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想知道根据国资委63号文件,现已改制的国有企业的退休幼教教师退休待遇属不属此次解决范围
改制重组前停办撤销前退休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退休手续的属此次解决范围。
㈡ 国企改革时,强性被企业内部转岗后退休就不是教师了吗
在2000年初的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来在企业设立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政府承认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待遇原来是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计发退休金的,退休待遇较同类事业单位教师相比偏低。经过多方努力,2011年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教育法》为此专门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首次提出将这部分教师纳入事业单位教师的退休标准,江苏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也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近期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也发布了宁国资[2013]177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是指“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包含了国有企业举办职教幼教停办撤销后“内退且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但不包含停办撤校后留企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引起了留企转岗教师很大的争议。主要争议在于:
1.文件认定范围有疏漏
同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师,即便教龄再短因停办教育机构撤销选择内退的教师,不再为国企做贡献,在享受内退待遇的同时,还可在社会上从业取得收入,便能落实教师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而教龄再长,因停办撤校而被迫转岗的教师(即使教龄是职业生涯最长工龄)由于服从组织安排,继续为国企做贡献,反而不能享受事业单位教师退休待遇。文件制定的初衷是照顾从事教育一线岗位的教师,而在企业教育岗位即使工作了一辈子,只要没在教育岗位退休就不能享受教师的任何待遇,显失公平。事实上,内退教师和转岗教师都是在企业办的退休手续,内退教师和转岗教师一样原来都是企业人员,现在却是完全不同的待遇。
根据国家63号文和南京市《实施意见》“认定工作”的解读,“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也就是说,认定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教师资格,二是在教师岗位上退休。本次“认定”工作将教育机构撤销后“内退”的教师列入了政策的范围,理由是未转岗,而教育机构撤消后执行国家政策被迫留企转岗的教师却不在此列,因此引起了很大争议。
认定工作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历史遗留问题也很复杂,还原历史真相,内退教师有教育机构撤销等客观原因,也有个人主观原因要求享受内退待遇,无论主观、客观原因如被认定,即将又一次享受教师待遇。而留企转岗教师不仅是客观原因造成,而且是被企业认定的较优秀的人员,故撤销教育机构后才能被分配到其它岗位。留企转岗教师默默承受的是失去专业岗位、专业职称、增加职业转换成本、从头做起、收入偏低的现状,这次又被排除在认定范围,显然有失公平公正。任何政策的制定都具有导向性,有用的人服从组织分配反倒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就不能起到鼓励发挥“正能量”的作用。再者,教育机构不存在了,无论内退还是转岗都没有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内退人员在企业退休,留企人员也在企业退休,其本质一样,认定却大相径庭,同为国企教师,一个享受两次退休待遇,一个承受两次改革苦果。
2. 教龄才是衡量教师对教育事业贡献大小的客观依据
教龄是对教育事业的数量贡献、职称是对教育事业的质量贡献,《实施意见》不考虑教龄这一教师的 “重要指标”,只强调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这一“形式”,造成了任教期限短的好像整个职业生涯是教师,任教期限长的好像没当过教师,忽视教师为教育事业做出的长期贡献,人为割裂教师队伍,无从体现《教师法》“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只给一部分人落实教师退休待遇而无视教育事业培养人才是所有教师共同努力的成果这一客观事实,是对转岗的教师不负责。国企教师是公办教师的特定历史形式,撤校留企教师个人尽到了其应尽的教师义务、遵循了国家的改革需要和服从了企业的经营安排,也应该按照教龄的年限享受“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 给予撤校留企教师落实退休待遇。
界定是不是教师,该不该落实教师退休待遇,应以《教师法》为准绳,参考劳动保障有关的劳动年限惯例,企业特殊工种8年,不论从何岗位退休都按特殊工种办理;连续工作十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缴费十五年可领取退休金,可以类比教龄达到相应年限,就完全可以对教师身份加以定性。只落实“内退教师”不落实“转岗教师”待遇显失公允。
3. 《实施意见》没有真正体现“妥善解决”的政策目标
《实施意见》将“内退”纳入落实退休待遇范围、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也算作“退休”,那么“转岗”教师因停办撤校这一国企政策被迫离开教师岗位,同样应视作从“教育教学岗位退职”。 国企根据经营需要从实用性、针对性角度办学,教师也只能按需从教,国家政策就不能脱离企业实际,只求形式,强求教师像事业性学校那样保证在退休前一定有教师岗位上。如果如此,政府首先应出面在撤校后安排国企教师到其它政府教育机构去继续教师工作,如不安排就可理解为默认“教师退职”。《教师法》早已客观地预见和阐述了“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在教师岗位上退休或内退,年限不一定就长,不能说明就是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而转岗留企教师则教龄很长,不能否认其对教育事业的奉献,因此应以实事求是态度客观的看待教师认定问题。
内退教师和转岗教师在同一国企职教幼教机构、同一时期任教,在同一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只是停办撤校后的去向不同,应该无差别地按照《教师法》都得以被“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国企教育机构的举办和撤销都是国家决定,落实教师待遇国家理应出台完善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国企教师退休待遇,不再拖延历史遗留问题。
鉴于上述疏漏与矛盾,提出修订文件建议如下:
1.重新修订“认定范围
由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撤校是政府行政行为造成,使得一部分教师被迫转岗脱离教师岗位,因此应该补充实施细则,将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撤校留企转岗教师纳入“认定范围”,取消以是否“转岗”为界定的标准。
2. 采用以“教龄”为标准界定是否应享受教师退休待遇
以教龄为界定标准最为客观和无争议,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撤校留企转岗教师可按照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退休教师的教龄、职称落实教师退休待遇。主要依据是在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教师法》中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转岗教师应属于“退职”范围。
㈢ 湖北省地矿局下属单位原教师转岗后退休工资怎么算
摘要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帐户,是计算参保人员退休(养老)时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个人帐户储存额间断前后合并计算以复利计息。
㈣ 企业学校的高级教师临退休前转岗到非教育机构,工资按什么计算
摘要 你好,这的话肯定是转到机构的工资来进行计算的,因为你还没有到退休,这是不能按照之前的制度。
㈤ 有教师资格证及中级职称而转岗退休按什么算
有教师资格证及中级职称而转岗,退休在什么岗位就要按照什么岗位的工资待遇算。
㈥ 教师退休的新政策有哪些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和操作层面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机关事业单位、厂办大集体等非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机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遗留的部分中小学教师、转岗后不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保育员、工勤、教辅人员等,不纳入政策范围。
2.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管理人员,原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且仍未脱离教育教学任务的,退休后纳入政策范围。
3.2004年前下放市州实施改革的原省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资金,省财政不予补助。
