, 社会职能剥离问题。 此外,国有企业改制中还有退休金、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社会移交、福利历史欠帐和冗员等诸多问题 。所有问题的处理和解决都必须在国家改制政策的指导下,依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创造性的提出方案和 办法。 三、企业改制后需在管理方面关注的几个关键问题 从国有体制过渡到非国有体制,由从属于上级公司的企业过渡成为自主型的市场化经营主体,有太多 的事情需要企业去做。企业改制后需在以下方面关注的这几个关键问题: 1、转变企业人观念 。 2、规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 第一,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关系。 第二,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 第三,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权力制衡机制。 第四,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基于特定产权的经济民主形式。 既然法人治理结构对于现代企业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有必要不断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从一些改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定位和分 工问题 。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定位来看,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评价机构,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中核心的是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定位、分工和职权划分问 题。股东会将公司经营权托管给董事会,董事会再将管理权委托给经理层,为防止董事会和经理层不正当 行使履行职权,股东会派出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权进行监督。股东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 层是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会与监事会是委派与被委派关系,董事会、经理层受监事会的监督。因此,董事 会不能越俎代庖,干经理层的事;经理层不能责权混淆,做董事会的主;监事会也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 经理层的事务。(2)“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工作协调问题 。所谓“新三会”,就是指现代企业法人 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所谓“老三会”,指的是在改制前的国有体制下产生、改制后公 司依然存在的公司党委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新三会”作为现代企业经济活动的权利中心,行使公 司的“四权”,即公司的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老三会”在现代企 业运行过程中,要进行重新定位,着重从保证企业守法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对企业经营和管 理活动进行引导和监督,并为“新三会”行使职权提供支持和服务。“新三会”要充分利用“老三会”的 社会影响力和在职工中的公信力,善于发挥“老三会”的作用;“老三会”要调整自己的定位,不越位, 更不能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借口,与“新三会”相对抗。尽快理顺公司“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是 企业改制后实现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转变的重要问题。
补充:
3 .完善评价机制。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组织责任、流程责任和岗位责任都必须通过公 正的考核方式来评价。对企业来说,一项符合逻辑且具适应性的战略重要的是企业是否具有执行的能力, 绩效管理是强化和解决企业执行力的关键。企业总是通过相应的绩效考核与评价方式来引导企业各组织、 各岗位、各员工完成和履行相应的责任,从而实现企业战略的。 4 .调整分配机制。人与人之间有很大的能力差异,不同的能力有不同的分工,有不同的责任,也有 不同的贡献,因此,不同的员工在企业中获取收益的方式应该不同,获得收益的多少也就不同。就企业来 说,由于公司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力资源的工作要求、工作能力、承担的责任、对公司的影响度和实际 业绩各不相同,他们的收益方式也应不同。公司高管人员和公司员工,公司员工中研发、生产、营销、行 政管理等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源的薪酬制度都要分别考虑,从而保证制度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5 .强化理念和管理培训。管理的提升依赖于先进的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还取决于企业 上下一致的价值认同。公司在提升管理平台,引入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创建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管 理制度的同时,还要导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意识,强化各项管理技能,从而使先进和适应的管理 模式能够在企业得到全面的推行。根据企业的实际现状,企业理念和管理培训主要应着重于以下方面:( 1)了解企业改制后的变革机遇与变革方式,由改革的阻扰者、观望者转变成为改革的支持者、参与者; (2)了解企业发展环境,增强竞争和危机意识;(3)了解企业发展的关键成功因素,提升对管理的认识 ;(4)明确企业与企业人的关系,树立新型的劳动观念。
6. 企业办社会的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规模与结构
国企办社会职能主要包括职工住宅“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承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消防市政等其他机构五个方面。根据各省市填报数据和课题组调研估算,中央企业目前有上述五类社会职能机构约8000多个,年度费用约八百亿元;地方国有企业年度费用超过千亿元。总体来看,国企办社会问题有三个特征:一是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较东部地区严重,2013年广东全省国企办社会费用不到1亿元,四川省约9.6亿元,黑龙江仅龙煤集团一家就约3亿元;二是资源型企业较其他企业严重,如四川煤炭集团每年负担2.6亿元,占全部省属国企的近一半;三是大企业较中小企业严重,央企办社会负担约占全部国企的一半,地方又以省属企业为主。
从五个方面的结构来看,当前国企办社会职能的负担以“三供一业”为主,核心是社会移交改造费用巨大;离退休人员管理对资源型老国企负担较重;承办医疗、教育、消防和市政等公共机构的总体负担不重。
一、“三供一业”负担较重,核心是社会移交改造费用巨大。东部地区“三供一业”负担较少,如广东省属国有企业仅有2户仍有“三供一业”。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相对突出,如四川省属国有企业仍有7户承担“三供一业”, 2013年现金负担1.7亿元黑龙江龙煤集团“三供一业”职工人数近8000人,年现金负担7000多万元。“三供一业” 问题的核心是社会移交所需改造费用巨大,如四川省属国企“三供一业”改造移交费用需14亿元,黑龙江龙煤集团移交费用高达43亿元,是每年现金补贴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从全国来看,这笔费用就可能会达到上万亿元。
