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1、离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劳人字(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退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提前退休: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③因工致残,评残定为1-3级。
4、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二、离休待遇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
1、离休待遇: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发本人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93年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为基本工资;未比照在职人员套改增加离休费的,生活补贴基数为本人标准工资和国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
2、工作人员退休后,工作年限满20年为起点,计发基数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发1%的退休费,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因工致残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费低于计发基数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于计发基数的80%的,分别按计发基数的90%和80%计发;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费低于90%的按90%计发。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在吉林省工作满15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费待遇。
4、退职费按本人计发基数的50%计发。
三、各种假期待遇
1、探亲假: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B. 有谁知道离退休人员还享受工会福利吗
有谁知道离退休人员还享受工会福利。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条专 会员离休属、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2)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三条第五项 会员享有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C. 中央关于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标准
去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曾指出,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
去年底,有媒体报道,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透露,他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关于“制定离任国家领导人礼仪规定,明确退休官员待遇”的提案已经得到答复。提案承办单位在答复函中称,正在对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进行修订,党和国家领导人生活待遇规定也正在研究修订。
对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决定》中的内容,在“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方面,中央提出“六个不准”,包括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
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的待遇也要明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中透露,对配备专车、专职秘书等与职级密切相关的特殊待遇,应继续严格限定领导干部范围,至于住房、办公用房、公务接待等与工作生活保障密切相关的待遇可以随社会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但对提高幅度应有严格限制。
同时,对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哪些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哪些待遇不应当继续保留,也要进行明确规范。此外,要适时开展对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专项清理,违规多占超配的将一律清退。
D. 离休干部都有那些待遇
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 [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E.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问题
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5)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注意事项:
对于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此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
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F. 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待遇有什么区别
退休人员是指按国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凡解放后参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称作退休人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的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办理离休手续的为离休人员。离休人员享受的工资标准原则上比退休人员高,且每年还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享受100%的原工资标准。还有书报费、体检费、交通费、医疗费全报销等待遇。
离休和退休差异很大,是两个时代的产物。
离休是针对特殊革命年代的老一辈干部们推行的离职休养政策,退休是现代对所有企事业、行政单位等的员工达到一定年龄离开工作岗位推行的一种申请养老待遇政策。前者带有浓重的时代特色,和后者属于两个时代的产物,差异很大,以下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任职时间不同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离休人员必须是1949年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而相应的,只要是1949年后参加工作的都只能算是退休。
二、对岗位级别要求不同
离休人员必须是干部级别,一种是在国内革命时期就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一种是在抗日战争中担任副县长或行政级别为十八级等以上的干部,一种是在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行政级别为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但退休人员则没有岗位级别的规定,只要是符合退休年龄的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群体等的员工都可以申请养老金。
三、对缴纳社保的规定不同
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都对退休年龄有规定,但对于是否缴纳社保则规定不同。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才正式推行社保制度,因此,对于离休人员并没有规定必须缴纳社保达到一定年数。
但现在退休人员必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十五年以上才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四、领取养老金标准不同
总的来说,离休人员的退休金要比退休人员高得多。离职人员的退休金是按照退休前的工资来发的,并且每年还有额外1-2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但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按照当地的上年平均工资来计算,跟退休前的工资比相差很多。