4.国有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中心、教培处等承担培训职责的机构,不属于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高等教育机构、党校等,不纳入政策范围。
5.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纳入政策范围。
6.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
7.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实施时间,以1996年12月31日为基准点,对1996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8.对1996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书、通过岗位审核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认可其工程师、经济师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视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9.今后一段时间内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待遇落实,按国家及省有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调度督办。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国资委)加强对全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调度,定期通报市州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较慢的单位进行约谈和督办。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督查和通报。市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里确定的工作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加大推进力度。
2.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单位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92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督促协调开展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42号)对退休教师的资格和身份进行审核认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2〕31号)做好生活补贴资金测算、筹集、上报和拨付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关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核定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112号)对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进行审核确定。对部分地方和单位操作不规范、审核不尽责等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成员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坚决纠正,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3.强化绩效考核。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国企改革年度考核范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州完成情况从严进行考核。
4.材料申报要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申报,退休教师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在市县的,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经市州、省直管县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再由市州、省直管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每年于8月31日前以政府文件由各地国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报送对口上级部门(申报材料内容见附件)。2011—2013年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申报材料,在2013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逾期未报者责任自负。
(六)补贴发放。生活补贴由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按照经认定的退休教师人员名单和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及时限要求,按时足额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协调和组织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指导督促各部门、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国资、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规范操作,确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到位,并将工作进展情况、解决范围人员情况以及实施操作中的特殊问题及时向上级国资、教育、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请示汇报。
(二)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要提前研究政策口径,做好工作预案,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对于目前仍然在岗,今后一段时间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高等教育学校的教师,在岗期间仍执行原待遇标准,退休后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解决待遇问题。
(四)我省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市在浙国有企业所办的职教幼教机构的退休(退职)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在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养老金发放所在地解决,并及时做好相关材料的申报工作。
(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工作不上网,不做公开报道。各级政府要采取适当形式,使企业职工尤其是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各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和解释,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六)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原则上要求在2011年底前落实到位。
㈦ 本人是国企教师,50周岁时已按工人身份退休,现在不满55周岁,什么时候享受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
根据教抄师法,你的退休形式违背了教师法。理应按照2011国资委63号文件落实。因企业改制取消学校安排教师内退、转岗、买断、按照工人退休都是企业违背教师法的个体行为,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责任,2011国资委63号文件看起来是落实国企教师退休待遇问题,其实是以教师法为依据,因国企改制为教师平反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教师正在拭目以待。
㈧ 2011国务院国资委63号文件对我这种有30年教龄的老教师,却在退休前3年学校被取消了,被迫转岗的如何解决
在这里我必须指出2011年国资委63号文件存在严重的瑕疵,并不完善,没有细化区别对待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被“关、停、并、转”的企业办学机构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而一味的强调“转岗的不行,买断的不行”,这样对待我们,显然有失公平。
我请求中央政府考虑调整这一政策,按照教师的教龄来区别对待。可以出台细化区别对待的政策,例如:有10年教龄的国企退休教师如何对待;有20年教龄的如何对待;有30年教龄的如何对待;受到过各级党和政府表彰的英模式优秀教师如何对待等细则。
我请求广大网友转载我的“论文”,请求热心媒体报道我们这群国企退休教师的命运。我希望有位“青天”为我落实相关政策,认定我的教师资格。让我这个有着30年教龄的,“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老教师,老党员在风烛残年的寒冬里能够享受到党和政府带给我的温暖。
㈨ 连续32年教龄转企业岗位能按教师退休吗
连续32年的教龄转为企业岗位。够了,退休年龄不可能按着教师退休。因为你应转为企业岗位,按照企业岗位的退休,但是32年的教龄工龄还是算的。
㈩ 连续30年教龄转企业岗位能按教师退休吗
一般是不可能的。因为企业任何单位都没有教师退休的资金来源。国家财政也不可能因个别教师转岗,而特别补贴企业。简单说,在编教师退休的财政渠道是国家财政,而企业是独立核算,不可能划拨教师退休资金给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