二、资源型老国企离退休人员管理负担较重。国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等基本实现了社会化,但很多企业仍设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承担日常或节假日活动、统筹外费用发放等工作。一些资源型老国企的离退休人员管理负担较重,如黑龙江龙煤集团有23万多离退休职工,管理人员多达3300多人,每年费用高达1.8亿元。东部地区国企离退休人员大部分实现了社会化管理,企业负担较小,如广东省属国企合计仅有300多人管理近4万离退休人员,每年费用不到3000万元。
三、国企承办医疗和教育机构总体负担不重,有的甚至还能盈利。部分国企还有职工医院、卫生院所等医疗机构,有的规模较大,能独立面向社会运营,有的规模小,需主办企业补贴,但总体费用相对较小,如广东只有3户省属企业办有6家医疗机构,其中2家盈利。部分国企设有中专、技校、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机构,规模不大费用较小,有的还盈利,如广东省属国企仅有12所幼儿园、职业培训学校等,其中7所盈亏平衡或盈利;四川省仅有3户省属企业有教育机构,其中1户盈利。
四、仅有少量企业仍承担消防、市政、社区服务等职能。课题组调研发现,过去国企设立的消防、市政、社区等公共机构基本都已剥离,仅有少量边远地区企业仍承担这些职能,总体费用也不高,如广东省属国企只有1户设有6个公共机构,2013年现金补贴约320万元;四川有5户省属企业设有15个公共机构,现金补贴3600多万元。
7. 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应如何全面完成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中心任务,也是国企改革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抓手。在中大咨询看来,如何全面完成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做好“三供一业”、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收尾工作。
二是适时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巩固改革成果。
三是研究制订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发展的政策文件。
四是协调推动在京中央企业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工作方案,稳妥有序组织实施。
8. 企业办社会的正确认识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
——两大原因导致国企办社会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一是区域内社会服务供给不足,市场化程度不高。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国企分离办社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所在地区经济较发达,市政服务水平较高,国企无论效益好坏,社会职能都容易剥离,实践中也确实得到了很好解决,如东部地区,大部分国企的“三供一业”都交给了市场化的专业公司;二是企业效益较好,移交资金充裕,但所在地区缺乏专业的承接主体,职工反对交给低水平的社会机构,“三供一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医疗教育机构等仍保留在企业内;三是企业效益差,移交资金缺乏,地区经济又落后,没有相应的专业化社会机构,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能力,根本不具备分离条件。可见,国企能否分离办社会职能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高度相关。对于所在地区经济发展较好的企业,可以通过外包、出售、改制等方式交给专业机构,提高内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对于所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企业,不可强行推进移交或剥离,可以与地区城镇化建设同步规划解决。
二是很多国企把办社会当作职工福利,主观上不愿意分离。国企通过主办“三供一业”对职工进行隐性补贴,通过内设医疗和教育机构方便职工就医、子女上学,通过对离退休人员加强服务提高职工归属感和凝聚力,这些本质上都属于职工福利。在效益好的时候,企业可以自行消化上述成本,可以承担内部提供的低效损失。一旦企业效益不好,“福利定势”又使得职工不愿意分离办社会、不愿意取消隐性补贴。企业从资产保有和职工稳定等因素考虑,主观上也不愿意分离。这样就使得企业办社会问题成为企业长期包袱。对于这一原因,需要通过完善职工薪酬福利体系、规范企业成本费用等手段,倒逼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进一步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存在三个难点
一、底子难摸清,实际费用难掌握。国务院国资委已开展三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但一直都无法获得准确数据。一是各地填报数据可比性差,难以直接加总。虽已明晰了五类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但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以一个口径准确界定成本负担范围和移交费用标准,各地对企业办社会的范围、标准等的理解也不一致;二是地方和企业的不合理预期会夸大费用规模。自上而下的摸底调查会给地方和企业形成不合理的预期,即上报的负担越大,未来获得的补助会越多,由此会扩大企业办社会范畴,夸大费用支出规模;三是实际所需费用弹性很大。如“三供一业”移交,地方一般要求“先改造后移交”,改造标准、移交费用等都是多方谈判的结果,弹性非常大。
二、分离费用的承担主体难确定。分离国企办社会职能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所需资金从哪里来,谁该是费用承担的主体。事实上,出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考虑,民营企业也会主办一些社会职能,如建设职工用房、开办幼儿园等。国企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无论从成本还是效率考虑,都应该是分离办社会的费用承担主体,如哈电集团“三供一业”移交后,每年可为企业节省5600多万元。但实践中,问题要复杂得多。一是经过多轮改革后,分离办社会问题主要集中在煤矿、钢铁等大型工矿企业,这些企业普遍经营困难,无力承担巨大的移交费用;二是企业办社会的形成多有历史原因,而为地区内居民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又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各级政府也有义务承担相关的移交改造费用;三是基于搞活国企、盘活国资,让国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考虑,出资人也应主动化解国企办社会问题。显然,分离办社会的费用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来承担,但如何分摊、以谁为主是个难题,既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又不能完全由政府来兜底。
三、地方承接有难度。按照前述分析,当前国企办社会问题严重的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财政实力较弱的地区,这些地方一般没有能力承接国企分离的办社会职能。一是没有足够的财力分摊移交费用;二是缺乏有能力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即使企业有资金、有意愿,也会因地方没能力、职工反对等原因而难以移交。如离退休人员管理问题,以四川省为例,全省现有国企办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约254个,从业人员约1.2万人,地方很难按现有的国企承办标准接收相关人员和职能。