G. 如何落老干部生活待遇
一、领导亲自抓,做到“三有”、“五落实”
近几年来,厅党组从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从领导责任的高度出发,重视、关心、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对搞好我厅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和促进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前提条件。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和时间的推移,我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也越来越繁重。厅党组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抓住机遇发展我省水利水电事业的高度出发,更加重视和关心离退休干部工作。敬正书同志任水电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在他亲自关心、过问下,我厅于1994年出台了川水党组字[l994]4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通知》,从而使我厅离退休干部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43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抓“五个”落实。即:离退休工作机构要落实;离退休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落实;经费要落实;活动馆、室要落实;联系会议制度要落实。明确规定了各单位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离退休工作。敬正书同志在我厅的一次老干部工作会议上指出:“老干部工作是机关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同时还告诫厅属单位的领导同志:“不关心、重视老干部的领导是不合格的领导。会当领导的人,就得把老干部工作做好。不然,你那个单位的工作就搞不好;没有一个和谐的环境,你怎么能够集中精力去抓事业、抓发展”。分管离退休工作的副厅长在会上要求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他说:“做好老干部工作,只靠水电厅离退休处是不行的,其它处室也有责任,各级各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离退休工作”。正是由于厅党组一班人从改革与稳定的高度来认识离退休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各级领导的思想上形成了共识,所以,近几年来,我厅离退休干部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在90年代初期,我厅成立了老龄工作委员会。老龄委的名誉主任由厅领导担任,主任由离退休老同志担任,有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老龄委的委员。厅老龄委的成立,为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开展各项有益身心的娱乐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997年底,我厅成立了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大了指导和协调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力度,对进一步作好我厅的离退休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厅属各单位领导也很重视本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把它作为党委和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这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有的单位还成立了领导小纽,有力地推动了本单位的离退休工作。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德静同志,经常关心过问并亲自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他说:“做老干部工作,必须要多办实事,对老同志,感情要真,办事要实,说了就要做,不能讲空话,讲空话是要伤感情的。”在他的督促检查下,1996年为厅机关离退休活动室增添了健身器材,1997年在资金较紧的情况下,还为老同志购买一辆红旗轿车。现任厅党组书记、厅长孙砚方同志,在1997年厅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处)长培训班上,再一次强调要继续贯彻厅党组[994]43号文件,抓好离退休工作队伍建设,要求做到“三有”,即:有机构负责管理离退休工作;有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有关离退休方面的事;有必要的经费保证工作部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老同志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由于厅领导的重视,我厅的离退休工作;在组织机构上,从厅机关到厅直属各单位,几离退休人员在50人以上的单位,都相继成立了离休工作专管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在经费上,保证了离退休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目前,我厅系统离退休工作机构和人员基本稳定。在管理模式上,既有离退科(处)单独管理,又有人事科兼管,也有充分发挥老协自我管理机制与人事部门共同管理的型式,效果都比较好。对厅离退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难处,分管厅领导也给予实实在在的帮助。近两年,由于机关办公费用都比较紧张,我处举办离退休工作人员培训班,召开工作会议,厅领导都亲自出面。为我们联系开会场所,解决会议所需经费。有时,个别老同志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厅领导都亲自出面,给老同志作解释工作,请老同志理解离退休工作的难处,老同志生病住院,厅领导都要亲自到医院看望慰问;帮助老同志解决因病住院所产生的一些特殊困难。厅长孙砚方同志,当得知一位离休老同志因长期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太多的情况后,在不违反国家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情况下,想方设法为这位老同志解决了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做到了把党的温暖步和关爱送到老同志手中,使老同志安心住院治疗。厅领导的大力支持、帮助,为我们顺利开展离退休工作,创造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
在厅领导的带动下,厅属各单位的领导也很重视为本单位的老问志办实事、办好事。有的单位领导同志,主动关心、过问,从经费上给离退休工作部门以支持,在思想感情上注意与老同志沟通,形成了领导关心,退下来的同志理解支持,关系融洽的良好局面。有的单位,凡涉及到老同志的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都坚持了在本单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从优照顾。省农水局的领导常讲:“农水局的老同志在农田基本建设上是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所以,无论如何都要把老同志安顿好、照顾好。做好老同志的工作,也就增加了单位的凝聚力。”局领导决定把一处经济效益好的水电站交由局老龄委管理,既帮助老同志发挥余热,又为老同志开展各项活动开辟了财源。同时,也为老同志适当增加了收入。省水电校领导在思想上重视离退休工作,认识到位,感情到位,善于与老同志交朋友,做好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切实解决离退休工作和老同志开展活动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学校每年拨专款5万元,用于支持离退休工作部门和老同志开展各种活动、撰文出书、办教学电站、筹建老年乐团等。思想感情沟通了,就容易形成共识,老同志经常为学校的教学改革献计献策。逐步形成了在职领导主动关心重视老干部工作,老同志积极支持在职领导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着重抓了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
厅党组非常关心、重视离退休老同志“两项待遇”的落实,把此项工作作为离退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两项待遇”的落实,是关系离退休老同志切身利益的大事,关系到他们能否欢度晚年,也关系到单位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在厅党组的领导下,我厅的离退休工作始终把“两项待遇”的落实作为工作的重点,把“两手抓”作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做好离退休工作的核心内容和一项长期的任务。
