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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职工退休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2-01-11 08:01:41

1. 社保退休后的养老金怎么领取

社保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方式为:

1、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个月申请审核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人或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退休申请有关资料。

2、经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且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发放《职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在领取《职工退休证》的次月15日后,携带身份证、社保卡、退休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将账户提供给社保机构,社保部门按照规定每月支付养老金到您指定的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渝人社发职工退休养老金扩展阅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 重庆退休职工工资该怎么算

按照重庆市渝劳社发〔2006〕41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即:
T=(A+A×Q)÷2×M×1%+K÷L+1.4%×(A+A×Q)÷2×M1+70×N
以上第一、二条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L--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详见附件3)。退休时的年龄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一档计算。40岁以下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70岁以上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A--退休时上年度当地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1月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之和。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N--计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相应各年度的计算比例依次为:90%、70%、50%、30%、10%。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所以,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需要根据参保人的缴费数据计算。比如,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缴费指数、个人账户存款、退休年龄、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等。没有这些数据,无法准确计算。

3. 重庆企业退休养老金今年什么时候上调

重庆市退休人员2017年增加基本养老金,已经补发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调整范围
(一)企业退休人员。
1.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执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6年12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三)适当倾斜。
1.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第1、2目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3)对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加3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16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2.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4. 社保养老金怎样发放

养老金发放方式: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回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采答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法定退休年龄:
指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满55周岁,非管理岗位工作满50周岁。”

申领基本养老金:
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规定要求时,由所在单位(失业职工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办理退休资格审批手续,缴清社会保险费,填写《退休待遇申请表》,并持被保险人退休资格审批手续、档案、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被保险人满足退休年龄(周岁)的当月进行待遇审核,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退休资格审批手续属工人身份的被保险人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干部身份的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到档案托管机构(市职介中心或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由托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每月1~20日为退休待遇申请时间。

5.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中人退休了的何时能领取应得的养老金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退休了,会从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领取养老金。

《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周年的职工,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社会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缴费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缴费每满一年按1.2-1.5%的比例发给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全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5)渝人社发职工退休养老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6. 重庆社保局2019年超苓职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养老金是95元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一、调整范围
(一)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即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适当倾斜。
1.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一是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养老金的调整。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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