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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

发布时间:2022-01-09 16:46:05

⑴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符合按月领取采暖费补贴条件的,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八)第十七条作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一款中“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
(九)第二十四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其中“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修改为“市内城区居民户口”;删除第二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二、《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
三、《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104号修改)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⑵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类指南

大连市离退休人员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小编整理了大连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办事机构名称: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一)退休人员卡片移交

办事依据:大政法[1997]30号和大劳险[1997] 104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单位公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

办事程序:单位办事人员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卡》交退管部即可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退管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090

(二)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办事依据:大劳发[2003]9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单位公章、退休职工档案、档案转递通知单》、《人事档案移交表》。

办事程序:填表—移交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退管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093

(三)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办事依据:大劳发[2005]98号和大劳发[2008] 131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企业退休人员名单、缴纳活动经费、打印缴费明细。

办事程序:交纳活动经费—打印缴费明细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退管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092

(四)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

办事依据:大劳发[2006]115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企业改制文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请示报告。

办事程序:审核→签订接收协议书→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移交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退管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092

(五)采暖费审核登记备案

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80号令、大政办发[2007]122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退休(职)审批表、《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登记审核表》。

办事程序:审核—建档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审核管理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328

(六)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待遇核定

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80号令、大政办发[2007]122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社会化发放审核表、职工档案或《企业退休审批表》;遗属携带《离(退)休人员遗属采暖费社会化发放审核表》、死亡职工档案或《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户口本。

办事程序:审核—复核—录入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审核管理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328

(七)采暖费补贴待遇调整

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80号令、大政办发[2007]122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审核表》、离休审批表或离休证、户口本、配偶无工作证明、结婚证明;遗属需携带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采暖费待遇调整审核单》。

办事程序:审核—复核—录入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审核管理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328

(八)采暖费补贴待遇补发

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80号令、大政办发[2007]122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审核表》、最近一个月的缴费收据复印件、补发申请书、单位公章、《采暖费补贴一次性补发单》

办事程序:审核—复核—录入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审核管理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328

(九)采暖费补贴返款

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80号令、大政办发[2007]122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返款申请、单位公章、需返款人员明细、最近两月在职人员缴费收据、需返款人员一次性缴费收据、空白社保专用收据(如返款人员中含死亡人员,需携带死亡证明)

办事程序:审核—复核—录入

办事时限:每月5日~18日

办公地点:待遇保障部

便民服务方式:83709334

(十)劳动保障政策咨询

办事依据:大编发[2002]29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市民可通过直接拨打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自由选择服务类别。

办事程序:

人工服务按0,自动服务按1

办事时限:人工服务在法定工作日开通,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开通。

办公地点:电话咨询部

便民服务方式:12333

三、行政执法类项目

执法机构名称: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采暖费稽查

法律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22号)。

提交材料:

1、上年度缴费明细表和缴费报盘文件;

2、上年度工资发放表(原始);

3、上年度的工资变动、增(调)资审批表(人事局审批凭证)复印件;

4、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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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为什么大连退休人员没有采暖费

有取暖复费补助的啊。我爸也是制这个月退休。取暖费补助和洗理费是单独一个帐户的。不和工资在一起,但和工资一样每个月打到帐户里。不过他是在企业直接退休的。不知您是不是也是这种情况的。

您是失业后退休的话,就要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领取取暖费的手续了。我的一个邻居阿姨就是您这样,去街道找了好几次才办下来的。

⑷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市内城区)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城区居民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专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
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按规定补缴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供热市场变化情况和资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采暖费补贴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后,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办法施行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年限和本办法施行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按相应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具体计发公式如下:
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居民住宅供暖价格×70%÷12。
第十一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二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四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符合按月领取采暖费补贴条件的,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或级别,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
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符合供养条件且未纳入城镇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保障范围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的配偶采暖费补贴,由死亡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1998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由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配偶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瞒报、谎报。经办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缴有关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未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
不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或工会组织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逾期不发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已改制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的,也可由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采暖费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原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且原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市其他区和县(市)、先导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地处县(市)区的市属企业(含已破产企业),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⑸ 辽宁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报销

辽宁省退休人员在外省老家住取暖费怎么报销

⑹ 退休人员有取暖费吗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街道社保所办理退休的,或在职介、人才退休,档案关系转到街道社保所的人员,均可享受全暖补贴。算是政府对没有单位的社会化人员,尤其是下岗人员的人文关怀吧。最高可按60平米,每平米15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每年3月或9月到社保所提交采暖证明、退休证、房本、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通过审核的,每年最高可领取900元的补贴。一般都是直接打款到个人的养老金账户上。一般3月提交材料的6月底发,9月提交材料的12月底发。

(6)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扩展阅读

(1)、身体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岁数未到退休年龄。男的不满50周岁;女的不满45周岁。

(3)、工龄未到退休年限。参加工作不满10年,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

办理退职,须具备以上3项条件,才能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或劳资部门批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一次性发给一定经济补偿金的,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⑺ 我是瓦房店户口,在大连工作,退休时是否能享受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麻烦给我解答下好吗,谢谢

关于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政策,大连规定只有市内四区,金州旅顺户籍人员退休后可以享受,你的户籍不在此例,目前的政策是不能享受的。

⑻ 大连市失业后退休人员何时能领到取暖费补贴相关政策何时能出台啊

去戚秀玉问下吧

⑼ 大连市退休职工取暖补贴有何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抄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办法施行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年限和本办法施行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按相应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具体计发公式如下:
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采暖费标准×70%÷12。

⑽ 大连市政府06年80号文件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8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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