9. 国发 〔2016〕19号《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19号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办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移交地方或进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 %。
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1)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财政部负责制定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补助办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2016年出台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以及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对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竟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2)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
(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50%,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剥离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中央企业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含有关地区供暖费)问题。
3.工作分工。国资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政策措施。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比例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规定不变,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因核销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区结合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依照有关工作安排推进实施。
(五)集中解决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问题。对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一企一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保障问题。
1.政策措施,对国有困难企业进行梳理分类,分别通过依法破产靖算、重整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开展集中治理。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负责制定关于加大困难中央企业治理力度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困难企业,由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一企一策原则专项研究解决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由国资委、财政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参加。专项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督促检查,推动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本工作方案未涵盖的区域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业绩考核体系,按时出台落实措施,认真做好风险评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外部审计,严格落实承接债务的主体,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障资金投入。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用于支持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部商国资委根据工作进度,千方百计保障改革资金需求。
财政部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将有关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主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明确目标、加强沟通,开阔思路、创新方法,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探索改革新路径,促进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间题。
国资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9)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离退休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
2015年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将成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
参考资料: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10.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有哪些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1、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2、其他统筹外费用为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3、退休后留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10)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离退休扩展阅读
退职人员是指对那些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退职是解决那些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出退出工作岗位人员的一种养老制度。
退职标准
(1)身体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岁数未到退休年龄。男的不满50周岁;女的不满45周岁。
(3)工龄未到退休年限。参加工作不满10年,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
办理退职,须具备以上3项条件,才能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或劳资部门批准。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一次性发给一定经济补偿金的,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