首先,在政治待遇的落实方面,近两年,我厅始终注意抓了以下6项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一是坚持老干部学习和参加重要会议制度,做好地厅级离退休干部每周四在厅机关阅文的工作,使他们能及时了解党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重要会议,传达重要文件,都要请离退休党员参加。二是利用离休、退休支部及工会小组活动,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有关文件,传达调资、房改等会议精神,通报与离退休职工有关的情况。三是协助厅机关党委作好厅机关离休、退休支部的工作,从学习、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离休干部、退休处级以上干部每人订一份《晚霞》杂志,为离退休厅级干部订一份报纸。四是坚持联系会议、小型座谈会制度。由于厅领导高度重视我厅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始终坚持至今,加深了在职领导与离退休老同志之间的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五是抓了《四川省地厅(局)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厅机关退休厅级干部纳入离退处统一管理,使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进一步得到了落实。六是坚持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每逢重大节日开展活动,厅领导都要亲自过问,安排资金,做到早计划、早安排。如:举办2000年水电厅机关离退休职工迎春联谊会,共有150余位离退休同志和各处室代表参加;在2000年重阳节期间,组织厅机关150余位老同志到都江堰市翠月湖公园开展活动,厅领导都到会,向老同志表示节日的祝贺和慰问。在元旦、春节期间,厅领导还要专门去走访、慰问厅机关及厅属单位老红军及住医院的厅级离退休干部,向老同志通报他们所关心的事情。
第二,在生活待遇的落实方面,我厅近年来注意抓以下6个重点:
(一)下大力抓了“两费”的落实
一是保证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按时发放和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为离退休人员办理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下大力解决了部分退休同志在工资待遇上多年遗留下来的问题。水利厅是专业经济厅局,老专业技术人员较多,厅机关有原技术6级以上专业人员8人,原技术13级以上专业人员38人。由于体制的原因,行政机关未评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在199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这部分老同志按什么样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成为我厅工改工作最大的难题。厅党组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把它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正确贯彻党的离退休政策,落实好老同志“两项待遇”的大事来抓。厅党组多次专门研究,反复论证,在用好政策、用足政策、争取政策的思想指导下,分管人事、离退休工作的余国成副厅长多次亲自到省人事厅与主要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商谈,做了大量的解释、说明工作,最后,争取到了政策,使这批老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套改标准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二是下大力解决了省水电工程局1000多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社会统筹工作。省水电工程局是我省的特困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很难做到按时发放,有时还会出现暂时的拖欠。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社会统筹的规定,省水电工程局参加统筹应补交欠社保局资金180多万元。为了解除离退休老同志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厅党组下定决心,经过反复研究,专门向省政府行文请示,并由厅领导亲自出面,多次向省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同省劳动厅、资阳地区等商洽,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最终省政府领导批示工程局先入统,欠缴资金作为挂帐处理。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1999年2月,水电工程局1000多名离退休职工加入了社保,从而使他们的基本养老金获得了保障。从另一个角度讲,这项工作的完成,如果没有厅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厅领导的直接参与操作,可以说是困难重重,遥遥无期。而这项工作的最终完成确是与厅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努力密不可分的。
(二)按规定报销离退休老同志的医疗费。我处确定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厅机关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发票,定期与定点医院联系,使离休干部医药费按制度规定得到及时报销。
(三)按有关规定,为退下来的厅级干部家里安装了电话,话费实行定额补贴。
(四)配合厅医务室为老同志生病住院办理有关事宜,坚持每月至少一次去医院看望住院的老同志,负责老问志去世后的丧事处理。
(五)保证了离休干部和退休厅级干部看病、住院及按规定用车,做到热情服务、安全行驶。
(六)组织和协助离退休支部组织、外出参观活动10余次。大型活动,厅领导都要另拨专款,如:组织厅机关离休干部、退休厅级干部到巴中地区、组织退休职工到三台县团结水库参观考察,厅里都另拨两万元经费。
厅属各单位在落实离退休职工生活待遇方面,作法虽不尽相同,但都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做到了有政策按政策规定办,没有政策的,则根据本单位具体经济情况适当给予解决,体现了从优的原则。
H. 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待遇有什么区别
所谓离休,是指1949年9月日(含)之前参加革命工作,且是干部身份的人员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休养.非干部身份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待遇稍次之,一般称之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也叫:离职休养,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化的退休。人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该涨工资就得涨工资,该发东西就得发东西。只要这位老革命活一天,国家就得供着一天。
离休的还分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具体的待遇都有所不同.除养老金待遇外还有医疗保健\用车\政治待遇等.
西藏,海南等晚于49年9月30日解放的,可适当延长到解放之日.
所谓退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经批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具体依据,参见国法(1978)104号文件之规定.
而国务院1982年62号文件中又规定:
办离休需要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
2、享受供给制或半供给制;
3、是干部待遇的。
另外: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也是干部身份,只是后来又转为工人,这种情况也可办理离休。
离休和退休不同一另点是:离休人员看病费用是实报实销,而退休人员只能享受相应待遇,而不能全报销。
离休干部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部分人不断减少,今后不会再有离休干部了!
I. 国家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多少
离休干部待遇规定全文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中组部以及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印发了三个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离休干部丧葬费: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